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市长慕绥新死因 原沈阳市长慕绥新被判死缓:律师详述判决依据

2017-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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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11月13日,辽宁省高级法院核准对慕绥新的死刑缓期两年的判决.大连市中级法院对慕绥新做出的一审判决生效.    10月10日,大连市中级法院对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做出 一审判决.慕绥新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慕与其律师商议后,决定不上诉.慕对为他辩护的律师信任由此可见.的确,在长达89页44000字的判决书中,用了约2200字阐述律师的辩护观点.抗辩事实和理由,其中"本院对被告人慕绥新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的表述达7处之多.    此外,在

    11月13日,辽宁省高级法院核准对慕绥新的死刑缓期两年的判决。大连市中级法院对慕绥新做出的一审判决生效。

    10月10日,大连市中级法院对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做出 一审判决。慕绥新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慕与其律师商议后,决定不上诉。慕对为他辩护的律师信任由此可见。的确,在长达89页44000字的判决书中,用了约2200字阐述律师的辩护观点、抗辩事实和理由,其中“本院对被告人慕绥新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的表述达7处之多。

    此外,在律师辩护的基础上,通过庭审查证,判决最终认定慕受贿数额661.4144万元,比起诉指控的796.34万元减少了135万元。业内人士说,这种现象在高官犯罪的反腐大案中并不多见。这不仅反映了律师辩护的成效,更折射出我国依法审判及司法公正的进程。

    日前,记者专访了慕绥新案辩护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大连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力彦。她揭开了本案审理中诸多公众未知的内情。

    -辩护律师由指定转为聘请

    记:慕绥新是怎样请你为他做辩护人的?

    罗:慕一开始不打算自己聘请律师,要求法院为他指定律师。这样,我和文柳山律师被作为指定的辩护律师为慕出庭辩护。

    记:听说您二位是北京大学的硕士。您还是辽宁省唯一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的委员。是否说明,法院将最好的律师指定为慕辩护?

    罗:我觉得评价一位律师不能仅看他的学历多高,关键要看是否对当事人负责。文柳山是一位在大连拥有较高知名度的优秀律师。至于说全国律协刑辩委委员,我认为这本身不是一种职务,而是一种义务和责任。

    记:慕后来为什么又主动请你们做辩护人?

    罗:接案后去见慕。他说,他当副省长兼政法委副书记时为我颁过奖,显得特别高兴。我们问他,为什么自己不请律师。他说,像他这一级的领导应该听从组织安排。如果自己请律师,是不是对组织不信任?

    慕的亲属听说法院为慕指定了辩护人,提出要为他聘请律师。为了消除亲属以为指定辩护律师可能对辩护权有影响的顾虑,我们向慕转达了亲属的担心及要另请律师的想法。法院也将其亲属的要求转告慕。慕在确信请律师是自己的正当权利,不存在对组织不信任问题后,给大连中院写了一封请求书。大意是:为他指派的两位律师非常称职,希望由指派改为聘用。这样我们与慕绥新本人办理了委托手续。

    -高官在法庭上就是一般人

    记:对慕这样曾是高官的被告人,要不要采取特殊的辩护方法?

    罗:我为慕绥新这样的高官做辩护人还是第一次。他曾是一位特殊的人物,但在法律上,他不是特殊主体。对辩护人来说,他就是当事人。他和所有的被告人一样必须平等对待。

    记:反腐要案中,是不是像很多人想的那样,能帮嫌疑人减轻罪责才是好律师?

    罗:表面上看,律师的目标是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实质上,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的尊严,一个是私人利益,一个是公共利益,但两者并不矛盾。律师的追求,受益的并不限于被告人,还有助于被告人从心理上真诚接受和承认法院的裁判,有助于公众对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产生普遍的信服和尊重。从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达到了这一目的的律师才算是好律师。

    -律师会见慕没有他人在场

    记: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权利,在一些地区仍然受到某些干涉或限制。您在此案诉讼过程中,是否遇到过类似情况?你们是否可以在没有旁人的情况下会见慕?

    罗:此案中律师辩护权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会见没有受到任何不适当的限制,可以无顾虑交流,而且是在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

    记:有人说,此案审判前就定了性。律师不过是个摆设,你对此怎么看?

    罗:本案开庭前,社会上的确有不少人认为,判慕死刑早已定了,为他辩护不过是摆设,开庭不过是走过场。这是公众法律观念中存在的误区。这类大要案中律师不是摆设。

    比如:庭审中慕本人对起诉指控他受贿有异议的只有4起,辩护人却提出了11起,法院最终采纳了7起。慕本人不理解。他说我自己都认了,为什么你们律师还要讲。

    这里有一个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问题。法定证据基础上形成的是法律事实,因法定证据不足而无法上升为法律事实就不能认定。律师辩护则应以法定证据为基础,法院判决也应以法定证据为依据。裁判结果足以看出,辩护人的参与对裁判结果发挥了积极的影响和作用,判决是从审判过程中产生的。

    -法院开庭审了八天

    记:庭审主要围绕哪些问题展开质证和控辩?

    罗:从8月15日至21日,大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开庭持续了8个半天。公诉机关一共指控慕有60起受贿,受贿数额达人民币796.34万元,另有269.55万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平均每天审理十几起,第60起却用了近半天的时间,是关于100万环保股那一起,主要围绕这一起展开质证和辩论。最后一天进行法庭辩论。

    记:您如何选择辩护的切入点?

    罗:我在辩护中主要掌握“两个基本”的原则,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如此重大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案情达60起之多,不可以也不应当在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上纠缠。

    记:如何理解不应纠缠细枝末节问题?

    罗:凡是对定罪量刑不起作用的事实和证据,就属于细枝末节问题,应避免在庭上纠缠。因为,这些问题根本不能影响裁判的结果。如慕绥新对某些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供述与之前供述一致,其他证据又能相互印证,犯罪事实很清楚。这时律师再发问或质辩就是纠缠细枝末节。

    当然在开庭过程中,控辩双方的激烈交锋和对抗是难免的,律师要敢辩、善辩,掌握发问时机,要切中要害且语言得体。但不要哗众取宠,不要事事必争,以分高下。此案最后法庭辩论阶段,当公诉人第三轮发言后,审判长问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辩论观点?”在审判长公正地给予平等机会情况下,我们回答审判长:“没有。

”因为在前二轮发言,法庭已经听明白了我们的观点,如果我们再坚持第三轮发言,那就好像在打仗,在比高低。每年我在为新律师岗前培训讲课时总要讲到一个观点:律师不应将法庭当做自己表演的舞台,不要在法庭上“做秀”。

    -100万环保股指控法庭未采纳

    记:100万环保股是怎么回事?

    罗: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是这样的:某公司为扩股集资、获得污水处理厂承建权,其经办人向慕绥新的前妻贾桂娥送去100万股环保法人股。这100万股环保法人股的股权证是用贾桂娥妹夫的身份证并以其名义办理的。

    当时贾已与慕离婚,慕是否知道贾收受股票便成为本案的关键。检察机关对本起案件指控的主要证据是:贾桂娥和经办人的证言。贾桂娥称曾给慕绥新打过电话告知了此事。经办人在证言中只是凭推断,认为慕绥新“应该知道”,理由是“慕市长没有把我们公司原有项目拿走”,而且其证言有多处与贾桂娥的证言发生矛盾。

    慕一直予以否认,称两人离婚后,贾不可能告诉他她收受好处的事。

    我在发表辩护意见时提出:该节起诉指控没有慕本人的供述,100万股权证的所有权也非慕绥新本人。间接证据又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证与证之间、证与供之间矛盾难以排除,即不能得出慕绥新知道贾收受这100万环保股票的结论。法庭判决最终采纳了这一辩护意见。

    -慕绥新坦白320万元受贿问题

    记:慕被判死缓外界有很多不解,您对判决结果有什么看法?

    罗:对判决结果我不感到意外。我对判决有三点评价:第一,体现了平等对待原则。不因为慕是高官就不处罚,也不因为慕是高官就不考虑犯罪情节一定要处以重刑;第二,体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精神,100万环保股未被认定足以说明这一点;第三,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本案判决认定慕受贿共56起,判决书在理由部分客观地叙述了慕有主动坦白这一量刑的重要情节,列举出其中37起计320万元是慕自己主动坦白交代的。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达7处

    记:慕为什么没有上诉?

    罗:判决书在理由部分用了约2200字阐述了律师的辩护观点、抗辩事实和理由,其中“本院对被告人慕绥新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的表述达7处之多。可以说我们律师的辩护观点绝大多数被法院采纳。这也是慕绥新对判决满意,表示不上诉的原因之一。

    -怎样看待指控没被法院采纳

    记:能否谈谈您对本案公诉机关的看法?

    罗:我认为公诉机关基本上是实事求是的。

    记:公诉机关指控慕受贿数额是796.34万元。判决减掉了135万元。为什么还说公诉机关基本上实事求是呢?

    罗:公诉机关要从指控犯罪的角度,按照控方确定的最低证据标准来指控。而且,指控的绝大多数犯罪事实被法院判决所确认。不能认为起诉指控的事实有部分改变就不实事求是,否则判决按起诉书写不就完了吗?

    -许多法律常识慕绥新不懂

    记:通过对此案的辩护,您对惩治腐败,促进司法公正有哪些建议?

    罗:我感觉,目前普法考试中局以上干部,特别是省、市级高级领导干部极少参加。与慕接触中,我感觉有许多最起码的法律常识他都不懂。他说:“以前我根本没把过节、结婚、出国、住院期间收受的礼金、礼品当回事,还以为我这是人缘好。

”我国现行权力监督机制不完善,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上级监督不到;二是同级监督不了;三是下级监督无用。办理此案我也感受到司法制度在惩治腐败方面的一些漏洞。

比如,领导干部限制隐私权问题。如果建立领导干部定期申报财产制度,慕的受贿数额将会受到一定遏制;限制隐私权,将婚姻状况、特别是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及时予以公开,就不会发生慕与其前妻离婚后,还有人给贾某送钱的情况。贾也不可能在慕全然不知的情况下,继续以慕的妻子的名义敛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