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义021- 跟张树义老师学2012司考行政法

201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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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司法考试之行政主体,首先需要把握的是行政主体的概念.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听说的是行政机关.行政组织,以前行政法学采用的也是行政机关.行政组织的概念.但近几年,行政法学开始用行政主体概念取代了行政机关.行政组织的提法.为什么要取代呢?行政主体是抽象的概念,你可能不知道具体所指,说行政机关.行政组织很具体,大家都知其所指.其实,采用抽象的行政主体概念,来取代具体的行政机关.行政组织的提法,是基于实践的需要.在行政诉讼实践中,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表明用行政主体取代行政机关.行政组织的必要性.陕西

司法考试之行政主体,首先需要把握的是行政主体的概念。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听说的是行政机关、行政组织,以前行政法学采用的也是行政机关、行政组织的概念。但近几年,行政法学开始用行政主体概念取代了行政机关、行政组织的提法。

为什么要取代呢?行政主体是抽象的概念,你可能不知道具体所指,说行政机关、行政组织很具体,大家都知其所指。其实,采用抽象的行政主体概念,来取代具体的行政机关、行政组织的提法,是基于实践的需要。

在行政诉讼实践中,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表明用行政主体取代行政机关、行政组织的必要性。陕西勉县新铺乡工商所接到药店收购药材的人的举报,有药贩来推销药材--红参,怀疑其是假红参,即向工商所举报。

工商所将该药贩找来,将其所贩卖的药材扣押,要求其回去提供药材购进的合法证明,结果,药贩走后一去不复返。工商所将药材扣押一段时间后,见药贩不回,便将所扣押药材卖了,所得货款一半入账,一半几个干部私下就给分了。

无巧不成书,恰巧赶上年底陕西勉县人大组织药品管理部门检查药品管理法实施情况,发现市场上有假红参出售,寻根溯源,得知该药材为工商所所卖,鉴于工商所销售假药,违反了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机关对工商所作出处罚,一是罚款,二是没收违法所得。

工商所对处罚不服,以药品管理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收到该案件后,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处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应该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此案是行政机关告行政机关,而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机关只能作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