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王玉邦 青海省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定邦就工商登记改革答问

2018-01-28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    2014年3月19日,青海省省长郝鹏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全省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4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省政府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全省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从总体要求.主要内容.配套措施.组织实施四个方面对全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意见>的出台,是我省政府部门进行职能转变.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将有效激发创业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促进全省市场主体总量扩

    2014年3月19日,青海省省长郝鹏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全省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4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省政府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全省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从总体要求、主要内容、配套措施、组织实施四个方面对全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

《意见》的出台,是我省政府部门进行职能转变、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将有效激发创业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促进全省市场主体总量扩张和发展提速;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影响全省民生的大事。

为进一步解读《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答疑解惑,记者对青海省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定邦进行了一次专访。

    记者: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具有怎样的背景和重大意义?

    王定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要求。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进一步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印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了改革的目标要求、主要内容等。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的部署,我省制定出台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全省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大幅降低企业准入门槛,还权于市场,还权于市场主体,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促进创业创新,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通过放宽注册资本、住所、名称等方面的登记条件,进一步降低了市场主体准入门槛,节约了创业成本,实现了快速准入,能够有效激发投资热情,鼓励创业,将会使我省市场主体的数量大幅增加。

二是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改革配套监管制度,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协同监管,理顺了监管职能,减少了对市场主体的重复检查,从传统的“重审批轻监管”向“宽准入严监管”转变,更加有利于形成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于市场主体发展提质增效升级有更大的促进作用。

三是有利于促进信用体系建设。通过搭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全方位公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进一步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降低交易风险,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记者:我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确定了怎样的原则和目标要求?

    王定邦:《意见》对我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提出了总体要求,其中,明确了改革的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改革的基本原则就是要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坚持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实现工商登记便利化。

    改革的目标要求就是要通过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进一步放宽对市场主体准入的限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创业活力,弥补区位劣势,促进我省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配套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和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营造宽松健康的发展环境;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推动全省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记者:我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王定邦:我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在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框架下,包括了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将企业年度检验制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实行企业名称登记网上远程核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简单登记事项审核合一制,并放宽了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的登记条件,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允许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支持家庭农(牧)场发展等十二个方面的内容。

进一步放松了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真正实现工商登记宽准入、便利化的目标。同时,通过健全信用约束机制、部门联动和社会共治机制、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戒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有利于形成宽严相济、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记者: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什么?

    王定邦: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其他条件。即,取消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登记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除采取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公司登记时,均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1元钱办公司”;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

注册资本上述制度改革对于创业者而言,意味着注册公司“门槛”和创业成本最大限度的降低。

    记者: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是否普遍适用所有行业?

    王定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方向,但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7个行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特定行业由于行业自身和政府管理的特殊性,对其实缴注册资本的要求较高,特别是从国际上看,世界各国普遍对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具备相当数量的实缴资本,以维护金融稳定。

    记者:实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是否改变了股东(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王定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新《公司法》依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因此,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地作出认缴承诺,并践诺守信。

    记者:刚才您说到要搭建市场主体信用公示平台,这个平台包括哪些内容,怎样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王定邦:我省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由省工商局依托现有的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进行开发建设、运行维护和服务工作。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为基础,以相关部门许可审批、资质资格审批、监管信息为重点,以市场主体申报信用信息为补充。

各部门按照“谁登记、谁公示”、“谁审批、谁公示”、“谁监管、谁公示”的原则,及时将市场主体的登记、监管、许可等信息上传至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各相关部门信息系统与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有效衔接,构建服务于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公众查询和信息约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服务体系。

市场主体通过年度报告公示制补充相关信息。从而构建出统一内容、统一公示的公示平台,任何人可以通过公示平台一个窗口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扫描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查询市场主体的登记信息。可以通过青海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网站查询包括股东出资情况、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在内的更加全面的信用信息。

    记者: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体现了“宽进严管”,改革后如何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严管”?“严管”严在哪里?请您谈谈。

    王定邦:严就严在“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一是实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制。市场主体按年度通过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工商部门对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二是建立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和“重点监控名单”制度,并完善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异常经营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将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三是建立部门联动和社会共治机制。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理顺监管职责,建立各部门互联互通的监管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从严监管的工作合力,加强事前指导、事中规范、事后监督。

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社会信用、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实现社会共治。

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四是加强刑事惩治。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将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