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洪涛不被重用 不处理完地方债风险 地方领导不得被重用提拔

20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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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下称<预案>),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做出总体部署和系统性安排.根据<预案>,省级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市县政府,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地方债务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出台<预案>是落实预算法规定,进一步加强地方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下称《预案》),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做出总体部署和系统性安排。

根据《预案》,省级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市县政府,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地方债务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出台《预案》是落实预算法规定,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力举措,也是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关键政策储备,对于落实好积极财政政策、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依法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预期、充分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分级应急处置

2016年,经全国人大批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18万亿元。截至9月底,全国地方已经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11347亿元,占全年新增限额的96.2%,全国地方累计完成发行置换债券7.2万亿元。

上述负责人表示,当前地方政府债务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局部地区偿债能力有所弱化、个别地区风险超过警戒线、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存在不规范现象,等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税收研究中心主任杨志勇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是一种未雨绸缪的制度建设,地方债风险目前总体可控,但是国内外经济形势很复杂,风险依然存在,地方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压力都很大。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可以更好地规范政府举债行为,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评估和预警。

杨志勇表示,地方债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是正常的债务管理所需要的。这里主要是技术问题,需要将各种相关指标之间的关系厘清,以及时报送预警信息。

《预案》明确,实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坚持分级负责、及时应对、依法处置的原则,加强组织指挥体系建设,明确主管部门职责,健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程度等情况,合理划分I-IV级风险事件级别,相应实行分级相应和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并加强风险事件应对保障措施,及时做好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当发生最高级别即Ⅳ级债务风险事件时,市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市县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8月31日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表示,今年以来,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速度加快。下一步,将有效管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的监督,强化对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查处和问责,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升级。

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

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和非政府债券形势的存量政府债务,以及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或有债务。

《预案》提出,区分不同债务类型实施分类处置措施,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债务人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必须置换成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等的,经地方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在规定的期限内置换为地方政府债券,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对存量或有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涉及地方政府及部门出具无效担保合同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及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地方政府视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是一大亮点,《预案》明确,依据预算法、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针对不同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和追究法律责任,银监部门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责。

省级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市县政府,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预案》要求,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杨志勇告诉第一财经记者,除了设立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地方债务管理制度更为重要。此外,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地方债问题,还是需要经济增长。当经济能够维持在中高速增长的水平上,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长,地方债风险可以有效地减少和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