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钰谈雷洋案 雷洋案5人被侦查 交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立案侦查(转载)

201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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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立案侦查"意味着什么?对民警邢某某等五人进行立案侦查,不代表5人已然犯罪,对他们依然适用"无罪推定"原则. 但<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这次立案侦查表明:经过检察机关的初查,认为"雷洋案"中"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说明,此案

“立案侦查”意味着什么?对民警邢某某等五人进行立案侦查,不代表5人已然犯罪,对他们依然适用“无罪推定”原则。 但《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这次立案侦查表明:经过检察机关的初查,认为“雷洋案”中“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说明,此案不是违纪或执法不文明的问题,甚至也不是《刑诉法》所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而是“涉嫌犯罪”。 即,民警邢某某等五人,是“涉嫌犯罪”,而不是普通违法,更不是违纪。

首先,刑事立案,意味着对于涉案民警等人的刑事责任追究的启动,也意味着对雷洋案的追责不会“不了了之”,要么“走侦查—审查起诉—判决”的路径,要么走依法撤销案件、依法不起诉的程序,但这一切都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此案已经不可能烂尾了,已经被置于法治的轨道之中。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刑事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也是每一个刑事案件必经的法定阶段。雷阳案的责任追究正在启动,而且追究的是刑事责任。 其次,刑事立案意味着,此前的检察院对雷洋案进行的“初查”已经完成,检察机关认为此案“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事实、证据已达到立案标准。

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在立案之前要经过“初查”的前置程序。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对于移交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的,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对犯罪线索进行“初查”。

目前,检察机关已经认为此案“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排除了此案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形,排除了“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事实或者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等情形,因此结束“初查”程序,正式刑事立案。

第三,本案由昌平区检察院完成初查,由市检察院决定,将该案交由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立案侦查,这是一种“提级管辖”,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此案的重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3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