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柱吉林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给杨金柱律师的回信

2017-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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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尊敬的金柱律师:     收到你寄来的特快专递后,才知道你的新浪博客.粗略浏览得知你的简历.你的为人处事.你的兴趣.你的事业,等等.甚为佩服.我的学生曾经为我申请了一个博客,可我从来没有发布过什么东西,现在也不知道它是否仍然存在.受你的启发,我可能认真办一个博客,以便与朋友们和社会各界交流.     正如我们通话时所说的,我先就引起争议的问题作出说明.    首先,要说的是:我对律师不仅没有任何偏见,而且大力推动中国律师事业发展.我从1983年开始做兼职律师,直到2002年担任吉林大学党

    尊敬的金柱律师:     收到你寄来的特快专递后,才知道你的新浪博客。粗略浏览得知你的简历、你的为人处事、你的兴趣、你的事业,等等。甚为佩服。我的学生曾经为我申请了一个博客,可我从来没有发布过什么东西,现在也不知道它是否仍然存在。

受你的启发,我可能认真办一个博客,以便与朋友们和社会各界交流。     正如我们通话时所说的,我先就引起争议的问题作出说明。

    首先,要说的是:我对律师不仅没有任何偏见,而且大力推动中国律师事业发展。我从1983年开始做兼职律师,直到2002年担任吉林大学党委书记为止,因为组织上不允许再兼职。

做过一些案件的辩护律师和代理人,自2001年起以律师身份担任吉林省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直到2008年担任省法院院长为止。我一向认为,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法学教授共同构成一个社会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司法独立与律师职业自由同等重要,都是现代法治的标志。

因此,我作为吉林大学副校长与中国律师中心(后更名为"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丽女士协商,于1995年创办了中国第一所律师学院("吉林大学德恒律师学院");2002年,我作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主任,与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金杜律师事务所、德恒律师事务所一道,召开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学术研讨会"。

参会人员主要是法院、检察官、律师和法学教授。我担任省高院院长之后,多次参加律师所举办的活动,我把吉林省人大代表中的律师全部聘请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与咨询委员会委员;在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我通常都要求办案人介绍律师的意见,特别是遇到复杂、疑难和有争议的案件,必须完整地汇报律师的意见。

举以上几个例子,你就会知道律师在我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就可以想象我会不会发表那样的"奇谈怪论"。     其次要说明的是我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发言。

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3月12日审议"两高"报告时,主持人让我和检察长分别就两高报告作个发言。在发言中,我对法院和检察院的报告先给以充分肯定,接着就代表们高度关注的法官队伍建设问题介绍一些情况,我逐一简要地说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出台的"五个严禁"。

关于第二条"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我说:律师与法官、检察官都是推进法治进步的力量,都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律师对法官正确办案是不可缺少的,对没有法律能力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来说更是不可缺少的。

但是,确实有少数律师利用与法官的同学、朋友、熟人的关系,他们不是打官司而是拉关系。

更有一些律师与法官交往心存不良,当事人通过律师向法官行贿,法官一般不敢收取当事人的钱物,而收律师给的钱物就不一样了,如果事情败露可能还有回旋余地。以我们省高院发生的十来名法官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例,几乎都是当事人把钱物给律师,由律师再转交给法官。

从2006年到2007年吉林省高院先后有14名法官出事,包括刑庭庭长、副庭长、民庭副庭长、执行处副处长等在内,特别是刑一庭庭长等4人接受律师的贿赂之后,将被告的黑社会性质改为一般伤害和打架斗殴,把中级法院作出的15年判决改判为5年,在执行过程中又将其减刑。

教训非常沉痛。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专门制定有文件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还单独发布文件规定法官与律师不得有不正当交往。

这一次再次强调严禁法官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是很有针对性的。     《新文化报》没有发表我审议"两高"时发言的完整内容,对我就最高法院五条禁令所作的解释也仅仅限于关于严禁与律师有不正当交往这一条,即使对这一条也采取了断章取义的办法。这个报道发表之后,我看到律师界有人表示强烈不满,有一个帖子标题是"不要把法官的狗屎都往律师的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