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明和三马虎打架 法学界对张新明案终审判决的五大质疑

2019-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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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7月12日傍晚,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晓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长期执掌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财新>报道称,在这一领域,关于奚晓明的争议颇多.最近引起关注的,就是牵涉山西煤商张新明的一起百亿矿山争夺案.张新明和三马虎打架 法学界对张新明案终审判决的五大质疑山西省金业集团董事长张新明购买金海煤矿时遇到资金短缺,以股权转让等方式向吕中楼持有的山西沁和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并将金海公司46%股权悉数转给沁和公司.沁和公司一

7月12日傍晚,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晓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长期执掌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财新》报道称,在这一领域,关于奚晓明的争议颇多。最近引起关注的,就是牵涉山西煤商张新明的一起百亿矿山争夺案。

张新明和三马虎打架 法学界对张新明案终审判决的五大质疑

山西省金业集团董事长张新明购买金海煤矿时遇到资金短缺,以股权转让等方式向吕中楼持有的山西沁和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并将金海公司46%股权悉数转给沁和公司。沁和公司一共支付4.23亿元(张新明所承认的数额),获得在该煤矿占股62%。

张新明和三马虎打架 法学界对张新明案终审判决的五大质疑

据《时代周报》2013年报道,股权转让前的金海煤矿,在2003年11月1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24亿元。但随后几年,由于煤炭价格不断上涨,拥有53.6平方公里、4亿吨储量采矿权的金海公司股权也大幅上涨,最高时价值达100亿。随后,张新明想要回股权,但遭到拒绝,于是他以转让价格过低为由发起诉讼,要求废止当年的转让合同。经山西省高院和最高法院审理判决,张新明最终胜诉,并因此净赚60亿。

张新明和三马虎打架 法学界对张新明案终审判决的五大质疑

吕中楼。网络图片

最高法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一公布,引发法学界的巨大反应。2013年1月12日、15日,6月20日和8月31日,法学界几次在北京和重庆针对最高法第76号民事判决书召开研讨会。

研讨会上,西南政法大学博导、民法研究所主任谭启平认为76号判决是荒唐的,“对我们的立法成果是一个毁灭性的冲击。这种判决,应该真正地得到纠正”。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杂志主编梁慧星则称:“最高法院的这个判决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爆炸性,把我们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建立起来的民诉法、民法、商法制度全部破坏了。”

张新明案何以被法学界称为“最荒唐的判决”?在这四次研讨会中,国内最著名的民法和民诉法学者对其提出哪些异议?南都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判决存在四个重大的争议点。

1 案件为何不公开审理?新提交的30多份证据为何不质证?

第76号判决书内容。

第76号判决书内容。

第76号判决书内容。

根据第76号判决书,二审期间,金业公司提交了6份新证据材料。沁和投资分两次提交了新证据材料。第一次提交了4份新证据材料,第二次提交了3组新证据材料。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并没有对张新明案进行公开审理。

大多数参会的专家们认为,张案二审没有进行公开审理,严重限制了当事人基本权利。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长张卫平直接指出:“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这个案子在案件事实没有核实清楚的情况下不开庭,不符合法律规定。

开庭审理是原则,不开庭是例外。最高院作为终审法院,更应该开庭。”“法院没有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参与。开庭不开庭构成对本案最大的后果,最大的祸害就是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如此表示。

此外,专家认为,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了30多份新证据,这有可能影响一审判决的认定。这些新证据必段进行公开质证。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刘荣军也表示,“民诉法规定,所有的证据必须要经过质证,如果没有经过质证便不能判决依据,而没有开庭便没有办法进行质证,因此法庭上的很多证据是无法使用的”。

2 法院为何未对《置换协议》复印件的真实性进行查证?

本案中,张新明的诉讼请求包括解除金业公司、张新明与沁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股权置换与债务重组协议》(下称《置换协议》),并判令沁和返还其持有的金海公司46%股权。在一审和二审判决中,法院均支持了张的这一请求。案件审议过程中,双方对于置换合同的真假以及这份合同是否可以当作判决依据存在很大争议。

根据第76号判决书,《置换协议》是一份复印件,没有原件。这份复印件是太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搜查此案当事人裘晓红物品时取得,且裘晓红本人供述称该协议系其伪造。该案当事人吕中楼也表示《置换协议》是伪造的。

大多数专家认为,最高法院对包括《置换合同》在内的多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查证。梁慧星认为,最高法院的判决对涉及案件实体法律关系的几份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都没有做出认定,对于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是否履行、有没有违约等基本事实没有进行定,是“典型的认定事实不清”。

汤维建也认为,法院认定没有证据证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为有效证据,“这是非常荒谬的”。“在一审法院确定他有效,二审法院否认他有效,但实际又承认了它是存在的,这里面矛盾百出。”著名法学家江平表示。

3 判决合同解除是否合法?解除合同后返回46%的股份是否合理?

第76号判决书内容。

第76号判决书显示,工商局备案的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协议明确记载:金海公司每1%股权30万元,46%股权共计1380万元,已付清。法院和《合作协议书》中金海公司的大宁煤矿的相关运营情况进行比对,认为1%股权30万元不符合现实,明显过低,并该定价不是双方当时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成为支持张新明解除合同的重要原因。

梁慧星认为,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是商人,双方约定的就是公平的,只要不违法,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法院没有权利干预。即使要解除合同,要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不仅是简单的退款问题,还涉及到损害赔偿,对股权增值部分如何处理等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管晓峰说,股权是特定物,总是在不断变化,这个有当事人的预期在里面,双方当事人愿意以更高的价格,谁能管得着呢?因此,除了上市公司,一般股价没有什么市场价格。二审法院以所谓的市场价格认定涉案股权转让价格不符合市场价格,这种做法缺乏最基本的经济常识,有问题,“法院实际上是支持当事人因为自己的错误而得到的利益”。

崔健远也认为,判断合同价款是不是公平,应以主观标准而不是客观标准去认定,就是说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约定,而不是客观上市场价格是多少。如果两方都是公司,双方认为这样的一个安排是合适的,就是公平的。不管是按照通说的主观标准,还是按照客观的市场价格标准,法院以工商局备案的股权转让合同价格不符合现实,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不是涉案股权转让的基础合同关系,是不妥当的。

第76号判决书显示,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解除张新明和吕中楼签订的《置换协议》,要求沁和能源将金海公司46%的股权返还给张新明。

张新明。网络图片

崔健远表示,假如判决解除合作协议书,也不能判决返还46%股权。因为解除合同的一个后果是“恢复原状”,这个原状已经不存在了,虽然同是46%股权,但其价而值已经变了,不是原来的价值了。沁和投资公司经过五年的投资经营,尤其是将过期的《采矿许可证》恢复了效力,才使金海公司的股权增值,即使要返还股权,也应当把增值部分减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和国际法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陈甦称,二审法院在判决股权返还上失去一个利益平衡。股权在经过一定期间后价值发生变化,如果返还应当经过清算,这个清算应当在判决中体现出来。

五年前的转让不管它有道理还是没道理,五年之后它的价格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市场变化导致的股权增值,即使转让无效,因市场因素而增值的部分也应当归于受让人而不应当归于转让人。如果返还股权,二审法院应当判决进行清算,不能将增值部分完全判归转让方,这在根本上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张广兴表示,这个合同已经履行了五年了,能不能采用恢复原状?在这个案件中,它争议的标的是股权,股权的价格处在变动之中。你只要这个公司在运作,它的价值是一定会发生变化的。股权现在升值了,除了煤的价格提升了以外,除了这个客观因素以外,被告的经营活动也使它的股权或者采矿权的价值增值了。简单进行“恢复原状”,而不进行清算,这个是貌似采用公平的理念来处理这个案件的,结果会造成更大的不公平。

4 判决书中只引用了程序法条文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否合适?

管晓峰指出,最高法的这个判决书只有三处引用了民事诉讼法的条文,没有一处引用《合同法》的条文,就感觉裁判不太专业。整个二审判决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返还股权,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就没有引用实体法条文,只说为了公平,作为最高法院又重复了这一点,也没有说明根据哪一条法律进行判决,这怎么能让人服气呢?”梁慧星说,诉讼法律是调整诉讼和裁判的法律,不是判断实体法律关系的法律,最高法院对本案的裁判不使用实体法律,“做出这样的判决,不仅不讲理,更不讲法律”。

5最高法这次的判例起到了很坏的示范作用?

“最高法院第76号判决对我们合同自由原则的颠覆。合同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叫合同自由。合同自由实际上就是当事人有权自愿地签订合同,任何人不得干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民法研究所主任谭启平认为,沁和投资公司与张新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充分地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也没有外在强迫行为,没有欺诈、胁迫。

合同签订以后,股东大会开会认可,完成所有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在这种情况下,几年以后再说当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肯定是说不过去”。

谭启平认为,最高法的判决如果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得到严格执行,将对整个市场经济发展造成毁灭性的冲击。“这几年,房屋价格、包括跟资源有关的价格都是大幅上涨。按照最高法院的76号判决,只要是当事人事后认为当时价格卖低了,都是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解除,那如果这样的话,你想我们整个市场经济持续,我们的交易中间的安全,市场交易中间所要求的当事人诚实、信用,应该争取的基本原则,可以说都可以通通不要了。”

“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做出来以后,可能会给法院造成一种示范作用,法官在所有的案件判决中,就可以为所欲为的,法律的基本规定可以不顾及,当事人的诚信可以不做要求。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我们要搞市场经济可能就真的是一句空话了。”谭启平表示,“这种判决,应该真正地得到纠正”。

整理综合:南都记者罗煜明实习记者李应厚宋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