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彬杀人 "杀人牛"被转手后顶死新主人 牛贩隐瞒真相被判赔

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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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来宾市兴宾区的权某在儿子被自家的一头水牛顶死后,低价将牛卖给了覃某等人,覃某等人随后又转手将牛高价卖给了覃某某,岂料覃某某在牵牛回家的途中也被这头牛顶死,覃某某的家属为此展开了索赔.兴宾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一手牛贩覃某等人承担本案7成责任,赔偿覃某某的家属7.6万余元,原牛主人权某不用担责. 牛贩买下"杀人牛" 自称为宰牛卖肉 权某是来宾市兴宾区良江镇塘权村塘权屯人.今年2月1日,权家饲养的一头水牛突然将权的儿子顶死.两天后的晚上,附近村的覃某等5人来到权家,让权某把这头闯祸的

来宾市兴宾区的权某在儿子被自家的一头水牛顶死后,低价将牛卖给了覃某等人,覃某等人随后又转手将牛高价卖给了覃某某,岂料覃某某在牵牛回家的途中也被这头牛顶死,覃某某的家属为此展开了索赔。兴宾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一手牛贩覃某等人承担本案7成责任,赔偿覃某某的家属7.

6万余元,原牛主人权某不用担责。 牛贩买下“杀人牛” 自称为宰牛卖肉 权某是来宾市兴宾区良江镇塘权村塘权屯人。今年2月1日,权家饲养的一头水牛突然将权的儿子顶死。

两天后的晚上,附近村的覃某等5人来到权家,让权某把这头闯祸的水牛卖给他们,由他们宰杀好将肉供应给良江镇上一所学校的食堂。 权某刚刚丧子,认为这头水牛养在家里很不吉利,不如尽早卖掉。

最后,双方以3800元成交。交完钱后,覃某等5人牵着这头闯祸的水牛来到镇上,将牛关进了良江镇屠宰场。 将水牛转手牟利 不料牛又顶死人 然而,覃某等人并没有及时将牛宰杀,供应给学校食堂,而是想再次转手交易。

2月4日上午,与覃某同村的牛贩覃某某听说覃某从别处弄回一头水牛后,便来到良江镇和覃某商谈,最后以6500元的价格将这头曾经闯祸的水牛买回家。 当天中午,覃某某从镇上牵着牛回家,岂料在半路上被这头水牛活活地顶死。

当地警方接报后,赶到现场将这头水牛击毙。 隐瞒水牛杀过人 牛贩被判赔7.6万 今年3月1日,死者覃某某的家属将权某和一手牛贩覃某等人告到了来宾市兴宾区法院,要求索赔。 覃某某的家属诉称,权某在水牛顶死自己儿子后将牛卖给覃某等人,可覃某等人并没有将水牛宰杀,而是倒卖给了被害人覃某某。

覃某等人倒卖水牛时隐瞒了真相,没有将水牛曾撞死人的实情告诉覃某某,导致其被水牛撞死。在本案中,权某和覃某等被告均有过错,要求被告方赔偿覃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1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存在两手买卖合同。在第一手买卖合同中,买主是在牛撞死人次日主动到牛主人家要求买牛,自己定价且低价成交。

且覃某等5人应当知道该水牛与一般的牛不同,野性大、脾气暴躁、具有危险性,不应该让牛继续流通。但他们买回牛后并没有立即宰杀,而是转卖给他人,导致了覃某某死亡的后果。 法院认为,在第一手买卖中,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财产(牛)所有权已转移,卖主权某没有过错,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在第二手买卖合同中,覃某明知水牛有顶死人的前科,有潜在危险性,却没有执行第一手买卖合同的约定将牛宰杀,而是高价倒卖给覃某某,导致覃某某死亡。

被告覃某主观上有严重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本案主要民事责任。另外,由于其他4名牛贩与覃某属于个人合伙经营性质,因此与覃某一起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受害人覃某某主观上也存在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民事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覃某等5人承担本案70%责任,赔偿受害者家属7.6万余元,受害者覃某某本人则承担3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