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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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按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陕西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4]19号)的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下同)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按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陕西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4〕19号)的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下同)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本着勤俭节约、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本单位领导审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并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