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判决书事实与理由部分

201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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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原告徐某与被告彭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0日

原告徐某与被告彭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0日的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公交车,约9时20分同时有两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一辆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的后门时突然摔倒致伤,此时,被告彭宇从第一辆公交车后门下车。被告发现老太太摔倒后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200元医药费。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治疗并施行髋关节置换术,产生了一大笔医疗费,要求被告赔偿。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期间,处理事故的城中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作为证据,该询问笔录表明被告人承认于原告相撞。在事故发生后,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依法对该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但询问笔录原件在派出所装修时丢失,只有一份照片形式的电子档案,而该电子档案经查明是由原告的儿子用手机拍下来的。询问笔录的照片和誊写材料都属于复制品,没有原件可供核对,无法确定真实性,故该询问笔录电子档案本院不予认定。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表示案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