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胜文翻案 重解朱胜文案:蹊跷的受贿时间

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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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1986年,朱胜文因为参加了一个振兴哈尔滨商业的研讨会,他在会上的发言让与会者为之一振,时任哈尔滨市委书记的李根申和市长宫本言恰巧都参加了这

1986年,朱胜文因为参加了一个振兴哈尔滨商业的研讨会,他在会上的发言让与会者为之一振,时任哈尔滨市委书记的李根申和市长宫本言恰巧都参加了这次会议,二人均对朱胜文十分欣赏。在经过反复审核、调查研究之后,哈尔滨市政府决定破格提拔朱胜文。但因为朱胜文也是黑龙江商学院一心培养的接班人,当时市里想调动朱胜文,还颇费了一些周折。直到1987年5月,朱胜文才离开商学院,出任哈尔滨市政府副秘书长。

“见过两次面,此人学者气重,自视很高,口才和头脑是一流的。”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会长王巍曾公开评价朱胜文。

进入仕途的朱胜文,刚开始算是一帆风顺,至1996年,他已担任哈尔滨市常务副市长,分管计划、商业、外贸。但也就在那一年,哈尔滨国贸城案爆发。

哈尔滨国际贸易城位于哈尔滨市繁华地段,原来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的一个地下人防工程。后人防办决定把它改成一个大型地下商场,并开始对外引资。1992年6月6日,由人防办以及港商黄通国共同投资的国贸城地下商业街正式开业,经营方式是出租售货摊位,生意十分红火。国贸城的董事长兼总经理由哈尔滨市人防办一名处级干部张庭浦出任,黄通国任副董事长。

1994年8月,检察机关收到群众举报,反映张庭浦等人贪污、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问题。

1995年4月,哈尔滨市纪委开始对国贸城的问题进行调查,但一年后没有什么突破,认为不存在太大的问题。次年7月21日,调查组对案件的查处工作被中央有关部门领导提出了批评。1996年9月4日,黑龙江省委决定成立国贸城案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以哈尔滨市道里区检察院为核心力量组建了新的国贸城专案组,代号“9·11”专案组。

“9·11”专案组最终查处了包括张庭浦、朱胜文在内的数十名官员,其中厅局级干部7人,处级干部13人,共有67人被刑事立案。

1987年5月,朱胜文被选拔到哈尔滨市政府工作,后官至常务副市长。

关键的7万元

朱胜文是国贸城案中被定罪量刑的最大官员。其案件的由来是“9·11”专案组认定其曾收受张庭浦贿赂7万元人民币,使得国贸城享受了“减二免三”的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国家损失1400多万元的税收。法院的判决也认定了这一事实。但这一事实,却是朱胜文及范珍一直在喊冤的内容之一。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书显示,从无期改判有期徒刑17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朱胜文因涉嫌收受张庭浦7万元人民币而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待了检察机关不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这一情节被认为属于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因此可以说,这7万元正是朱胜文案件的由来和关键,没有这7万元,“9·11”专案组就不会对朱胜文立案侦查,也就不会拘捕朱胜文并抄家,从而所谓“拔出萝卜带出泥”引出其他的问题。“如果这7万元受贿是假的,那么其他的问题从一开始的程序上也就是错的。”朱胜文的辩护人、原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于逸生说。

一、二审法院的判决书显示,认定朱胜文收受张庭浦7万元贿赂的证据只有口供,黑龙江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书(1998)黑刑二终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中这样写道:“朱胜文所提否认收受张庭浦七万元人民币的上诉理由,经查:朱胜文曾供认收受张庭浦送的七万元人民币的事实,且有张的证实,足以认定。”

那么,朱胜文的“供认”是什么?作为证据的哈尔滨市道里区检察院的询问被告人笔录,时间为“1996年10月25日18时至22时”,地点是“9·11专案组”。

在该笔录中,朱胜文“承认”:1994年12月2号或3号上午10点,张庭浦到朱胜文的办公室送了5万元人民币,要求他出面为国贸城减免税;朱胜文照办后,1995年2月6日或7日上午9点,张庭浦再次来到朱胜文的办公室送了2万人民币表示感谢。

但1997年12月12日,朱胜文案一审开庭审理时,朱胜文却当庭翻供,指出“9·11”专案组办案人员曾对其实施严重的刑讯逼供,不得已才编造了虚假的供述。

除了刑讯逼供之外,该证据很多地方也是矛盾的,比如张庭浦和朱胜文的供述,在关于送钱的时间、送钱的方式等等很多细节上不符。于逸生清楚地记得,在庭审中朱胜文曾经要求张庭浦出庭对质,但被法庭拒绝了。

在朱胜文终审判决之后近半年,张庭浦案也在哈尔滨市中院一审宣判,张庭浦因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被数罪并罚,于1999年4月22日被哈尔滨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判决书中也认定了张庭浦向朱胜文行贿的事实。

于逸生后来在张庭浦的二审中出任辩护人,见到了张庭浦本人。据于逸生透露,张庭浦也否认曾经给朱胜文送过钱。

按提示说出的口供

那么,这份疑点重重口供又是如何产生的?

朱胜文在一审开庭之后,于1997年12月22日在看守所里写了一份洋洋万言,长达34页的《我的申诉》。

在这份申诉中,朱胜文称,他之所以牵涉进国贸城案,完全是因为与当时哈尔滨市一个管政法的市领导有利害冲突,自己曾在1996年初连续处理了两起与其有直接关系的违法事件:一是,朱发现该市领导违法挪用2000万元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给民营房地产企业使用后,曾数次向企业追索;二是,朱处理了这位市领导指使工作人员制造非法文件,为金街办理非法免税2000万元的事。

朱认为,自己由此受到报复陷害。那个市领导借中纪委领导督办国贸城案的机会,利用手中的办案权力,以反腐败的名义对他进行迫害。

朱胜文还在申诉材料中控诉,他在审讯中受到了非人的折磨。自己被“拳打脚踢”,“跪在地上,两人按着肩膀住上掰胳膊,两人在旁边踢肋,腰和背”,“被锁在铁椅子上无法躲,只好大声喊叫”;“用警棍猛抽上臂,打得两臂没有感觉”;“用电棍揭开我的衣服,用电棍触我的肚皮和背部,疼得我乱滚乱躲”……

一位关注此案的人士曾在朱胜文死前一个月在狱中采访朱,朱当时向他回忆:

办案人员问朱胜文:“你打开包后里面装多少钱?”朱回答一万。“这时四个人一起上来掰我胳膊,说不对。我说两万。不对。越掰越高。我疼痛难忍,说三万。他们说不对。我又说四万,直到我说五万,他们才停住了手,说‘对了,到底说实话了’。”

但是,根据张庭浦的“招供”,还有一次两万元的“贿赂”。于是,办案人员问朱胜文:“你给他们办完免税后,他们得感谢你呀。”朱“意识到可能还有一次要逼我”,说他没感谢。办案人员说:“你给他办完事,他能不表示吗?你又不老实。”

当办案人员问朱胜文第二次送多少钱时,朱胜文说他“猜可能是一万,就说一万,他们说不对,我想那可能和第一次一样,就说五万。他们说办事前已经给你五万了,还能给那么多,我于是又改说是两万,这回他们说,‘对了’”。

朱胜文按审讯者的意思招供后,审讯者连续分四、五组,由不同的人,反复写笔录。朱在招供时要按他们要的内容一遍又一遍的重复,大约有五六次。有时说的不对,审讯者就拿招供时笔录纠正,朱就再编。让朱签字时,笔录的日期、审讯人一栏内容却是空白。

朱胜文《我的申诉》的最后一句为:“我对我申诉的每件事,每句话负法律责任。”但这份申诉没有被法院所理睬。

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2号的原武警黑龙江支队的某办公楼是当年国贸城案“9•11”专案组办公地点。

对不上的受贿日期

如果说刑讯逼供的存在只能证明办案人员违法,并不足以完全洗清朱胜文自身。那么,此后新的证据的出现,彻底证明了朱胜文喊冤不无道理。

由于受朱胜文案牵连,范珍于1998年10月8日被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但判决下达之时她其实已经被“9·11”专案组超期羁押40多天,随即被释放离开了看守所。

范珍从此开始走上了为朱胜文“申冤”的路途。2000年,范珍找到了击破专案组和法院办案、定罪依据的关键证据。

如前所述,给朱胜文定罪的主要证据就是口供——他自己曾经“承认”分别于1994年12月2号或3号上午,以及1995年2月6日或7日上午,两次都是在市政府办公室里收受的张庭浦贿赂。

但根据1994年12月2日和4日《哈尔滨日报》头版的报道,中共哈尔滨市九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于12月1至3日在哈尔滨市友谊宫举行,作为市委常委的朱胜文在此期间一直在会场出席会议。另外,根据1995年2月7日《哈尔滨日报》头版报道,2月5至7日,朱胜文正在上海参加与美国海德国际投资银行的长期合作谈判,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一份标明日期为“1998年2月8日”的“差旅费报销单”也证明了朱胜文的行程。

朱胜文在情急之下做出的权宜之计,成为专案组在做口供时意想不到的巨大漏洞。“其实他在被迫招供时,就给日后洗清自己‘留了后手’。”发现这个新证据后,范珍百感交集。

除了关键的7万元外,朱胜文案的申诉材料还有其他一些相关证据。

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定的朱胜文其他受贿行为包括:哈尔滨电子对外贸易公司总经理伍长江送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29英寸彩色电视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建设总公司总经理吴乃耀送价值人民币4120元健身器一台;哈尔滨天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经理崔劲松送价值人民币6450元空调机一台;哈尔滨北方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贸易公司刘光复送人民币5万元;哈尔滨金平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丛凤田送人民币3万元及2000美元;哈尔滨正大企业集团总经理郑纯智送人民币2万元;哈尔滨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总经理杨东明送人民币1万元及300美元;哈尔滨医药集团副总经理张春辉送10万元人民币;哈尔滨投资公司总经理吴援朝送15000元。

后来二审法院改判时认定,伍长江所送电视机是“正常的人情往来”,不是受贿。其他则维持了原判。

范珍则强调,这些终审被认定的受贿也存在争议。比如所谓张春辉送的10万元人民币,是朱胜文受贿数额中单次最大的一笔,但其实是朱胜文在哈医药上市前托张春辉代购5000股(当时价值5000元人民币)原始股所获得的收益。官员买原始股获利在那个年代比较普遍,这里面或许存在违纪争议,但追究刑责在当年却是于法无据的。其他受贿的指控也存在争议,基本也属于“人情往来”。

于逸生还指出,关于朱胜文60.1万元人民币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他曾经当庭出示了朱胜文的妻弟,在英国BBC广播电台工作的范元的证言:因为范元的孩子曾寄养在朱胜文家中,同时,范元的母亲也就是朱胜文的岳母也一直随朱胜文范珍夫妇生活,所以范元累计给朱胜文家寄过3万4千元美金。

上个世纪90年代,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比价是非常高的。于逸生认为这笔钱应该计入朱胜文的合法收入,是“说得清来源的”。但法庭对于这份证言没有理睬。

今天的哈尔滨国贸城依然生意红火,每天顾客川流不息。

突如其来的死亡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有新的证据是可以立案重审的,范珍就此于2000年5月6日向最高法院提交了申诉状,最高法院随后批转给了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但从此石沉大海,最终连申诉材料都不见了踪影。

考虑到当时朱胜文还在服刑,申诉可能会影响其减刑,范珍暂时没有继续申诉。但她没有想到,眼看着朱胜文两次减刑,服刑几乎过半,还获得了保外就医的机会,朱胜文却突然死亡。

“老朱死得很冤!”范珍称,她坚决不接受朱胜文是自杀的说法。她指出了一些“疑点”,比如朱胜文死亡后,监狱方面并没有就朱胜文的死亡给过家属任何书面的解释,而且“自杀”事件2003年底发生,经家属反复上访之后,一直拖到2004年3月份,黑龙江省检察院才成立了调查组,直到5月12日才得出结论:“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调查没有发现他杀证据。

”但即便这个结论,也是口头通知的家属,没有把调查报告给家属看。“这不能不让人觉得有问题。”范珍说。

2004年7月30日上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肖永明、陈宇亭玩忽职守案。肖、陈二人是负责看押朱胜文的狱警,也是朱胜文蹊跷死亡时惟一两名在现场的当事人。二人于2004年4月被逮捕,被认为存在“玩忽职守”行为,对朱胜文死亡负有间接责任。范珍参加了庭审。

庭审显示,2003年12月29日下午,肖永明、陈宇亭两狱警负责监护朱胜文在黑龙江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疾病鉴定,履行保外就医的法律程序。在鉴定中心三楼,专家鉴定组对朱胜文进行了鉴定。鉴定大约在15时30分完毕。两狱警带朱胜文到鉴定中心三楼,坐在走廊的椅子上休息。

这时,朱胜文提出要上厕所。肖永明因为碰上熟人,便到该熟人办公室聊天,仅陈宇亭陪同朱胜文进了卫生间。朱胜文小解结束系裤带时,陈宇亭先走出了卫生间,出来后发现朱胜文没有跟上来。陈宇亭感觉不对,再进入卫生间时发现朱胜文已经爬上窗台,陈宇亭慌忙上前拉朱胜文,朱胜文用力挣脱后头朝下坠到楼外地面,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导致朱胜文自杀,二人犯“玩忽职守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范珍称,她在庭审中发现,朱胜文的死亡现场竟然没有勘验笔录,据说是当时情况紧急忘了作;另外,卫生间窗户是怎么打开的也令人疑惑。狱方一开始说是清洁工打扫卫生为了通风打开的,但清洁工是上午打扫卫生,朱胜文死亡是在冬天,在哈尔滨寒冷的天气下,窗户怎么可能开一天?于是又补充解释:因为当天下午有人在卫生间呕吐,所以下午再打扫了一次卫生,并打开窗户通一通风,朱胜文正好就在那个时间去上的厕所。

不过,拒绝接受自杀结论的范珍,也很难相信朱胜文是被人直接推下楼的,尤其朱胜文死亡当时,真正在现场的其实只有陈宇亭一人。朱胜文生前住哈尔滨监狱十二监区二层205监舍,陈宇亭正是二层的管教干部。朱胜文生前曾多次对范珍说过,陈宇亭对他非常关心照顾,是个难得的好人。

一位曾在哈尔滨监狱十二监区二层服刑的人士也旁证,陈宇亭人品好、素质高、工作耐心细致,服刑人员都很喜欢他。

监狱方面的材料显示,最早是陈宇亭于2003年12月15日报告,发现朱胜文情绪低落,精神不正常,有自杀倾向。狱方从那时起就开始安排白天两人、晚上两人轮流看护朱胜文。

“老朱肯定是受到了某种特别大的压力。”范珍猜测说。

范珍为此公开表示,不想就朱胜文的死去深究两名狱警的责任,她在开庭前向法院书面提出,对两狱警以教育为主,希望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或是轻判;开庭当天,范珍更进一步表示不要求两狱警作经济赔偿。

“老朱的死疑点很多,然而造成他死亡的真正原因是他的入狱,但他是无辜的。”范珍称,为朱胜文平反才是她最想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