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黄王跃文 《苍黄》作者王跃文被判一稿两投赔167万 不服上诉

20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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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2010年12月21日上午9时,记者赶到湖南省新闻大厦某咖啡厅时,王跃文已先行在此.这是记者第二次与王跃文见面.记得第一次与王跃文见面,是2009年底.那一天,他签名一一奉送刚出版的新作--<苍黄>.那时的王跃文,头发乌黑,几多儒雅.或许是看到记者有几分诧异,王跃文连忙解释:"不要以为一年不见,我就变老了.我是少白头,原来一直染发,现在不染了."这次见面的话题仍然是<苍黄>.正是这本新作,给王跃文带来了麻烦--2010年12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

2010年12月21日上午9时,记者赶到湖南省新闻大厦某咖啡厅时,王跃文已先行在此。

这是记者第二次与王跃文见面。

记得第一次与王跃文见面,是2009年底。那一天,他签名一一奉送刚出版的新作——《苍黄》。那时的王跃文,头发乌黑,几多儒雅。

或许是看到记者有几分诧异,王跃文连忙解释:“不要以为一年不见,我就变老了。我是少白头,原来一直染发,现在不染了。”

这次见面的话题仍然是《苍黄》。正是这本新作,给王跃文带来了麻烦——2010年12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王跃文赔偿原告北京新华先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67万元。

合作生龃龉,对簿公堂上

新华先锋:为获取更高稿酬,王跃文“一稿两投”

这个官司缘何而起?原告北京新华先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被告王跃文各执一端。

北京新华先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一家销售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的公司,它诉称:2008年11月17日,该公司与王跃文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对王跃文的作品《处长》(后定名为《落木无边》)在中国大陆享有以纸质图书中文简体形式出版发行的专有使用权,首印数为15万册;在3年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能将该作品的专有使用权许可第三方使用;王跃文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上述作品的完整稿件交付该公司。

新华先锋公司称,王跃文交付了约16万字的稿件后,不再交付剩余稿件。2009年7月22日,他在其博客中写道:“我的新作叫《苍黄》,《落木无边》是李鬼。”声明《落木无边》是未完成小说,并透露,他已将约30万字的整部作品交给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所属的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

新华先锋公司得知这些情况后,立即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王跃文交付剩余稿件。由于司法程序原因,新华先锋公司起诉后,法院于2009年底才判决此案,新华先锋公司出版残本,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全本,均已成为事实。

新华先锋公司认为,王跃文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允诺给予其更高的稿酬。

对于新华先锋公司要求法院判令王跃文交付剩余稿件的诉讼请求,海淀区法院因考虑到无法强制王跃文交付剩余稿件,且完整作品《苍黄》已于数月之前出版,遂予以驳回。

新华先锋公司认为王跃文拒绝交付剩余稿件及将整部作品交付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这一违约行为使该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于是变更诉讼请求,再次向海淀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与王跃文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判令王跃文赔偿损失230万元。

王跃文:新华先锋残本开印,违约在先

对这起官司的缘起,王跃文的看法与新华先锋公司截然相反。

他介绍,2008年底至2009年初,新华先锋公司先后出版了他的短篇小说集《蜗牛》、《平常日子》,并和他签订了长篇小说《处长》(暂定名)出版合同。

不久,王跃文发现新华先锋公司隐瞒这两本小说集的印数。 2009年7月3日,他与该公司协商,表示想退出合作。

新华先锋公司不同意,当即回复:将在一周内将王跃文尚未完成的作品出版上市。2009年7月6日,该公司向王跃文下最后通牒:请于今天下午1点之后,把剩余书稿发来,不然,将于下午3点开机印刷你先发来的15万字。

王跃文认为出版其未完成作品,侵害了其作品完整权,遂针锋相对,明确回复:“书未完稿,这同目前我想退出合作无关;残本开印,违背我的意愿。”

新华先锋公司不顾王跃文反对,把《苍黄》前面15万字以《落木无边》的书名出版了。王跃文说,新华先锋公司意识到这种做法可能会有法律风险,又在加印时擅自在此书的版权页标明“上册”两个字。书名同版权页不相符,这在出版物管理上也是违规的。

10天之后,王跃文完成全部书稿,与凤凰出版传媒集团签订了《苍黄》出版合同。

王跃文认为,新华先锋公司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强行印刷发行他未完成作品,违约在先,摧毁了双方的合作基础,这是导致这起官司的最直接原因。王跃文说:“新华先锋公司一再对媒体宣称,他们是2009年7月22日才知道我把稿子交由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后,才提出让我交付剩余稿件,这是有意混淆视听。”

法庭答辩中,王跃文同意解除合同,请求海淀区法院驳回新华先锋公司其它诉讼请求。理由是,新华先锋公司违约在先的行为,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后果应由该公司自行承担。况且,该公司不仅没有任何经济损失,还因使用其未完成的书稿获取非法利益,至今未向他支付任何费用。因此,该公司要求其赔偿所谓的损失,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违反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