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新育郭松民 郭松民的最后陈述与梅新育的答辩

2017-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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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历史研究不能成为系统化的忘恩负义--郭松民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为狼牙山五壮士辩护时的最后陈述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各位朋友:今天,

历史研究不能成为系统化的忘恩负义

——郭松民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为狼牙山五壮士辩护时的最后陈述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各位朋友:

今天,在最后陈述的时刻,我不想再谈法律,只想借此机会谈一点感想。

为了保卫狼牙山五壮士的荣誉,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我两次坐上了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一方面,我为自己作为一个老兵能够在一条特殊的战线上继续战斗而感到骄傲;另一方面,我的心情则悲愤而沉重,这种悲愤沉重与我个人境遇无关,而是源于这样一个残酷的现实:在享受着包括狼牙山五壮士在内的无数革命英烈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和平生活中,在他们出生入死建立的在共和国里,这些英烈的荣誉,居然不能得到不言而喻的尊重,反而要通过一场又一场的法律诉讼来解决。

历史研究,在以《炎黄春秋》为大本营的历史虚无主义阵营的操控下,已经成了一种政治阴谋的工具,成为一种系统化的忘恩负义!

在没有被洪振快和黄钟两位先生拖入这场诉讼之前,我完全没有想到,英烈身后的名誉如果被侵害了,而他们又没有直系亲属在世,居然无人有权通过法律为他们讨回公道。这对成千上万年纪轻轻就为国捐躯的英烈们来说,是一种怎样的悲凉和残忍?!

在这里,我想讲一个小故事。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我还是人民空军第三航空学校的一名飞行学员。在一个冬天的上午,我和同学们来到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东山烈士陵园的杨子荣墓前,为他扫墓、献花,厚厚的白雪覆盖着他坟茔和墓碑,像是在保护着他,也像是在温暖着他。

在烈士纪念馆里,我发现和小说、戏剧中艺术化的“杨子荣”相比,真实的杨子荣甚至更加神勇,但这样一位盖世英雄的牺牲,却让人唏嘘不已——杨子荣在剿匪过程中找到了一个窝棚,发现一个戴狗皮帽子的人背对门坐着,因为怕误伤百姓,杨子荣问了一句:是老乡还是土匪?那人回头一枪,杨子荣就这样倒下了……

杨子荣烈士墓

可以想见,如果杨子荣像美国大兵那样,二话不说就开枪,绝不会这样轻易牺牲。当年把杨子荣遗体抬下山的郑大爷谈起往事仍不停叹息:“如果当时杨子荣不是怕伤着猎户或百姓,绝不会死在一个散匪之手!”

这就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英雄,他们总是把人民的安全放在自己的安全之前。

杨子荣没有留下后人。在近年来以《炎黄春秋》为中心诋毁英雄的浪潮中,杨子荣没有幸免,有人借土匪之口造谣说,他用猪油擦枪,导致枪栓被冻住,结果被土匪打死。言外之意杨子荣之所以牺牲,是因为他太外行,或者太笨。

制造这种谣言,是一种怎样的冷血?又是一种怎样的仇恨?

感谢英雄们的牺牲,战火纷飞的年代已经远去。英雄躺在冰冷、潮湿的地下,承受着所谓“历史学者”们的爬罗剔抉,深文周纳,用放大镜探究烈士们牺牲前的每一个“细节”,证明他们犯了错误,证明他们死的窝囊和狼狈,而不用担心会受到法律的追究——没有留下后人的烈士就没人为他们主持公道;而拍案而起,怒斥他们的“他人”,则会被这些“学者”以侵犯名誉权的理由告上法庭,似乎英雄是没有名誉权的,只有抹黑英雄的人才有“名誉权“。

我们的法律,难道不保护殉国的英雄,反而要保护这种系统化的忘恩负义?!

2011年11月,也是在一个雨雪霏霏的早晨,我到南京雨花台烈士陵园凭吊。我惊讶地发现,自1927年蒋介石发动“四一二”政变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国民党竟然在这里杀害了近十万爱国革命志士!

晶莹剔透的雨花石上,撒满了烈士的鲜血!

雨花台烈士塑像

纪念馆的陈列让我看到了血写的事实:许多烈士非常年轻,被杀害时风华正茂;许多烈士家庭条件优越,如果他们不是选择为中华民族的解放事业而牺牲,他们完全可以在“民国”里过上一种非常“民国范儿”的优渥生活;许多烈士们从被捕到牺牲,一般只有几天的时间,国民党杀人非常快。

资料显示,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登记在册的中共党员为300余万人,而自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牺牲的党员,有姓名可稽者就达370万!

牺牲固然惨重,但新中国却在他们牺牲中得以建立,我们实现了工业化,拥有了两弹一星,终结了近代以来每隔四十年左右首都就要沦陷一次的“规律”……中国人今天所享受的全部和平、尊严与发展,所享受的全部丰裕、自由与幸福,都和他们的牺牲有关。

为有牺牲多壮志,敢叫日月换新天!

为了所有这一切,我们应该感恩烈士的牺牲,我们应该拒绝、应该反对炎黄春秋们系统化的忘恩负义!

为了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献出了六位亲人的毛泽东主席,晚年曾经无限感慨对身边工作人员说:“为了新中国死了多少人?有谁认真想过?我是想过这个问题的。”

我们也应该认真想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不记得烈士的名字,但请不要忘了他们的眼睛!

狼牙山五壮士,马宝玉、葛振林、宋学义、胡德林、胡福才等先辈,请你们安息吧!

杨子荣烈士,请你安息吧!你是林海雪原上空一颗璀璨的金星,诋毁你的人只是一些嗡嗡的苍蝇。

雨花台的烈士们,还有那些为了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而牺牲的所有烈士们,请你们安息吧!

请允许我向你们深深的鞠躬,人民不会忘记你们,作为后死者,我们将尽全力继承你们的事业,保卫你们的荣誉!

2016年2月26日星期五

洪振快们自我证明其实质是挑战宪法和国家政权

——梅新育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为狼牙山五壮士辩护时的答辩  

       梅新育关于《洪振快、黄钟诉梅新育侵权》一案二审答辩

       尊敬的法官:

       综观洪振快、黄钟提出的二审民事上诉状和提交的证据,他们的主张不能成立,他们自我证明了其实质和目的是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政权,而且从他们不具备基本常识、逻辑混乱来看,令人怀疑他们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合格当事人。       一、原告自我证明了其实际目的是挑战中国宪法和国家政权

       首先,他们的诉状和在两审中的言行本身就自我证明了他们的实际目的是挑战中国宪法和国家政权,而且构成了这种挑战。

       原告提出的二审民事上诉状第二节质疑本案一审民事判决书第4至5页如下陈述,称之为对于任何中国公民的思想、认识均无法律约束力的中共历史观:“抗日战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帝国主义统治并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这已经成为全民族的共识。

”基于上述质疑,原告提出的二审上诉状第二节指责一审判决“以意识形态话语作为司法判决依据,背离法治精神”;第三节指责一审判决“将民事判决做成了政治判决,不仅侵犯了上诉人的民事权利,而且侵犯了上诉人的言论出版自由”。

但原告质疑的一审判决这一段是对《宪法》序言阐述的基本理念、原则的陈述,原告的二审民事上诉状第二节对此提出质疑,已经构成对《宪法》序言阐述的基本理念、原则的挑战。

       《宪法》序言明确表述: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

       正因为如此,对原告这种企图以下位法架空上位法宪法、以脱离语境的片言只语架空《宪法》基本理念、基本原则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驳回;而对于我和广大社会公众反击原告企图、维护《宪法》基本理念和原则的言行,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也正因为如此,上诉状第二节、第三节的指控不能成立。

       刚才黄钟先生讲到他在编发那篇文章的时候,主管部门没有就此提出批评,没有处罚,希望以此证明这篇文章没有问题,这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贼没有被当场抓住,并不能证明贼就不是贼了。       二、负面评价和激烈批评是维护宪法基本原则理念、履行宪法规定义务、落实宪法规定言论自由所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公民个人和包括司法机构在内的国家机关有维护宪法基本原则理念的义务,要履行这项义务,少不了对违反、践踏这些基本原则、理念的言行和个人的负面评价,以及激烈批评。

       同时,《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而要落实实践这一规定,同样离不开对违反上述公德的言行、个人作出负面评价,以及激烈批评。

       不仅如此,《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等自由,而对违法、违反社会公德的言行给予负面评价、激烈批评,是言论自由不可剥夺的组成部分。如果把这作为法律禁止的对公民的侮辱、诽谤,那是对法律的曲解。

       如果原告的起诉逻辑能够成立,那么意味着作为受害者的中国人民不能骂南京大屠杀的刽子手,否则刽子手后人可以起诉中国受害者违法;意味着被残忍杀害子女的父母不能骂凶手,否则凶手和凶手家属可以起诉这不幸的父母违法;……显然,原告的起诉逻辑完全违背了法律的精神。

       (补充注释:在这里,原告主张索要的不是守法公民在合法界限内的言论自由权利,而是免受法律约束、免受社会批评的特权,因此是不应当得到支持的)

       三、原告二审上诉状提出的某些指控和证据恰恰证实了一审判决书的裁定

       原告二审上诉状第四节指责“一审判决偏袒被上诉人,事实认定错误”,其中提交了许多网民对原告的激烈抨击,意图以此证明对原告构成了侵害名誉权的损害。然而,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不是我言语的结果,而是原告自己言行的结果。而且,对原告的抨击程度之激烈、数量之多,恰恰证明了一审判决书的如下裁定:

        “以狼牙山五壮士为代表的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已经成为中华民族不畏强敌、不惧牺牲精神的典型代表,他们的精神气质,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精神世界和民族感情的重要内容。

对这些英雄任务和英雄事迹的不当言论和评价,都将会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感情,将会引发社会公众的批评,甚至较具情绪化的批评。”       四、原告提交的大部分证据与其上诉状支持的主张相悖,与本案无关,属于无效证据

       原告提交的第二、三组证据意图证明《细节》一文所有内容均有官方认可出版物作为文献依据,且不谈原告提交的这些证据真假,原告提交这些证据也与其上诉状支持的主张相悖。因为原告上诉状第一节支持这一主张,即“狼牙山五壮士细节分析文章内容并不是本案审理的重点,双方无需就此继续举证”。换言之,按照原告自己要求的主张,这些证据与本案无关,属于无效证据。

       同样,第四、五组证据也与本案无关,属于无效证据,因为原告声称第四组证据证明内容是“抗日战争期间中共承认领导抗战的是国民政府、国民党、蒋介石,国民政府军队在抗战中伤亡数量远高于中共领导的军队”;第五组证据证明内容是中共高层领导人承认、颂扬国军抗日英雄。

       第七组证据同样与本案无关,属于无效证据。因为这一组证据是证明《炎黄春秋》曾入选邮政发行百强报刊排行榜,但这说明不了什么;香烟销量比《炎黄春秋》大千倍万倍,但这根本不能证明香烟对人体健康无害。       五、原告作为证据提交的材料表明原告可能不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合格当事人

       原告质疑一审判决书提及的“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证据之一是“国民政府军队在抗战中伤亡数量远高于中共领导的军队”;且不谈这批证据与本案有无关系,任何理智正常的人都知道,战争目标是“保存自己,杀伤敌人”,以己方伤亡重大作为功绩证据,只能表明原告尚不具备基本常识。

按照原告的上述逻辑,纸上谈兵的赵括是赵国抵抗秦国的最大功臣,因为他一次就断送了四十万赵军性命。如此不具备基本常识,逻辑混乱,提交大堆与本案无关、与自己主张相悖的材料作为证据,令人怀疑,原告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合格当事人?

 保卫英雄,就是保卫我们自己

       —— 梅新育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的最后陈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各位朋友:

       灭人之国,必先亡其史。

       中国是一个古老的无神论国家,中国文化最深厚的底色就是无神论信仰,这体现了中国文化的人性化优点,也意味着我们的历史、我们的英雄更不容抹黑轻侮。

       我们的祖辈,我们的父辈,我们自己,经历了这个国家从积贫积弱、外敌入侵到现在世界第二经济大国的变迁,我们的家族,即使没有为这个国家流血,也为这个国家流了汗。

       我们也目睹了许多国家,由于历史虚无主义,由于其它原因,在经历了经济社会起飞之后,陷入倒退,甚至彻底崩溃,支离破碎,其中还包括曾经的超级大国。

       保卫英雄,就是保卫我们自己,就是保卫我们的劳动成果,就是保卫我们进一步发展提升的基础。

        捍卫英雄,捍卫宪法原则理念,我们将奉陪到底!

       2016年2月24日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区第五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