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高云龙:

20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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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目前,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法规正处于不断完善阶段,但是,某些领域尚存在一些立法空白或不足之处,给重组改制的国有企业依法纳税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总经理高云龙参加两会时表示.为此,他在今年的提案中建议,降低税务风险,减少税收负担,进一步完善国企重组改制的配套企业所得税政策,以进一步支持.推动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兼并重组. 对于当前国企重组改制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高云龙认为,需要在五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国企改制中转增国有资本金的资

“目前,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法规正处于不断完善阶段,但是,某些领域尚存在一些立法空白或不足之处,给重组改制的国有企业依法纳税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总经理高云龙参加两会时表示。为此,他在今年的提案中建议,降低税务风险,减少税收负担,进一步完善国企重组改制的配套企业所得税政策,以进一步支持、推动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兼并重组。 

对于当前国企重组改制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高云龙认为,需要在五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国企改制中转增国有资本金的资产评估净增值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明确的税收法规依据。从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中信集团、中国信达等国有企业改制实务看,国家都采取了税收个案批复的方式,给予改制央企资产评估净增值免税优惠政策,并允许改制央企的资产按评估价值调整计税基础。

但随着税收法规的日益完善以及税收政策监督力度的加强,国家税务总局不再接受企业个案申请,也不再就个案进行单独审批,因此建议出台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净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税收规定。

二是国企改制中政府主导的无偿划转行为,没有明确的税务处理规定。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经常出现政府主导的资产无偿划转行为,即经政府核准,将属于国有企业的股权或资产,在不同的国有企业之间进行无偿划转,国税总局目前尚未对此类无偿划转行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进行明确的界定。

三是部分国企重组改制中没有带来新增现金流,而豁免债务利息取得的收益需另行筹措资金缴税,不利于资金优化配置。

在无现金流的国企改制中,常常伴随着债务重组行为,虽然企业改制过程中不产生现金流,但企业往往需要另外筹措资金缴纳豁免债务利息产生的税款,给改制企业带来很大的资金压力,也不利于优化资金配置。

四是同一控制下集团内部子公司之间资产或股权划转行为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适用条件过严,不利于国企的资源整合。最后,国家主权基金出资是否界定为政府出资,是否适用政府出资的相关税收规定,存在不确定性。

在税收范畴,国家主权基金,如中央汇金公司、社保理事会等机构的出资,是否可以界定为政府出资,是否适用政府出资的相关税收规定,存在不确定性。比如在国税总局〔2014〕29号公告中,规定了政府向企业出资的三种形式的税收处理规定,这些规定是否适用于国家主权基金出资,总局没有明确的解释。 

为此,他在提案中建议,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凡作为国家对企业投资并转增国有资本金的,建议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允许改制后的企业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调整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政府主导的不同国有企业之间的资产或股权的无偿划转行为,建议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无现金流入的情况下,对于改制伴随的豁免债务利息形成的债务重组收益,建议免征企业所得税。此外,同一控制下集团内部控股子公司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资产或股权的行为,交易双方均不确认损益,建议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他还建议,将国家主权基金出资界定为政府出资,适用政府出资的相关税收规定,更好地支持国家主权基金的持续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国有企业的重组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