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张可可 张可可诉天涯网案代理词

201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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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我们接受本案原告张可可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与今天的诉讼.现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被告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网红张可可 张可可诉天涯网案代理词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经过宣武区公证处于2006年5月29日公证的打印"天涯社区"网页,足以证明有一个署名"菜霸"的网民在被告主办的"天涯社区"网站上,捏造事实并使用了大量的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我们接受本案原告张可可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与今天的诉讼。现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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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经过宣武区公证处于2006年5月29日公证的打印“天涯社区”网页,足以证明有一个署名“菜霸”的网民在被告主办的“天涯社区”网站上,捏造事实并使用了大量的流氓语言,多次对原告的名誉进行了无耻地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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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二)款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毫无疑问,该网民的恶劣行径已经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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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霸”虽然是直接侵权人,但他的侵权行为是通过在“天涯社区”上发帖实现的,那么“天涯社区”是侵权行为的载体,正因为它为直接侵权人提供了一个不健康的平台。另外,被告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站的主办单位和管理者,负有保障网民言论不对其他人造成名誉侵害的义务,这方面法律上是有要求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

”本案被告恰恰是疏于管理,没有尽到法定的审查和及时删除义务,不但让不法网民的侵权行为得逞,而且致使侵权网页保留了三个多月(5月19日发帖到2006年9月7日才删除)。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实施有效管理。被告在第一次开庭时辩称自己有一套完备的信息过滤技术,设立了网友投诉机制,我们认为,再完善的机制,如果你不去贯彻、落实,都只能是一纸空文;再先进的技术,如果你不去应用,就只能是“水中的月、镜中的花”。

虽然网络信息具有广泛、快捷、及时、随意、互动等传播特点,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不可能事先对信息行使编辑控制权,但仍可对信息内容进行事后监控,对有害信息予以删除、修改,或采取技术手段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

而且这种事后监控应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全面的行为,而非被动的、消极的行为。

如果要求受害者投诉后,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才履行对有害信息的删除、修改之责,这无疑将受害者享有的投诉的权利,作为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应履行的一项义务来对待,对受害者显然不公。所以,被告在本案中存在极大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本案中令人愤慨的是,网民“菜霸”侵权的手段是指名道姓,比之于“含沙射影”地嘲笑漫骂更令原告无法忍受。试问,捏造“大肚子”、“人流”之类的无端污蔑,对一个普通的未婚女性意味着什么?更何况,原告张可可是中视亚太国际传媒公司影响力最广的签约歌手,就天涯网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来说,无论是直接经济损失还是精神损失都要明显高于普通人,司法实践中类似的判例并不少见。

所以,原告为此索赔100万元并没有超越法律规定,其要求被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承担律师代理费和取证费用的请求也完全合法。

综上所述,被告对网站疏于管理,存在过错,造成原告的名誉权严重受损,依法应当承担法定的赔偿损失、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相关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