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雀公主杨丽萍 “孔雀公主”杨丽萍在京诉云海肴侵权 索赔百万元

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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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5月7日,一起有关杨丽萍舞蹈的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是以杨丽萍为法定代表人的"云南杨丽萍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杨丽萍公司"),而被告则是主打云南菜肴并以云南文化为特色的连锁餐厅"云海肴".孔雀公主杨丽萍 "孔雀公主"杨丽萍在京诉云海肴侵权 索赔百万元此次被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被告为三家公司,包括北京心正意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什刹海店,以及云海肴(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

5月7日,一起有关杨丽萍舞蹈的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是以杨丽萍为法定代表人的“云南杨丽萍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杨丽萍公司”),而被告则是主打云南菜肴并以云南文化为特色的连锁餐厅“云海肴”。

孔雀公主杨丽萍 “孔雀公主”杨丽萍在京诉云海肴侵权 索赔百万元

此次被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被告为三家公司,包括北京心正意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什刹海店,以及云海肴(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云海肴”)。据原告杨丽萍公司称,其中,北京心正意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什刹海店分别是“云海肴”餐厅什刹海店的经营者和授权具体经营者,而云海肴(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则与北京心正意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管理和运营“云海肴”餐饮品牌。

孔雀公主杨丽萍 “孔雀公主”杨丽萍在京诉云海肴侵权 索赔百万元

2017年9月,杨丽萍公司工作人员发现云海肴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什刹海店使用涉案《月光》系列作品进行商业宣传、复制成墙画/装饰灯笼等置于餐厅显眼位置宣传。杨丽萍公司认为云海肴严重侵害了其享有的著作权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并且搭乘杨丽萍及《月光》系列作品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便车,已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进而取得竞争优势,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孔雀公主杨丽萍 “孔雀公主”杨丽萍在京诉云海肴侵权 索赔百万元

为此,杨丽萍公司将云海肴起诉至西城法院,请求判令云海肴立即停止在“云海肴”餐厅什刹海店使用涉案《月光》系列作品的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相关侵权制品;并请求判令云海肴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0万元。

据杨丽萍公司在起诉中透露,该案涉案《月光》系列作品为杨丽萍创作、表演、投资制作,创作完成于2003年,后被收录于其本人投资创作、出任艺术总监和总编导并领衔主演的大型原生态歌舞集《云南映象》中,并且其舞蹈艺术形象还被创作成《月光剪影》美术作品等系列作品,上述作品均已办理了版权登记。

5月7日,西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焦点案件。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聚焦于几个问题展开辩论。

焦点一:杨丽萍公司是否有权代表杨丽萍起诉?

原告杨丽萍公司声称,杨丽萍依法享有涉案《月光》系列作品的著作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等,杨丽萍将涉案《月光》系列作品的权利授权给杨丽萍公司行使,杨丽萍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著作权维权诉讼,也有权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

对于原告杨丽萍公司有关著作权侵权的主张,被告云海肴首先质疑了其赖以起诉的权利基础。云海肴认为,杨丽萍公司没有提供舞蹈作品、类电作品、美术作品等权属证据,杨丽萍不是《云南映象》《月光》的著作权人。同时云海肴辩称,杨丽萍给杨丽萍公司的授权书并未授予该公司对其《月光》美术作品、类电作品等的著作权进行维权。

而对于不正当竞争诉讼,云海肴认为,即使存在不正当竞争也是与杨丽萍本人,而非与杨丽萍公司发生混淆;但杨丽萍公司没有得到杨丽萍本人关于不正当竞争诉讼的授权,是主体不适格的。

焦点二:云海肴对涉案图片的使用是否侵犯涉案作品复制权?

杨丽萍公司认为,云海肴未经允许长期在涉案门店使用涉案《月光》系列作品进行商业宣传,涉案侵权图片均来自杨丽萍享有著作权的《月光》系列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不构成合理使用情形,侵害了涉案作品复制权。

云海肴则认为,其店面内涉案装饰物的“三道弯”舞蹈动作和剪影元素属于公有领域,并非杨丽萍独创。云海肴表示,个别人体动作看不出前后动作关联,无法传达思想或情感,不属于舞蹈作品的表达,被告使用的静态的舞蹈动作不会对涉案舞蹈作品构成侵权。

对此,杨丽萍公司代理人予以反驳:“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该连续动作、姿势是由一个个的静态的动作姿势组成,本案所涉侵权图案,就是从连续的动作、姿势中截取出来的一个个静态动作姿势,该静态动作姿势是是舞蹈作品连贯动作、姿势的组成部分,而非独立的作品,本案原告经《月光》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有权对该作品的舞蹈姿势截图主张权利。

《月光》中由杨丽萍创作并表演、塑造的一系列极具个性特点和表现力的优美舞蹈动作和舞蹈姿势已成为杨丽萍的经典艺术形象并广为人知,《月光》系杨丽萍的代表作,具有极高的独创性,并已与杨丽萍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不可分割,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舞蹈作品,‘三道弯’是东方各民族舞蹈的典型姿态之一,中国的民间舞蹈汇成了多种舞姿的‘三道弯’……但是各有各的独特表达方式,正如在文学中,不是用了同样的修辞方法就不能拥有独创表达。

”杨丽萍公司称,在杨丽萍之前,没有任何类似的独创性表达,这一系列经典舞蹈形象是杨丽萍独创的。

焦点三:云海肴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不正当竞争问题,杨丽萍公司表示,云海肴的使用行为已经引起了消费者对原告公司、杨丽萍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产生误认。杨丽萍创造的经典舞蹈形象与杨丽萍、《月光》系列作品及原告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原告经杨丽萍的合法授权,运营和管理杨丽萍《月光》系列作品,且原告的经营范围包含餐饮咨询,与被告的餐饮服务相关,与原告构成竞争关系。

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大量使用原告享有权利的图片进行宣传与展示,影响了原告对杨丽萍舞蹈形象的授权业务与商业推广活动,降低了原告与其他主体的合作或商业机会,减少了原告的竞争优势,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巨大损失,导致消费者误认原告及杨丽萍与被告存在特定联系,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三被告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意图十分明显。

杨丽萍公司认为,涉案图片具有独创性的经典舞蹈形象,云海肴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杨丽萍创造这个形象之前有过类似的舞蹈形象。同时,杨丽萍本身与其作品是成为云南文化的名片,而云海肴主打云南菜和云南要素,这是杨丽萍作品被使用的直接原因,云海肴通过使用这些图片,实际上攀附了杨丽萍作品的文化魅力来提升自身价值。

云海肴则认为其与杨丽萍公司之间所处行业差距较大,不具备竞争关系,店面内涉案装饰物出于装饰目的,不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也没有使人联想到是杨丽萍公司开设的,误认数量少、比例低,也未对杨丽萍公司的经营等造成影响;同时云海肴也曾主动澄清,为避免争议而主动停止使用。

“在发现有网友提及杨丽萍后,门店及时作出澄清,表示了杨丽萍与门店并没有合作关系。”云海肴方面代理人称,门店并未有过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焦点四:著作权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

在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承担方面,杨丽萍公司请求法院充分考虑侵权时间长,因云海肴店面多而使影响范围大,以及杨丽萍及其《月光》系列作品知名度和影响力等因素,主张三被告应为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云海肴反驳称,装饰图案在其店内销售利润中不占任何比例,该使用行为也没有为杨丽萍公司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对原告主张著作权的作品未形成替代作用,云海肴餐厅经营收益也是基于自身努力扩大影响力、提升菜品服务所致,云海肴也未因被控侵权行为而获得额外收益。

针对此前有网友在云海肴微博评论中提到装饰品可能为杨丽萍,云海肴方面代理人强调,其店面内的涉案灯笼挂件无论数量还是大小都微乎其微,即使被认为装饰品可能为杨丽萍,也只是个别网友的联想,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无法证明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杨丽萍公司认为,法律强调的是混淆的可能,但该案已实质造成混淆的后果,该后果并非一夜之间造成,是一个长期渐变的过程,从量变到质变,因此,混淆不是比例高低问题,是有无问题。

事实上,双方之间目前并非只有这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据云海肴称,杨丽萍公司除了在西城法院提起诉讼外,还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也对云海肴提起了诉讼,只是涉及具体门店不同。而云海肴在此次诉讼中也曾向法院声称这是杨丽萍公司重复主张赔偿、滥用诉权。

此外,知产宝裁判文书数据库显示,云海肴在西城法院此次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前,曾经就包括此案在内的上述多起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并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但均被驳回。

关于该案后续进展,知产力将持续保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