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法律专家就《中国新闻周刊》刘弘章案件报道

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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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中国新闻周刊>(以下简称<周刊>)近日发表一组<审判"刘太医">文章,就文中报道的案情和相关法律问题,知情法律专家在天津塘沽回答了网友急切

《中国新闻周刊》(以下简称《周刊》)近日发表一组《审判“刘太医”》文章,就文中报道的案情和相关法律问题,知情法律专家在天津塘沽回答了网友急切关心的问题,并请广大网友理解和信任天津市政府。

一、刘弘章(刘太医)怎么能保外就医?

问:《周刊》报道刘弘章“疾病缠身”,被查出“高血压、糖尿病等八种病症”,这是怎么回事?

答:记者外行。要照顾住院,检验很简单,不用我在这里说。我举一个例子:法院曾考虑去医院庭审,好处是不得旁听,避免庭审可能出现的秩序混乱。开庭前庭长亲自去医院落实,刘弘章身体健康,不符合在医院开庭的条件。

问:《周刊》报道刘医生“保外就医”,我们可以去探望吗?

答:“保外就医”不适用案件未判决前。法律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是一种监外执行。刘弘章案件还没判决,怎么能保外就医?记者开法律玩笑。

刘弘章被拘留一周后住进了监狱医院,强制措施性质和在拘留所一样,外人不得探望。

问:能说说那是什么样的医院吗?

答:天津市司法局的监狱医院。条件不错,费用也不低,被戏称为“监狱宾馆”、“监狱疗养院”,不是想住就能住的。刘弘章这样的情况,应该给予照顾。

问:记者一直说他身体不好,让我们担心,请司法部门多多照顾他,谢谢了!

答:开庭时你们一些人不是看见了他吗?《周刊》那篇文章里,宋晓斌说刘弘章“像铁塔一样”,记者说与她“所见相去甚远”,毫无根据。我看宋晓斌的形容很恰当,刘弘章龙行虎步,有气势,壮着呢。记者没有到庭旁听,见到了什么?我保证司法部门没有虐待刘弘章,还给了他很多尊重,他出庭时穿的服装也体现了这一点。总之,刘弘章很健康,请大家放心。

问:《周刊》报道刘弘章“保外就医”,要负什么责任?

答:报道失实,责任会是多方面的,要看对当事人和社会的危害程度。报道案件要派懂点法律的记者,要采访对位的信息源,道听途说加上缺乏法律常识,稿件要出乱子。《周刊》闹出判决前就“保外就医”这种低级笑话很不应该,最好请一位法律顾问,对这方面的稿子把好关,避免以后再出洋相。

二、刘弘章(刘太医)怎么能是骗子?

问:《周刊》从2007年第47期《疯狂的养生》就说刘弘章是骗子,现在庭审结束了,《周刊》还这么说,与案情相符合吗?

答:记者所说的“骗子”,应该是指法律上的诈骗罪嫌疑人。本案审理的是“非法经营罪”,不是“诈骗罪”,刘弘章不是诈骗罪嫌疑人。作为案情报道,记者应该尊重法律,尊重事实,要客观报道,不要夹带主观偏见,说“骗子”没有法律依据。

问:《周刊》说刘弘章是骗子,有事实依据吗?

答:记者能提出她所说的刘弘章的诈骗事实吗?案卷里没有。她掌握了证据,现在也可以举报,我们欢迎。

如果是说刘弘章的书骗人,公诉人的答辩词对这个问题有答案:“刘弘章的书籍,公诉人认为属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一定性准确。作为读者,你可以接受刘弘章的方法,也可以不接受,接受的人可以按照他的方法自己防治疾病,不接受的人也可以选择去医院吃药治病。刘弘章的书具有颠覆性,引起争议是好事,和“骗子”没有关系。

问:《周刊》说刘弘章是“骗子”,这个词用在案件报道上恰当吗?

答:那是骂街的话,用在媒体上不合适。我们不赞成没有事实根据就把别人说成骗子,还有什么“忽悠”,这些用词在法律上都不恰当。按照有争议一方可以把对方定为骗子的逻辑,任何一位作者都有理由被定为“骗子”,定为“忽悠”。比如网民也把《周刊》的记者说成骗子,把近期《生命时报》那篇《假专家忽悠》说成该报为境内外医药集团“忽悠”。报刊杂志采用诋毁人格的词汇报道案情,不仅不规范,还引导不好的社会风气。

问:《周刊》:“‘刘太医’已经对警方亲口承认‘我是个骗子,那些都是骗人的’”。对于这个“亲口承认”,你怎么看?

答:我怎么看不重要,要看法律怎么认定。刘弘章亲口承认自己是骗子他也没犯诈骗罪,说得夸张一点,他亲口承认自己杀人他也没有杀人,不会定他杀人罪。

问:对于这种“亲口承认”,法律有规定吗?

答:法律规定很明确。《刑诉法》第46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诉,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罪。”记者那种亲口承认就成了就骗子的推论,很无知,是误导,我看这两方面因素都有,要不这个记者没那么大胆子。

问:多问一句,刘弘章承认自己是骗子,你知道这话是怎么出来的吗?

答:参与本案的公检法人员,绝大多数不带偏见。极个别公安办案人员最初不很了解情况,受媒体负面影响,有可能在讯问中用词不很恰当,刘弘章当时的回答明显是说的气话。现在公安办案人员不可能说这种话,那太离谱了。

问:《周刊》说这话是药监局从公安那里听来的,这算是一种法律依据吗?

答:药监局说话不负责任,记者也不能当真,不能以讹传讹。办案必须重证据,不能把人家的气话当证据。法律上是这样,生活上也是这样。举个例子,刘弘章亲口说过“我是一个要饭的”,你凭这句话就收容他吗?《周刊》记者法律知识贫乏,类似笑话这组文章里不少。

问:《周刊》发表陈祖甲的稿件《‘刘太医’害死我胞妹》,说王永成院士受骗了,怎么理解?

答:该稿件早已在网上发布,在公诉人、辩护人提交法院的材料中都有。《周刊》对稿件所述事实与王院士核实过吗?这篇稿子严重歪曲事实,丧失对死者家属应有的同情和尊重,引起广大网友的强烈义愤。王院士的儿子王刚就此在网上发布《给大舅陈祖甲的公开信》,对母亲病故的情况等等作了正面回应。《周刊》要有勇气发表这封公开信,还事实以真相,向死者家人致歉,不要死扛。

问:《周刊》继续发布刘弘章是骗子的文章,怎么办?

答:继续发布?没有事实依据最好不要继续误导。案情报道不能不慎重,法律对侵犯名誉权是有明确规定的。从案情事实看,《周刊》记者诽谤罪的主客观要件都具备了,赖不掉。刘弘章如果起诉,胜诉问题不大。我看《周刊》现在就要做好应诉准备,转载这篇文章的报刊也要做好相应的准备,或者主动道歉,寻求谅解。

三、刘弘章(刘太医)案件怎么是“制卖假药案”?

问:《周刊》的一篇文章标题叫《天津“刘太医”制卖假药案为何悬而未决》,

说:“药监局以‘制售假药’罪名将此案移交公安部门,法院最终按照‘非法经营罪’提起诉讼。六个月后,即2009年5月20日,由塘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塘沽法院对两人进行庭审,罪名是‘制售伪劣产品’”,我们看不明白是什么意思。

答:这一段话胡言乱语,我也看不懂。提起诉讼的是检察院,法院向谁“提起诉讼”?庭审的罪名是“非法经营”,怎么是“制售伪劣产品”?都是无稽之谈。刘弘章案的罪名从检察院批捕就是“涉嫌非法经营”,起诉罪名也是“非法经营”,从来没有变过。

问:《周刊》说:“在‘刘太医’自己已经供认有诈骗事实的情况下,地方法院以‘非法经营’的罪名对其进行庭审”,是对不以诈骗罪庭审不满吗?

答:本案从进入司法程序至今只有非法经营这一个罪名。从法律上说,也只能以这个罪名给刘弘章定罪,其它的都定不上罪。从国家药监局《食品药品监管》今年第三期的文章和《周刊》文章看,药监局和记者以为按照“制卖假药”、“制售伪劣产品”定罪就能重判刘弘章,笑话,定不上罪还谈量刑?按照药监局的思路,对刘弘章只能无罪释放。

问:《周刊》这组《审判‘刘太医’》的文章有那么多法律问题,怎么办?

答:我注意到,大多数对刘弘章的负面报道都缺乏法律可读性,缺乏事实可信性。记者法律知识贫乏,法律意识淡薄,客观性差,主观性强,采访撰稿心怀偏见,发稿不顾法律后果,这是一个通病,应当引起管理部门的重视。

今年4月,中宣部、外宣办、广电总局、*****署、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联合发出《关于在新闻战线进一步深入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的通知》,要求新闻单位要加强行业监管,引入社会监督,全国新闻单位正在开展这项活动。

五部门要求加大对新闻界突出问题的治理力度,特别是对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低俗之风等拿出有力措施,开展警示教育,特别是近期发生的典型案例、发生在本地本单位的典型案例,要作为重点教育内容。我个人认为,《周刊》这组报道符合整治范围,网友们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五部门反映情况,借刘弘章案件促进中国新闻事业进步。

四、药监局怎么能代表刘弘章(刘太医)案件司法机关?

问:药监局为什么坚持本案是“制卖假药”,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吗?

答:我说一个关键点,用词未必严谨,情绪化的内容请你删了。

实际情况是这样的:2008年12月2日,塘沽公安分局对刘弘章涉嫌非法经营罪侦查终结,移送塘沽检察院。检察院分别于2008年12月25日、2009年2月26日,两次退塘沽分局补充侦查,原因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09年3月25日,塘沽分局第三次将本案移送检察院。

检察院领导亲自要求药监局出具书面文件,证明刘家药物的性质。这个问题是实质性的,有无毒害是一个方面,是不是祖传中药也是一个方面,关系到案件的性质。

你不是说刘弘章“制售假药”吗?好,给你证明的机会。但是药监局始终不出书面材料。

药监局查了那么长时间的案子不出书面材料,药物的性质都没搞清楚,整个侦查方向可能都错了。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如果是假药,你出具书面材料,本案误判你药监局必须负责;如果是祖传药,无毒无害、确实有效,对国家有利,检察院可以启动特殊程序在法律规范内给与最大的保护。

在区里的专门会议上,检察院提出了不起诉的主张。由于大家知道的原因,这个案子不同于一般案子,不诉不行,结果,起诉。

我个人认为,从法律上说,药监局出不了书面材料,就不要再提“制售假药”、“伪劣产品”、“诈骗”这些罪名;从权力上说,药监局无权对外乱发案情议论,你不是本案司法机关;从单位关系上说,你不出具书面材料又不断和媒体要搞成制售假药案,坑谁啊?

本案进入司法程序前,药监局说“制售假药”情有可原,庭审完了还这么说,真叫不负责任的无理取闹。我再次申明,国家药监局《食品药品监管》的文章、《中国新闻周刊》的文章不代表本案司法机关,请网友们不要误解。

五、为刘弘章(刘太医)案件反映情况怎么能指责?

问:《周刊》说向司法机关反映情况的人们都是“信徒”,合适吗?

答:信徒有宗教上的,有政治理论上的,有对某种理念的。但是信徒的普遍的意思是信仰某一宗教的人的称呼。用“信徒”这样的群体概念定义向司法机关反映情况的各地干部群众,用词也是诋毁性的,不利于社会和谐。

问:《周刊》有一段话:“令人吃惊的是,来访者中的一些人甚至已经认识到上当受骗,却还在试图为‘刘太医’做辩护,并希望本刊能够告诉他们,‘太医’的理论还是有一定道理的——他们简直是在主动要求继续上当受骗。”怎么理解?

答: 据我所知,全国各地请愿信函中1399人都是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还有大量的康复病例,没有说自己受骗的。来访人员中也没有受了骗还来为刘弘章辩护的,那不符合正常人的行为逻辑。

按正常渠道向党、政府和司法机关反映情况,这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也是每个公民的权力和义务。对这样的正当行为怎么能指责?我还是说,记者应该尊重法律,尊重事实,对大家行使公民权的行为不要使用侮辱性语言。

问:《周刊》的记者对亲眼看见的东西也做歪曲。文章说“药监局公室主任吴福根随手拿起办公桌旁的纸袋,从里面倒出了十来封邮件,这些邮件来自上海、北京、深圳、吉林各地,发件人各不相同,但邮件的形式却高度统一:它们一概由EMS快递发出,信件一概两页,一概为打印件,一概被订在EMS蓝色快递信封外面,就连装订的位置,都一概为距左上角一公分位置,由一颗订书钉将信和EMS信封钉在一起。

”记者的结论是“外观如此一致的快递邮件,看上去就像从一个妈的肚子里出来的多胞胎。

”有把快递文件钉在信封外面快递的吗?快递公司给你递吗?多胞胎是谁干的?那是药监局文件归档统一装订的,不是大家这样统一快递的。记者要造成统一快递的假象,是什么目的呢?

答:网友们要警惕,不要往有组织的群体性闹事上靠,不要被企图利用刘弘章案件反政府的坏人利用了,社会稳定关系大家的切身利益,国泰才能民安。

问:《周刊》说《生命的疆界》作者赵英健“演绎”刘弘章医疗案例,说宋晓斌创建的“健康365:刘太医养生论坛”为刘太医辩护“尤为突出”,说“渭琳”“太医养生俱乐部“接连发表三篇号召网友对案件审理各部门及媒体施压的帖子,是“超级版主”。很多网友不明白,这是赞扬呢,还是指责呢?

答:我看他们都是用事实说话的,不弄虚作假。他们的文章与《周刊》记者的文章形成鲜明对比。我也分别说说看法。

《生命的疆界》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三位出庭证人都是书中的受采访者,对司法机关很有帮助。

宋晓斌,我个人是很高看他的。举个例子,他发现把卫生局人员抢书的事情误当药监局干的了,马上在网上专文向药监局公开道歉,光明磊落,《周刊》记者有没有这样的胸襟?

渭琳让大家通过合法方式反映情况,疏通了各地患者与政府、司法机关沟通的正常渠道,缓解了患者的急躁情绪,对本案的顺利审理起了很好的作用。要知道,没有这样的疏通是要出乱子的,当时各地患者不明情况,很多病人家属要抬着患者到市政府去抗议,那会造成什么样的社会影响?!

还有乞建勋这样的教授、专家、医生、干部等各行各业的人们实事求是地为刘弘章案件说明情况,《周刊》记者要好好学习他们实事求是的精神,学习他们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问:《周刊》说:“这一规模宏大的群体甚至对有关部门的执法行为产生了影响。”《周刊》的言论会不会对判决产生影响?

答:对于案卷中的证据材料和各地患者的请愿材料,公诉人有相关法庭答辩:公诉人通过对案卷材料的审查,注意到的确有部分患者采用其防治疾病的方法有成效,也有各地患者通过不同方式和途径反映其疗养方法有成效。对患者的请愿诉求,公诉人给予一定理解,也望合议庭对本案依法合议量刑时予以高度重视。

司法机关重法律、重事实,不会受《周刊》言论的影响。

六、天津市政府在刘弘章(刘太医)案件处理上并无过错

问:《周刊》说“判决遥遥无期”,引起各地病友的恐慌,判决真的遥遥无期吗?

答:法院院长对你们的一位代表表过态:我是一位共产党员,一位法官,一个院长,我们法院一定秉公执法。

法院院长的态度也是我们司法系统对刘弘章案件的基本态度。网友们不要轻信《周刊》记者没有根据的言论,不要恐慌。

网友们对天津市政府、对黄兴国市长有意见,情绪可以理解,但是很多是出于误会。国家药监局内部刊物透露的市长批示,透露的由市药监局副局长主抓本案,等等,让网友们以为这是政府报复案,不符合实际情况。

批示的背景情况我不便多说。市领导所以批示,是因为材料说刘弘章是“骗子”、“制售假药”,造成全国恶劣影响。当时情况不明,市政府批示查清情况,那是职责所在,并无过错。批示中有假设性前提“如属实”,现在庭审完了,原先汇报的情况并不属实,市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请大家相信市政府,等待看结果。

我相信,黄兴国市长会向大家问好,感谢大家对本案的帮助。谢谢!

                                               2009年7月28日

 希望好人有好报,刘爷早日洗脱冤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