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彪胡波违法增持西藏旅游 被安徽证监局警告罚款

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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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胡彪等人涉嫌违法增持西藏旅游(600749)股票,近日,安徽证监局公布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胡彪利用其自有的招商证券信用户(证券账号E000342062).浙商证券账户(证券账号A479192506)及控制的胡波招商证券信用户(证券账号E027810036)(以下简称"胡彪"账户组)自2015年3月30日开始交易"西藏旅游",截至2015年7月14日,"胡彪"账户组累计持有"西藏旅游"5858109股,占总股本的3.1

胡彪等人涉嫌违法增持西藏旅游(600749)股票,近日,安徽证监局公布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胡彪利用其自有的招商证券信用户(证券账号E000342062)、浙商证券账户(证券账号A479192506)及控制的胡波招商证券信用户(证券账号E027810036)(以下简称“胡彪”账户组)自2015年3月30日开始交易“西藏旅游”,截至2015年7月14日,“胡彪”账户组累计持有“西藏旅游”5858109股,占总股本的3.

10%。2015年7月15日,“胡彪”账户组累计买入“西藏旅游”12278866股,占总股本的6.49%。截至2015年7月15日,“胡彪”账户组累计持有“西藏旅游”18136975股,占总股本的9.59%。

胡彪、胡波为兄弟关系。胡波账户全权委托胡彪操作,并代为决策。胡彪、胡波在购买“西藏旅游”股票上构成一致行动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成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后,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规定,胡彪、胡波作为账户组的所有人,应当在持有 “西藏旅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后,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安徽证监局表示,胡彪、胡波在持股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未及时履行信披义务,并在报告期限内继续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行为,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知情权,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违规增持行为。

对此安徽证监局决定,对胡彪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万元。对胡波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