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旅游遇强制购物成植物人 商家和旅行社共同赔偿

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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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2017年初,谋女士在某保健品公司购买价值6666元的保健产品.2017年3月底,保健品公司组织谋女士等在其公司购买过一定金额以上保健品的老

2017年初,谋女士在某保健品公司购买价值6666元的保健产品。2017年3月底,保健品公司组织谋女士等在其公司购买过一定金额以上保健品的老年消费者,参加某旅行社门市部经营的港澳双卧6日游。经保健品公司要求,谋女士等人在统一印制好的《责任说明书》签名,该《责任说明书》载明:……一切由自身疾病造成的后果由游客自己负责。保健品公司按每人600元的标准向旅行社门市部交纳团费,旅行社门市部则将该港澳游老年团委托给另一国际旅行社具体规划、安排旅游行程。

该老年旅游团抵达香港次日上午,当地地接社导游安排该团到某珠宝店购物,直至当日12时才安排离店就餐。饭后导游清点人数,发现谋女士未上车,后经找寻发现其晕倒路边,遂送至香港当地医院抢救。同年3月29日,谋女士被转到深圳某医院治疗1天,后又转至武汉某医院住院治疗55天,谋女士家人共花费医疗合计29万余元。后谋女士家人委托对谋女士进行伤残鉴定,结论为:谋女士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为一级;后续医疗费用为人民币1800元/月(或以医院实际支付为准),后期治疗时间暂定为两年(从鉴定之日起计算,两年后可再行评估);谋女士为完全护理依赖。谋女士家人认为,谋女士发病系因在香港遭强制购物引起,遂以谋女士为原告以旅游合同纠纷为由将保健品公司、旅行社门市部及门市部所属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团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健品公司组织谋女士港澳游,旅行社门市部收取团费,应当认定保健品公司及旅行社门市部是旅游组织者,与谋女士形成了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谋女士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保健品公司及旅行社门市部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门市部系分公司,其所属旅行社亦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本案为合同之诉,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法医鉴定意见,谋女士的基础疾病为主因,旅游行为是参与度为30-40%的诱发因素,谋女士各项经济损失为583341.54元,故保健品公司及旅行社门市部须共同赔偿233335.61元,扣除保健品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5万元,还需赔偿183335.61元。一审判决保健品公司、旅行社门市部、旅行社共同赔偿谋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183335.61元;驳回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保健品公司、旅行社门市部不服,分别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