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东通号 赵晓东交通肇事刑罚变更案

2017-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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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交付执行.其他.陪审.审判程序.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证明.证据.诉讼关键词.有期徒刑.主刑.减刑建议书.可以减刑.减刑.量刑情节.权责情节.刑事赵晓东交通肇事刑罚变更案案例原文编辑罪犯赵晓东.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冠刑初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晓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54642元(已过付110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0年7月28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聊城监狱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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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东交通肇事刑罚变更案案例原文编辑

罪犯赵晓东。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冠刑初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晓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54642元(已过付1105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0年7月28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聊城监狱于2017年4月5日提出鲁聊狱减建字[2017]第197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聊城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并附罪犯悔改证明、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并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奖励五次。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结合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晓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2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