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案中陈云清是谁 “念斌案”的效果到底该如何书写

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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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近日,记者从多名福建省人大代表处获悉,2014年备受关注的福建念斌案被写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福建高院院长马新岚在报告中评价,"依法审结平潭念斌投放危险物质案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1月31日<法制晚报>)念斌案中陈云清是谁 "念斌案"的效果到底该如何书写作为受到全国关注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冤假错案,念斌案的平反,当然值得当地司法部门在年度的工作报告中书写一笔,但这一笔到底该如何写才恰当?是充分吸取冤案形成的教训,还是只从最终的结果来

近日,记者从多名福建省人大代表处获悉,2014年备受关注的福建念斌案被写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福建高院院长马新岚在报告中评价,“依法审结平潭念斌投放危险物质案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1月31日《法制晚报》)

念斌案中陈云清是谁 “念斌案”的效果到底该如何书写

作为受到全国关注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冤假错案,念斌案的平反,当然值得当地司法部门在年度的工作报告中书写一笔,但这一笔到底该如何写才恰当?是充分吸取冤案形成的教训,还是只从最终的结果来评价纠错的意义,答案不言自明。至少在现阶段,司法部门自身将念斌案的“依法审结”,称之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仍令人骨鲠在喉,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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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并非完全不能理解福建高院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对纠错念斌案的“溢美之词”。毕竟,在历经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念斌终得平反,不仅是一次个人正义的归位,也让人对错案纠偏抱以更多的期待,堪称司法意义上的加法,这些都确有正向的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但年度的工作报告,如果仅仅呈现与放大正向的一面,已然有失偏颇,也与案件的复杂性和真实的外部效果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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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多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来自中院的死刑判决发回重审,的确体现了该院在案件审理上的审慎态度。但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6月8日,福州中院再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10年4月7日,福建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也就说,福建高院也曾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前提下,维持了念斌的死刑判决。若非最高院的不予核准,念斌的命运与念斌案的走向,恐怕早已天壤之别。

再者,既然福建高院已多次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何仍旧是一次次选择发回重审,而非直接宣称念斌无罪?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念斌案的形成虽然与刑侦环节的失察存有莫大关联,但福建高院在这个过程中的“纠偏”角色与作用,显然不宜被过度放大——为何会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维持中院的死刑判决?多次发回重审,为何不宣判无罪?种种疑问中,福建高院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已然值得追问。

更要看到,福建高院方面只看到该案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显然是缺乏温度的他者立场,而未充分考虑到作为受害者的念斌的命运。念斌虽然被判决无罪,在法律程序上已经可以称之为审结,但属于他个人的正义尚远未到达。

一来,被判无罪后,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念斌仍两次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办理护照遭拒,不允许出境;错案已经认定,但念斌的国家赔偿仍旧未到位,并在数额上充满不确定因素。二来,念斌案的追责程序仍未启动,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人因为他的冤案受到追究。于此背景下,福建高院完全撇开念斌的个人遭际与权利,而不惜溢美之词匆匆为念斌案的社会与法律效果作结,既不合时宜,也有失基本的司法人文关怀。

无论从何种角度而言,念斌案的教训都是惨重的。念斌案平反,不过是正常的司法纠错机制的应有之义,更何况这种纠错来得如此艰难又充满不确定性,倘若没有念斌家人及律师的坚持,没有最高院对死刑的不予核准,这一结果仍旧不堪想象。

作为当事方的福建高院,在对案件进行总结陈词时,理应将错案造成的教训与错失放在第一位,更深入地就案件在审判中的疏忽与漏洞作深刻反省,并承担应有的责任。如此片面谈“效果”,“化负为正”,既是轻佻的,也难以让人对于冤假错案的教训吸取保持乐观态度。

冤假错案就是冤假错案,被纠偏只是理性司法的基本职责。任何试图对此进行美化的行为,都难以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朱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