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亲不认的白眼 弟弟为何六亲不认

201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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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易先生与妻子是知青,回沪后就结了婚.婚后夫妇俩一直与父母生活.多年前,易先生出资将家里的老公房买成产权房.易先生有个弟弟,当年在外地工作,成家后一直没生育,退休后与弟媳一起回沪.弟媳是外地人,在上海他处无房,便与易先生住一起.虽然三个家庭挤在狭小的空间里,但大家和睦相处,日子过得还可以.六亲不认的白眼 弟弟为何六亲不认不久,易先生与弟弟看中了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子.易先生支付了大部分房款,父母见弟弟没有钱,就出资支付了剩余房款.办理房产证时,虽然弟弟对加不加自己名字无所谓,并承诺只是住住而已,房子不

易先生与妻子是知青,回沪后就结了婚。婚后夫妇俩一直与父母生活。多年前,易先生出资将家里的老公房买成产权房。易先生有个弟弟,当年在外地工作,成家后一直没生育,退休后与弟媳一起回沪。弟媳是外地人,在上海他处无房,便与易先生住一起。虽然三个家庭挤在狭小的空间里,但大家和睦相处,日子过得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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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易先生与弟弟看中了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子。易先生支付了大部分房款,父母见弟弟没有钱,就出资支付了剩余房款。办理房产证时,虽然弟弟对加不加自己名字无所谓,并承诺只是住住而已,房子不会要。但易先生考虑到弟弟没有子女,为了让他和弟媳安心住到老,还是把弟弟的名字加上了。当时产证上就是兄弟俩的名字。弟弟落户口时,易先生将弟弟户口报进该房内,享受了上海的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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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弟媳患病离世,弟弟在妻子走后不到两个月就再婚。直到新弟媳要求分割房产,易先生才知弟弟近况。原来,新弟媳知道房产证上有弟弟名字,就动脑筋向易先生要房子一半的钱。易先生不同意,因为弟弟没有出资购房。之后,弟弟和弟媳就怂恿母亲打确权官司,为了打官司,他们将母亲带到新弟媳家,给母亲睡简易床,造成母亲多处软组织挫伤,肋骨骨折,老人健康状况急剧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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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母亲极力反对,他们的目的没有达成。三个月后,弟弟看母亲不行了,就把她放了出来。易先生看到骨瘦如柴的母亲,急忙陪老人去看病。母亲在与易先生夫妇共同生活了三年后无疾而终。母亲去世不久,弟弟夫妇就上门来吵,说要析产。

对于没有良心的弟弟,易先生欲哭无泪。以前兄弟俩感情很好,弟弟在外地工作,易先生省下钱给他寄吃的、用的。弟弟工作的地方只要有客人来上海也都是易先生帮忙接待。弟弟退休回沪后,买房、报户口都是易先生张罗。现在弟弟竟六亲不认,就在前几个月,易先生找到弟弟,想跟他商量母亲骨灰落葬的事,弟弟不仅不肯出来,还打110报警,说是易先生骚扰他。

连接警的警察都批评他不仁不义,不忠不孝。自己的一片好心竟遇到一个"白眼狼",易先生越想越郁闷。这边极度愤懑,那边妻子还天天和易先生吵,责怪他当初不应该将弟弟的名字写在房产证上,为此事还跟易先生提离婚,让他净身出户。易先生当然不想家庭破裂,便找到我,让我做做妻子工作。

首先我跟妻子谈这套房子的法律问题,当初在进行房产登记时,虽然弟弟分文未出,但房产证登记了兄弟俩的名字,按照物权法有关规定,现有房产弟弟还是有份的。至于为此事闹离婚,我认为大可不必,少年夫妻老来伴,应该面对现实,有这么一个好丈夫,是千金也换不来的。

如果新弟媳能善待弟弟,让他有个老来伴也是桩好事。实际上,妻子口口声声叫"离婚"是说说气话,见易先生气得手都抖起来,妻子在一旁心疼得不行,忙给丈夫捶背。我乘机提醒妻子,现在要劝慰丈夫,而不是火上浇油。

最后,夫妻俩手拉手向我告别。(青云) 律师点评 就像调解员说的那样"少年夫妻老来伴",夫妻间应该能同甘共苦、患难与共,不负这"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

当然也有人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但试想如果结婚时,大家都抱这种想法,那么婚姻怎么会长久,怎么会幸福呢?本次纠纷中易先生目前是遇到一些问题,但不能因为与他人之间的纠纷,导致夫妻俩失和,这等于是用别人的错误惩罚自己,最为不可取。

这里我们来谈一下与房屋登记有关的法律知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房屋来说,产权登记是极为重要的,按老百姓的话来说,产权证上有名字的人通常对这套房屋是享有权利的。因此,不论是购房时共同列为买受人,还是后续在产权证上"加名字",都要慎之又慎,否则就有可能碰到本次纠纷中易先生所遇到的事。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比如说,因为某种原因产权登记人与实际购房人之间关于房屋权属有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那么约定中的真实权利人,通常可以依据相关证据等,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结合本次纠纷,如果购房时,易先生与弟弟签订书面协议,对房屋的真实归属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约定,那么可能就不会发生之后的事了。(孙鸣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