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陆梅 陆梅与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信息公开一案

201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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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陆梅.陆梅与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信息公开一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泰高新行诉初0006号行政裁定.陆梅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4)泰中行诉终字第0020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陆梅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原审查明,陆梅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因实名举报财政局有关问题,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陆梅。

陆梅与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信息公开一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泰高新行诉初0006号行政裁定。陆梅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4)泰中行诉终字第0020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陆梅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原审查明,陆梅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因实名举报财政局有关问题,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强制传唤。后其向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申请公开对其的询问笔录和视频录像,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答复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建议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陆梅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作出的《泰州市申请公开信息办理告知书》,并判决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就陆梅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原审经审查认为,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告知起诉人陆梅不予公开其申请信息的决定属单纯的程序性决定,并非已经成熟的具体行政行为,尚未侵害起诉人实体法上的权益。陆梅不服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该程序性决定的,应当在该行政程序终结后,对实体决定不服时,作为一种要求撤销该实体决定的理由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本文书还有1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