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裁定书 我要许霆案终审裁定书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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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霆,男,198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霆,男,1983年2月7日出生于山西省襄汾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襄汾县四家湾矿(自报)。

案发前在广东省广州市粤华物业有限公司当保安,租住广州市天河区员村某出租屋。因本案于2007年5月22日被羁押,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振平、吴义春,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一案,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175000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许霆不服,以其是善意取款,不构成犯罪;取款机有故障,银行有过失;与同案人相比处罚太重,量刑不公等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无期徒刑 证据不足 广州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