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海波死了 程海波一审被判死缓 其子程高获刑十年

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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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尚一网讯(作者 谭剑)12月15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农业厅原厅长程海波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程海波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子程高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其弟程海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50万元.冻结.扣押在案的相关财产及物品予以收缴,上缴国库.经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程海波利用担任岳阳市委副书记,常德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及湖南省农业厅

尚一网讯(作者 谭剑)12月15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农业厅原厅长程海波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程海波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子程高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其弟程海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50万元。冻结、扣押在案的相关财产及物品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程海波利用担任岳阳市委副书记,常德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及湖南省农业厅厅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解决政策优惠、减免费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单独或伙同程海良、程高收受李加祥等19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961万多元,其中单独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312万多元,与程海良共同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396万多元;与程高共同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5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海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程海良、程高受贿1961万多元,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被告人程海波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并对程海良、程高收受他人贿赂予以认可,起主要作用,为主犯。

被告人程海良、程高系程海波近亲属,二被告人受他人之托,利用程海波职权为他人谋私,并收受贿赂,在受贿中起辅助次要作用,依法认定为同犯。被告人程海良有自首情节,且配合办案机关追缴了全部赃款及孽息,又全部退赃,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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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海波,1952年12月生,湖南岳阳人,大学学历,1974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7年9月开始参加工作。1983年8月至1986年2月,任岳阳地区行署副专员。1986年8月至1989年12月,任湘阴县委副书记,期间1986年12月任湘阴县长。

1989年12月至1993年1月,任临湘县委书记,期间1990年3月至1991年2月兼任代县长。1993年1月至1995年9月,任岳阳市政府副市长。1995年9月至1998年2月,任岳阳市委副书记。

1998年2月至1999年2月,任常德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1999年2月至2001年3月,任常德市委副书记、市长。2001年3月至2006年3月,任常德市委书记。2006年4月,任湖南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因涉嫌严重违纪,于2009年7月21日被双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