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峰袁宝璟 评论:李甘林:袁宝璟可能真没死对地方

2018-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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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3月21日,<中国青年报>青年话题刊登殷国安先生的评论,提出应对袁宝璟案"刀下留人"的情况应予公布.我完全赞同他的基本观点.但我觉得,该案还有几个未尽事宜(或案件在审理程序上还有商榷之处),有关方面有责任予以澄清和公布,以正视听.其一,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袁宝璟杀人案主要犯罪事实发生在辽宁辽阳市,因此该案由辽阳市法院管辖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鉴于袁宝璟已经获得北京籍贯,并且由于其影响力已超出两地(该案件被媒体和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在此背景下,袁宝璟一案继

3月21日,《中国青年报》青年话题刊登殷国安先生的评论,提出应对袁宝璟案“刀下留人”的情况应予公布。我完全赞同他的基本观点。但我觉得,该案还有几个未尽事宜(或案件在审理程序上还有商榷之处),有关方面有责任予以澄清和公布,以正视听。

其一,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袁宝璟杀人案主要犯罪事实发生在辽宁辽阳市,因此该案由辽阳市法院管辖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鉴于袁宝璟已经获得北京籍贯,并且由于其影响力已超出两地(该案件被媒体和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在此背景下,袁宝璟一案继续由辽阳市法院管辖我以为是不合适的,应按照规定改变案件管辖地,使袁宝璟一案获得公正审理方才合适。

其次,既然媒体有报道称,袁宝璟当初被“刀下留人”一是由于他自愿捐献500亿给国家换取一条命,二是由于他检举揭发了涉及现任某省常委、政法委书记的经济犯罪事实,那么,无论是为澄清事实,或是为消除人们很容易将“某省常委、政法委书记”与袁宝璟受审法院所在省份主管政法工作的某常委、书记挂起钩来产生丰富的联想,或是为使袁宝璟案件在不受一切外界因素干扰的前提下获得公正审理,袁宝璟一案该不该依照案件管辖的规定,由最高法院指定辽宁以外省份的法院管辖?须知,许多贪官如张国光、韩桂芝甚至比他们级别还低的马德受贿案,受审时都是移送外地法院审理的,这已成为一种惯例。

退一步说,即使袁宝璟举报某常委一说并不成立,但在不少地方公检法仍然受到行政指令的钳制,法院审判还时常难以沿着既定的理性轨道正常运行,佘祥林、聂树斌们洗刷“罪责”常常还不得不依赖“被害人”意外归来以及刘涌一案的改判风波就发生在辽宁,在出现这么多的外界因素干扰的情况下,袁宝璟一案继续在辽阳法院审理,甚至还在当地执行死刑,这合适吗?再有,在某常委、书记涉嫌犯罪事实真相直到现在还不为公众所知,且已经是“刀下留人”的情况下,难道没有让袁宝璟再存活一段时间,以为查证袁宝璟的举报提供便利的必要吗?

这里,我以为再搬出曾经轰动世界的“世纪大审判”——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与袁宝璟杀人案进行观照实有必要。当年,尽管联邦检察官的检控,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作案凶器都一一指向并牢牢锁定了富豪球星辛普森,看来判他有罪是确定无疑了。谁也没料到,仅仅由于一个参与收集证据的华裔警察被律师调查出曾经品行不端和收集证据的程序违法,结果检察官的犯罪指控不被陪审团接受,辛普森的杀人罪名也不能成立。于是,人们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他逍遥法外。因为陪审团相信:就此放过辛普森,比违背程序公正进而获得一个疑似公正的实体公正——判定辛普森有罪价值要大得多。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底线,程序公正则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石。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关注袁宝璟杀人案并不在于被告人身份的卑微或显贵,也不在于他究竟该受到何种惩罚,而全在于这是对法律、规则、制度和程序究竟该如何遵循与恪守的关心,这也更是人们对“社会总的利益的关心”(亚当·斯密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