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新的八字 李国新:图书馆从数字出版到数字享用重要桥梁

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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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10月13日,2006数字出版年会在香山饭店召开.年会将从科技发展形势.出版产业预景.数字技术介绍.实务交流合作等层面深度探讨我国出版产业战略重塑和未来发展之路.以下为北京大学信息传播研究所所长 李国新的演讲全文:各位代表大家好,非常高兴有机会代表中国图书馆界在中国数字出版年会上做一个简短的发言.今天发言的题目是,图书馆从数字出版到数字享用的重要桥梁.这个题目已经说明了中国图书馆界对图书馆产业链当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图书馆界的理解和认识道理很简单,在图书馆看来,数字出版的根本目的是数字资源的利

10月13日,2006数字出版年会在香山饭店召开。年会将从科技发展形势、出版产业预景、数字技术介绍、实务交流合作等层面深度探讨我国出版产业战略重塑和未来发展之路。

以下为北京大学信息传播研究所所长 李国新的演讲全文:

各位代表大家好,非常高兴有机会代表中国图书馆界在中国数字出版年会上做一个简短的发言。今天发言的题目是,图书馆从数字出版到数字享用的重要桥梁。

这个题目已经说明了中国图书馆界对图书馆产业链当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图书馆界的理解和认识道理很简单,在图书馆看来,数字出版的根本目的是数字资源的利用,没有利用这个需求的牵引,数字出版产业就失去了发展的动力资源,它就是一个疲软的产业。

说到利用,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无论国内还是国外,数字产品的一个重要市场就是各级各类图书馆。换一句话说,数字出版企业生产出来的数字资源,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图书馆这个桥梁和平台才真正的转化成一般人可利用资源,也才真正的实现了数字产品的市场价值。

中国在今天各级各类图书馆购买数字资源的能力到底有多大?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系统的统计。我可以告诉大家一些局部的数字,目前,公共图书馆每年新增资源购置经费大约是7个亿左右,2004年全国426所高校图书馆实际文献资源采购经费最高的为2300多万,在500万以上的有268所高校。426所高校采购经费总量大约是十二三亿。这个数字是2005年全国高校图工委发布的数字。

现在一般的情况来说,大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图书馆的数字资源采购经费所占的比重已经占到了全部资源采购经费比重的50%左右,公共图书馆相对较低,一般在20%以内。如果按照这样的比例去衡量,那么,上面这两项就是前面公共图书馆再加上268所高校图书馆,电子资源购买的能力大约是6到7个亿。

还有大家熟悉的CALIS项目,“九五”、“十五”期间,国家投入3个亿左右,各高校的配套资金远远高于国家投入,我估计是3亿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按照高校来讲,大约有50%左右的用于资源购置。

还有从2001-2005年,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用于购买数字资源的经费将近一个亿。还有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十五”期间中央财政投入1.4亿,地方政府累计投入3亿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按照李长春的批示,依托与各级公共图书馆实施。

上面这些数字,它并不是全部的情况,是一个局部的数字,如果我们把全国各级各类图书馆都考虑进去,再加上各行各业大力推进的数字化工程,大家可以去预测、可以去想象各级各类图书馆消化数字资源出版物的能力。可以这么讲,这些年来,中国各级各类图书馆大踏步的向数字化、网络化迈进,这是带动和促进出数字出版业迅猛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到了“十一五”时期,图书馆的现代化运营和数字出版的良性互动会进一步加强,图书馆界和数字出版界谁也离不开谁的情形会进一步凸显。为什么这么说?大家可能都知道,前不久国家公布了“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在这个纲要当中,对包括图书馆在内的公共文化事业和包括数字出版产业在内的文化产业都有浓抹重笔。

为什么发展图书馆事业?发展图书馆事业是为了要达到实现和保障公民的文化权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这样一个目的。

怎么发展?在“十一五”时期重要的措施是促进数字和网络技术在图书馆服务当中的应用,要建设网上的图书馆,要让各级各类图书馆,特别是中国大量的基层图书馆具有提供数字资源的能力。什么是数字产业?是以数字化生产、网络化传播为主要特征的数字内容产业。

这个产业是国家在“十一五”时期作为文化产业发展的重点内容之一。比如说国家知识资源数据库出版工程就被“十一五”文化发展纲要列为“十一五”时期国家重大文化产业推进项目之一,这个大家可能比我更清楚。

主要依托各级各类图书馆实施的几个重大的数字资源项目,“十一五”都要加大力度,比如说使CALIS,比如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比如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建设工程,比如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比如全国党校系统的数字图书馆工程,还有像中国社会科学院数字图书馆工程等等。因此,我认为图书馆对数字资源的需求是巨大的,图书馆是数字出版企业最终产品的一个重要的出口。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春天就是中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春天。但是,图书馆它绝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商业性的数字资源产品的吸纳厂、消化地、采购商,图书馆有自己的社会属性,图书馆承担着自己的社会职责,图书馆有自己的职业信仰。

纳税人为什么要花钱养活图书馆?社会系统当中为什么要有图书馆这样一个公益性的机构?实际上,国家“十一五”文化发展纲要当中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那就是实现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的文化需求,这样的事业的目标,就决定了中国图书馆的事业发展,中国图书馆服务的基本原则是中国式表达,核心就是四个字“普遍、均等”。

翻译成西方语言,就是无区别的平等服务。所以,我们说保障全体人民公平的享有获得和利用知识和信息的权利,这是现代图书馆活动的核心价值观念。

消灭知识差距,缩小数字鸿沟,让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获得任何图书馆的任何信息资源,我们称为“五个任何”,这就是图书馆职业集团的崇高的职业理念。

正因为如此,我们国家发展图书馆是一个基本的政策,有十六字方针叫做“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在这个方针当中,它是以增加投入为起点,以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质量为最终的目标。这是真正的社会效益。

中国图书馆界非常愿意成为中国数字出版产业的助推器,同时,也非常希望中国的出版界、数字出版界能够对图书馆的社会属性、社会功能、职业观念、职业理念有更正确的了解和认识。应该说,一项以保障全体人民的文化权益,保证全体人民文化权益,保障全体人民知识和信息获得权益的社会性的事业原本就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参与、共同做贡献。

遗憾的是,一段时间以来,出版界包括数字出版领域在一些问题上和图书馆界产生了明显的分歧,甚至冲突。

最典型的就是2005年以来,围绕着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所发生的争论,图书馆界希望以这个条例的制定为契机,建立一种规范、有序的网上传播秩序,建立适应图书馆服务,数字化、网络化的法律保障环境,建立一个良好的图书馆行业的自律和他律机制,从而更好的完成和实现图书馆保障和实现公众的文化权益,满足公众的基本文化需求这样的一种社会的责任。

因此,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图书馆界提出了给予公益性图书馆馆内网络传播的合理使用权,馆外网络传播的法定许可权,这样一种诉求。

国家版权局2005年10月份公布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的征求意见稿落实了这些诉求。但是随之引发了出版界、数字开发商和图书馆界激烈的争论,出版界把这场争论概括为“四六条之争”,因为当时涉及到这两个内容的,主要是条例草案的第四条和第六条第五项。

更有一种形象的比喻,说出版界要打四六条的坚决战,图书馆届是打保卫战,最后的结果,正式实施的信息保护条例,公益性图书馆馆内网络传播的合理使用权得以确定,公益性图书馆馆外网络传播的许可权被取消,为什么会取消?国务院法制办回答了这个问题,列举了很多的原因。

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有关方面争议太大。有关方面是谁呢?在座的可能就有参与一系列会议讨论的出版界和数字开发商的代表,我当时是作为图书馆界的代表参加讨论,我们都应该清楚。

图书馆界为什么提出了公益性图书馆应该享有馆外传播的法定许可权,为什么?因为在图书馆界看来,在目前的中国,建立图书馆数字资源馆用网络传播的法定许可权,这是对权利人,对出版者,对传播者,对利用者都有利的多赢的措施。

它是一个能够促进图书馆事业和数字出版产业共同发展,和谐发展的措施。相反,如果我们取消了图书馆的馆用网络传播的法律许可权,不仅限制了图书馆网络传播服务,限制了图书馆获得知识和信息,限制了图书馆的数字化、网络化的发展,同时,也限制了数字出版产业长远的、持续的发展。

为什么我敢这么说?到底也不复杂,因为法定许可不是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是什么,法定许可仅仅是要求使用作品不经作者授权,但是要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图书馆支付报酬钱从哪里来,当然是政府财政拨款。因此,图书馆界认为,赋予公益性图书馆传播数字资源的馆外传播的法定许可权,这正是一个在中国建立公益性信息网络传播的版权使用费政府买单,实际上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分担的这种机制的一个良好的契机,是这样一种机会。

我们国家现有的著作权法还没有赋予权利人公共借阅的权力,我估计短时间内中国的著作权法也不会引入全权能。因为比我们国家发达的英国、法国也没有引用这种权能。这种情况下,以法定许可形式出现的对作品的公共性使用支付报酬,正是一种可行的对权利人出版者的经济补偿,保障出版者的权益,同时保障公众知识信息获得权的一种措施,在我看来是这样。

事实上,从2005年以来,图书馆界有许多的高层人士在不同的场合,面对不同类型的图书馆的管理者都在竭力宣扬一个观点,什么观点?图书馆必须成为一个负责任的依法运营的公共服务机构,要建立图书馆的公益性馆外传播需要支付版权使用费这样一种观念和机制,要向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说明,说明什么?今后图书馆的经费当中应该包括一笔专门的公益性网络传播的版权使用费。

我们相信,以今天中国各级政府所达到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接受这样的观念不是一件太困难的事情,遗憾的是,在出版界、在数字开发商的激烈反对之下,有可能带来多赢局面的措施化为乌有。

结果自然会给图书馆的现代化服务带来许多不利的影响。但是,同时对数字出版业的长期影响同样也存在。

我想,数字出版领域的朋友们应该想一个简单的问题,什么问题?图书馆为什么要购买数字资源。今天的图书馆不是丰富藏书楼,需求决定服务,服务决定资源,这是图书馆坚守的原则,不能提供有效的资源,图书馆不敢买,也不会买。

如果数字资源因为受到传播的限制而变成不愿买、不敢买的东西,无疑是数字出版产业自己削弱甚至放弃了各级各类图书馆的市场。所以,面对出版界,数字开发商对图书馆数字资源馆外传播的法定许可权的激烈反对,实际上在图书馆界有许多人大惑不解,不理解,为什么在权利人出版者的利益,随着点击人的增多而增加的情况下,出版者不希望自己的作品使用的人越多越好,而是越少越好。

国际上有一个著名的观点,“无传播就无权利”。

没有传播,到哪里寻找权利,削弱自己的市场,何谈发展自己的产业。另外,在信息条例保护的过程中,我们听到太多的数字出版的领域对图书馆的基本属性、基本职责的不理解、不了解,甚至有意无意的曲解。比如说什么是公共图书馆?在2005年10月份,国家版权局公布的条例草案当中,合理的使用公共图书馆的概念,什么是公共图书馆?在图书馆界看来,早在200多年前,这个概念的内涵、外延就确定无疑了。

它的要素有三个面:第一,政府之职;第二,面对社会开放;第三,提供的是公益性的而不是商业的,这就是内涵。

但是,在条例讨论的过程中,我们看到出版界的一些人士、一些媒体把这个概念搅成一锅粥。有人举的例子说:明天马上就有人要在全国开一个连锁的图书馆,每种书买一本进行电子化,肯定有读者来,铁定赚翻。

我想问一下,即便是有人真的开出了这样的全国的连锁的东西,我们能承认是公共图书馆,谁承认是公共图书馆。我觉得如果这样的一个东西出来,在我们中国肯定应该是打击盗版的重点,因为它是挂羊头卖狗肉,凭什么这样的东西享受公益性图书馆的豁免条款,所以,我们看到出版界有一些人对图书馆真的不了解。

再比如,什么是数字图书馆,这个跟什么是图书馆相关联。难道无论是谁,只要扯起数字的大旗就变成了可以合理享受法律豁免的图书馆了?不是。要区别公益性图书馆的数字资源的传播和数字图书馆做比喻的商业性的数字资源开发企业要区别开,不仅中国在区别,国外也在区别。

法律意义的图书馆不是拉起大旗就可以的,在条例讨论的过程中,有一家媒体发表了一个数字出版社的说法,说四六条颠覆了先出版后付钱的原则。他举一个例子,如果这样,以后公司开发传播数字资源,再不需要取得版权,数字开发资源当中专门谈版权的人就要下岗了。

他用归谬法,结果触目惊心,法制社会怎么可以这样呢?一个根本性的措施,就是公益性的图书馆和企业化的数字资源公私的原则。

世界上有哪一个国家会让企业,会让作品的商业性使用享受著作权的豁免,前无古人,而且我相信后无来者。所以,在图书馆界看来,这样的说法如果不是在有意无意的曲解法律,就是在有意无意的曲解图书馆。还有,现在探讨数字资源传播的侵权,人们往往举出一些中国的典型的案例,比如说北京大学陈新年教授,诉中国的数字图书馆,比如说王蒙等六位著名作家诉北京世纪互联案,比如说郑成司等七位知识产权专家诉书生之家案等等。

那么,试图以这样的案例对图书馆的网络传播必须加以严格限制。

正如我上面说的情况一样,什么是图书馆,什么是数字图书馆,不是自己说的算,也不是扯起一个数字图书馆招牌就算数,我们不是法官,不做判断。打一个比方,做一个假设,如果上面的案例当中确实存在侵犯著作权的情况,那么,侵权的恰恰是数字出版商,而不是我们图书馆。

所以,图书馆界希望我在这里表达一个郑重的意思。数字出版界应该能够严肃认真的,主动自觉地把公益性图书馆和企业化的数字出版商区别开来,因为数字资源的公益性利用跟商业性利用适用的法律限制是不一样的。

又比如,在条例草案讨论的过程中,出版界有人有一种说法,说是著作权保护当中的合理使用原则,在图书馆的使用,这是图书馆让出版社学雷锋,而法定许可在图书馆的适用,被一些人比喻成是允许图书馆可以未经雷锋的许可就拿雷锋的东西去用,然后再付点钱。

结论是什么?图书馆没有理由让出版业继续学雷锋,继续做牺牲。图书馆界认为,这是典型的对著作权保护法律的片面理解。著作权保护法原本包含合理使用,包含法律许可的这一类对权利限制的内容。

我们看一下世界各国的著作权保护法律,哪一个国家不包括呢。著作权法的终极目标是保护权利跟促进传播并重。因此,在著作权法律当中对权利的保护和权利的限制是孪生的。对权利怎么限制?国际惯例,那就是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这是两种最主要的限制权利的方法。

因此,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这是权利人、权利持有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图书馆没有权利让出版社去学雷锋,而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也不是权利人、权利所有人对社会公众、对图书馆的恩赐。任何法律,它都讲究权利和业务相均衡,权利和责任相伴随。

俗话讲,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我们不能要求出版家都成立图书馆,就像图书馆专家也不是出版家一样,但是上面程度的对图书馆的不了解和不理解,甚至有意无意的曲解,仍然令图书馆的许多人感觉到匪夷所思。这些网络传播保护条例已经开始实施,有关的分歧和争论,可以再次的搁置。

我们担心的是什么?如果对图书馆的传播停留在这样的水平,数字出版界和图书馆界怎么携手共同推动我国的数字内容产业进一步发展。这一点,中国图书馆的职业理念、职业行为、职业实践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假若不信,大家可以稍微深入地了解一下最近几年中国图书馆界在研究什么、讨论什么,倡导什么、规范什么、实践什么,稍微了解一下就知道了。

在制定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的过程中,中国图书馆界之所以第一次以积极主动地参与其中,之所以第一次旗帜鲜明的代表社会公众发出声音,这是中国图书馆界职业理念、职业责任、职业信仰觉醒的标志。在著作权问题上,图书馆没有自身的利益,代表的是内容者的利益,社会公众的利益。

著作权本来体现的是多元的价值取向,至少在博弈中有三个主要的力量,权利人、权利所有人和利用者,就是社会公众。任何一个国家,图书馆在著作权的博弈当中,都是代表读者、代表社会的公众的利益,这个利益和权利人、权利所有人有没有矛盾,当然有,所以,要求法律来调解和平衡,因此,著作权保护最高境界是各方利益的平衡。

图书馆界坚信,缺少了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关注,缺少了社会公众在著作权保护的博弈和制衡,就行不成平衡的著作权保护局面,只有形成平衡的著作权保护局面,最终有利于每一个人,这每一个人也要包括权利人和权利持有人,这样才能保护终极目标,这是国际上著作权保护的一个非常有名的观念,叫做“平衡的著作权有利于每一个人”。

中国图书馆协会在2002年底的时候颁布了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在这个职业道德准则中突出强调的内容之一,叫做“拓展社会协作,共建社会文明”,表达的是图书馆职业集团一个共同的意志。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必须有广泛的社会合作,最终的目标是构建一个文明的社会,所以,需要广泛的社会合作。

图书馆事业真正的发展,需要有广泛的社会合作,同时,社会的各个方面也需要对图书馆的社会责任、社会功能、职业理念有正确的理解和高度的认同。

在这样的基础上,我觉得数字出版界和图书馆界就会少一些分歧,多一些共识,少一些争论,多一些协调,少一些对抗,对一些共鸣,我们就会真正的携起手来,共同完善数字出版产业的链条,图书馆是这个链条当中的一环,共同来推动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和中国图书馆事业的和谐发展。

所谓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我看来这是其中应有之意。图书馆界和出版界有一百个理由协商共勉,而没有丝毫理由制肘、推迟。我们应该携起手来,共同传播图书馆事业和数字出版产业的春天,共同为中国社会的文明进步贡献我们的力量。

中国图书馆协会派我做代表,第一次在中国数字出版年会上发言,那么,我非常珍惜这个机会,中国图书馆协会也欢迎在座的出版界的人士就像图书馆界的代表积极参与数字出版年会一样,积极地参与中国图书馆协会的年会。同时,在今天的大会发言之后,中国图书馆协会也还有一个分论坛,我们也欢迎对我谈到的问题,有兴趣、有感想,甚至有争议的人,我们共同来探讨这些问题。

总而言之,我们需要亮明分歧,寻找共识,这样我们能够以坦诚的态度携起手来去迎接中国图书馆事业和中国数字出版事业共同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