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邱兴华案引发的深思 我为邱兴华讨“公道”

2019-06-06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维护刑事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就是在捍卫司法公正!-------------邱兴华杀人案引发的法律思考备受社会各界和受害人亲属关注的汉阴铁瓦殿"7·16"特大凶杀案的二审审判于2006年12月08日上午9时30分在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大审判庭开庭.二审的辩论焦点,是围绕邱兴华是否有"自首"情节,以及是否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展开的.经过2个小时的审议,法庭对犯罪事实.杀人动机.是否进行司法鉴定进行了审议辩论.二审结束后,法庭将择期宣判.从邱兴华案引发

维护刑事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就是在捍卫司法公正!

-------------邱兴华杀人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备受社会各界和受害人亲属关注的汉阴铁瓦殿“7·16”特大凶杀案的二审审判于2006年12月08日上午9时30分在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大审判庭开庭。二审的辩论焦点,是围绕邱兴华是否有“自首”情节,以及是否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展开的。经过2个小时的审议,法庭对犯罪事实、杀人动机、是否进行司法鉴定进行了审议辩论。二审结束后,法庭将择期宣判。

从邱兴华案引发的深思 我为邱兴华讨“公道”

在这里,我们不去痛书案件犯罪嫌疑人邱兴华的凶残犯罪行为,也不去预测此案的审判结果,邱兴华究竟会不会被判处死刑,只想通过此案的起诉、审判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不正常现象为邱兴华“喊喊冤”。

从邱兴华案引发的深思 我为邱兴华讨“公道”

作为一个普通市民,我同大家一样、同案件被害人家属的心情一样,对邱兴华的凶残犯罪行为痛恨疾首,也希望通过严惩凶手还受害人家属一个公道、还社会正义一个公道,同时也慰籍死者的亡灵。

但是,作为一名律师,我又不得不冷静地思考一个问题,我们全社会,包括我们的司法权力机关,有没有去尊重过犯罪嫌疑人邱兴华的合法诉讼权利,有没有去尊重过邱兴华亲属的切实感受,有没有去尊重过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从邱兴华案引发的深思 我为邱兴华讨“公道”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患有精神病,是他将来是否需要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基于此,国家通过多项立法工作,都要求我们的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当中都要慎重对待这一问题,以保证刑法第十八条的准确实施,既不能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把刑法第十八条作为自己推卸刑事责任的手段,也要切实保障那些的确患有精神病的犯罪人免于刑事处罚。

对于刑事案件,我们国家主要实行的是由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的制度,因此,作为公诉机关,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里所涉及的证据不能够仅仅是针对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对于那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我们的检察机关也有义务进行收集,毕竟刑事诉讼当中公诉人的地位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中原告,不能够像民事诉讼当中的原告可以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对于于己无利的证据可以避而不谈。

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固然是公诉机关的职责,但是依法保障不应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不会背屈含冤也是你们的责任啊。

可是在邱兴华一案的侦察、审查起诉阶段,我们的公诉机关并没有依法履行自己全部调查取证职责,并没有对邱兴华本人的精神状态、是否患有精神病依职权主动进行鉴定。如果当初就进行了这一项工作,就不会有此案二审程序当中的“是否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问题了。

因此,在此案的侦察、起诉阶段,邱兴华的这一项诉讼权利就这样被忽略了。

案件进入了一审审判阶段,我们的公诉机关依旧如故,并没有对邱兴华本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但是更为遗憾的是,根据媒体报道邱兴华的辩护律师似乎也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也采取了保持沉默的态度,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邱兴华本人的精神状态、是否患有精神病进行鉴定的申请。邱兴华的这一项诉讼权利又一次的被淹没在了人民的声讨声中了。

现在,案件几经进入了二审阶段,邱兴华的辩护律师终于站出来提出了这个问题,并向法院正式提出了对邱兴华本人的精神状态、是否患有精神病进行鉴定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只要该证据涉及的证明内容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

这也是对被告人辩护权利和举证权利的一种切实保护。在此案当中邱兴华本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将直接关系到邱兴华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对此问题进行鉴定,将无法保证案件判决的准确性,本案社会影响面大,并且被告人极有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一旦出现差错,将造成无法弥补的结果。

无论邱兴华本人是否真的患有精神病,也无论其自称精神如何正常,从感情上讲,任何正直的人都希望犯罪人尽快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但是感情不能够代替理智,只有保证诉讼程序依法进行,保证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合法诉讼权利不被侵犯,才能保证案件判决的公正性与准确性,才能保证判决的公信力。这不仅仅是在维护邱兴华一个人的诉讼权利,更是在维护一个国家法律的尊严。

因此,我想通过这篇文章,为邱兴华“喊喊冤”。为了我们全社会渴望建立的公正的审判制度,为了我们全体法律从业人员孜孜以求的事业,请在此案的审理过程当中还邱兴华一个“公道”,依法对邱兴华本人是否患有精神病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