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徐光明 8年了徐光明难逃一死

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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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省高院终审驳回"巨贪"上诉 8年了徐光明难逃一死本报讯(记者郝冬白廖明)1月10日下午,历时8年.曾被两审判处死刑又被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又上诉的原兰州连城铝厂连海综合开发公司经理徐光明受贿.行贿案终于有了结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徐光明共计贪污公款人民币565万元,受贿人民币120万元,行贿人民币40万元.港币14.黄岩徐光明 8年了徐光明难逃一死5万元.美元5400元.实物折价人民币29672元,且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有企业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严惩.法院认

省高院终审驳回“巨贪”上诉 8年了徐光明难逃一死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廖明)1月10日下午,历时8年、曾被两审判处死刑又被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又上诉的原兰州连城铝厂连海综合开发公司经理徐光明受贿、行贿案终于有了结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徐光明共计贪污公款人民币565万元,受贿人民币120万元,行贿人民币40万元、港币14.

黄岩徐光明 8年了徐光明难逃一死

5万元、美元5400元、实物折价人民币29672元,且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有企业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严惩。

法院认定徐光明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徐光明的上诉,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对徐光明犯受贿罪的处刑部分,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追缴财产部分,以徐光明犯贪污罪、受贿罪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黄岩徐光明 8年了徐光明难逃一死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记者了解,在法院审理期间,徐光明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法院查明,徐光明在得到潘志雄贿赂承诺后,为牟取非法利益和掩盖在两次购地中的贪污行为,积极促成连城铝厂与潘志雄联营,最终导致连城铝厂2.79亿元资产被潘志雄违法占用,给国有企业造成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该终审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省高院终审驳回“巨贪”上诉8年了徐光明难逃一死

黄岩徐光明 8年了徐光明难逃一死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廖明)1月10日下午,历时8年、曾被两审判处死刑又被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又上诉的原兰州连城铝厂连海综合开发公司经理徐光明受贿、行贿案终于有了结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徐光明共计贪污公款人民币565万元,受贿人民币120万元,行贿人民币40万元、港币14.

5万元、美元5400元、实物折价人民币29672元,且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有企业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严惩。

法院认定徐光明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徐光明的上诉,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对徐光明犯受贿罪的处刑部分,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追缴财产部分,以徐光明犯贪污罪、受贿罪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记者了解,在法院审理期间,徐光明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法院查明,徐光明在得到潘志雄贿赂承诺后,为牟取非法利益和掩盖在两次购地中的贪污行为,积极促成连城铝厂与潘志雄联营,最终导致连城铝厂2.79亿元资产被潘志雄违法占用,给国有企业造成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该终审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官阐释三大判定理由

在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中,徐光明一路“咬”住魏光前不放,徐光明将他的意见体现在一句话中,他发出疑问:我是一个“跑腿”的,魏光前判无期,为什么判我死刑?那么,法院为何对徐光明的上诉理由没有认定,有关审判人员做了详尽阐释。法官阐释三大判定理由A不能认定魏徐共同犯罪

经查,徐光明与东泰实业公司经理钟应坤等人商定回扣之事,魏光前没有参与。魏光前在知道东莞购地中有回扣后,表示将该款存入小金库,公司亏损的时候补亏。在徐光明把100万元的存折交给魏光前后,魏将存折退给了徐光明,且该笔回扣款一直由徐光明支配,对此有徐光明的供述印证。

在里水购地中,徐光明事先与潘志雄、潘伟标共谋贪污公款300万元,随后给魏光前作了汇报,魏同意将此款投资潘志雄的公司,以后补贴公司亏空,之后魏光前没有支配或索要该款。对此,徐光明、魏光前供述相互印证。

在潘志雄与连城铝厂联营中,给魏光前的300万元“好处费”,是徐光明与潘志雄商定的,该款最终被徐光明填补了连海公司上海分公司炒作国债、期货的亏空。

徐光明自己向潘志雄索要的200万元,魏光前并不知情,该款中的80万,亦被徐光明打入上海分公司补亏。对此,魏光前、潘志雄均有供述,徐光明亦供认。据此,从该案回扣款、贪污款、受贿款的取得过程,尤其是支配情况看,不能认定魏光前与徐光明共同犯罪,而且徐光明将东莞购地回扣300万元向时任厂长的魏光前汇报后,魏表示存入小金库,说明该款已被连城铝厂接受,具备了公款的性质。

故徐光明、辩护人所提徐的犯罪行为受魏光前的指使、魏光前是共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

但是,魏光前对徐光明的放任态度,对该案的发生和发展确有一定影响。B“公务”之说不能认定在里水购地中徐光明贪污300万元,其中50万元最终被潘伟标实际占有,该款是潘伟标截留还是徐光明自愿给予的,徐潘二人各执一词。

但该款是徐光明自行加价骗取的连城铝厂的公款,属于贪污既遂后的处分或分赃行为,并不影响贪污罪的构成。在连城铝厂与潘志雄联营中,徐光明实际受贿120万元。

关于所得赃款的去向,徐光明对“大部分用于公务”之说不能举证,侦查机关也未发现“用于公务”的情况。C不构成自首和立功经查,徐光明在归案之前,潘志雄已经向办案机关交代了徐光明在东莞、里水购地中的经济问题。徐光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已经基本掌握的犯罪事实和与自己犯罪事实相关的其他人的犯罪行为,虽然认罪态度好,但依法不符合自首和立功的条件。

徐光明检举揭发的与自己无关的其他人的经济问题,或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或是查无实据,故徐光明不构成自首和立功。

本报记者郝冬白廖明庭审查击徐光明表情木讷当日下午3时40分,戴着脚镣和手铐的徐光明被法警押上了法庭。徐光明穿着蓝色的裤子和浅绿色的夹克衫,头发花白。因为天气寒冷,徐光明的脸色和手有些微微发红。

法警给徐光明除下手铐,可是,徐光明并没有放松,而是拘谨地站着,脸上的表情很木讷。他从宣判开始到结束大约40分钟的时间里,没有说一句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