李丽云事件判决 在刑事案件的最终判决中 惩罚动机和惩罚结果 哪个更重要?

2017-08-22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别的答主已经回答了,但是我觉得应该解释得更细点. 在任何事件的发生中,个体主观的动机,造成了客观的行为.这非常像电脑软件与硬件的关系. 法律的出发点,在于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特别看重社会危害性.而惩前毖后的作用点就在于惩罚和教育人的思维.思维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思维洽洽在于与行为密不可分,所以能够通过人的外在行为来分析,对其评判. 所以,在任何判决中,惩罚动机都是最重要的,但依据是其行为.题主所说的"结果"是不大严谨的,"结果"是行为的效果,不是行为的全部,犯罪过程

别的答主已经回答了,但是我觉得应该解释得更细点。 在任何事件的发生中,个体主观的动机,造成了客观的行为。这非常像电脑软件与硬件的关系。 法律的出发点,在于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特别看重社会危害性。而惩前毖后的作用点就在于惩罚和教育人的思维。

思维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思维洽洽在于与行为密不可分,所以能够通过人的外在行为来分析,对其评判。 所以,在任何判决中,惩罚动机都是最重要的,但依据是其行为。题主所说的“结果”是不大严谨的,“结果”是行为的效果,不是行为的全部,犯罪过程、方式方法等都是行为的一部分。

通常,“结果”还用来评价主观恶性的轻重、以及社会危害的大小,进而影响量刑的轻重。 举几个例子: 1、故意杀人(己遂)和故意伤害致死。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要受害人死,侵犯的是生存权;而故意伤害的动机是要受害人伤,侵犯的是健康权。两者的主观恶意有轻重,惩罚力度是不一样的。 那么人都同样是死了,怎么界定呢?这就要从行为上去区别。

比方说,犯罪者是拿刀去的还是拿棍子去的?一般会认为拿棍子,有杀人动机的可能性要小。犯罪者干倒对方时是放任对方伤重不治,还是联系救治?一般会认为联系抢救的,有杀人动机的可能性要小。受害者的伤情是集中在要害还是大部分在不重要的器官?一般会认为伤情分布分散的,有杀人动机的可能性要小。

但是,一般不采纳“我只是想打伤对方”这样自述的口供作为辩护依据,因为这就是主观描述,没有客观材料,不能直接证实的。

现实中,这两个罪名结果非常接近,所以常常很难理清,容易判错,对控辩各方的要求很高。但事实上,即使这两个罪名判了同样重的量刑,在服刑时还是能有差别的。比方,故意杀人完全不能假释,但故意伤害致死在获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书后,是有机会申请假释,更早回归社会的。

2、抢劫罪和抢夺罪。 两者都是非法侵害,目的是获得财物。差别在于,如果存在人身伤害,哪怕是很轻的一两个耳光,也是抢劫罪,是重罪;而没有主动的人身伤害,就是抢夺罪,量刑要轻很多。

因为一个耳光本身,就足以说明犯罪者暴力伤害的主观动机。事实上,抢夺到一根七、八千元的项链,量刑也不过三年以内,而抢劫了哪怕五毛钱,只要打伤了被害人,很可能就是十年以上的刑期。这就是为什么老江湖里规避重刑,有“打人不拿钱(算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拿钱不打人(算抢夺)”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