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建平判刑 洪建平行贿、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一审获判

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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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察网衢州讯 1月16日,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洪建平行贿、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案。经审理,一审判决洪建平犯行贿罪、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洪建平也成为衢江区因行贿罪被判实刑的第一人。

2013年至2014年期间,为获得衢江区横路办事处毛家村已被征用土地的低丘缓坡土石方平整工程的59个标段的承接权,洪建平找到时任横路办事处分管该工程的党工委副书记黄国瑞,表达了想承接工程的意愿,请求黄国瑞帮忙,并许诺给予好处费。

黄国瑞应允,并向时任毛家村村委会主任的何耀峰、村支部书记何云明推荐洪建平。何耀峰、何云明遂与洪建平商谈,同意工程由洪建平承接,具体邀请招投标事项由洪建平操作,洪建平给予二人好处费作为回报。洪建平在实际承接上述项目后,为表示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分别送给黄国瑞人民币95万元、何耀峰、何云明人民币96万元。

因为上述方法奏效,2013年底洪建平在得知毛家村低丘缓坡土石方平整工程中的临时排水工程要招投标后,再次如法炮制找到时任毛家村村委会主任的何耀峰、村支部书记刘建耀商谈。后洪建平采用串标方式实际取得该工程的承接权。为了感谢何耀峰、刘建耀的帮助,洪建平大手一挥,送给何耀峰、刘建耀现金30万元。

行贿是产生受贿犯罪的直接根源,腐蚀性、危害性极大,涉案的黄国瑞、何耀峰、何云明、刘建耀均已被判刑,洪建平也受到了应有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