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通缉令”全球通缉百人 鄱阳李华波位列第二

20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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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集中公布红色通缉令,对100名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等公开曝光,展开全球通缉。这在我国尚属首次。原江西鄱阳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李华波排在通缉名单第二位,其红色通缉令编号为“A-1256/2-2011”。

小股长贪腐近亿元

2006年至2010年间,犯罪嫌疑人李华波利用担任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先后多次骗取鄱阳县财政局的基建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9400万元,李华波将其中的2953万余元转至新加坡,其余款项被李华波等人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2011年1月29日,李华波逃匿新加坡并获永久居住权。

去年,在李华波缺席的情况下,江西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没收其违法所得一案。这是我国修订刑事诉讼法后“海外追赃第一案”,李华波因此而成为我国首个被没收违法所得的外逃贪官。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忠厚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接受采访时透露,李华波案追回了三分之一赃款,挽回了一部分损失。

中国政府将不再为外逃腐败分子“保密”

据记者从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了解到,在这100份“红色通缉令”中涉及的外逃人员,有近90%为涉嫌职务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其余约10%为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等。自1984年9月以来,中国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已有31年,发出的红色通缉令累计超过上千份,为什么在这个时间段,要集中发布这一百条红色通缉令?

从今年3月底开始,我国就开展了针对外逃腐败人员的“天网”行动,这次全球通缉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等就是“天网”行动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提高追逃追赃的效率。当前,追逃追赃的力度逐渐加大、方式不断创新,一张追捕外逃腐败分子的天网正在形成。 我国将加强与有关国家的执法合作,充分运用各种资源,使腐败分子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坚决把他们抓回来绳之以法。

这次集中发布的一百条内容详实的“红色通缉令”,以往仅限办案人员涉猎的材料如今主动向全社会公开,不仅反映了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有腐必惩有贪必肃的决心毫不松懈,同时也体现了我国有关部门在处理外逃贪腐人员信息上的做法正在发生转变。

记者注意到,在此次发布的100条红色通缉令上,除了包含有涉案人员的身份描述,如姓名、国籍、外貌特征等,还包括相应的司法内容,主要说明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及通缉的法律依据,包括案情摘要、同案犯、罪名、逮捕证、判决书等。

“红色通缉令一经发布以后,具有全球布控的效果,各个国家根据法律可以采取不同的行动。”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副局长段大启表示:“一些国家可以根据红色通缉令采取临时拘留,还有逮捕,遣返,引渡这些强制的措施;一些国家可以按照红色通缉令监控逃犯的下落,通报红色通缉令发出的国家;还有一些国家可以按照红色通缉令禁止逃犯入境,不发签证,拒绝申请入籍、永久居留,禁止开设银行账户等强制措施。”

被通缉人员多为60后 年龄最大者已81岁

从年龄上看,100名被通缉的外逃人员中有30后1人,40后9人,50后24人,60后46人,70后13人,80后3人,剩余还有4人因拥有多张身份证,年龄存疑。

年龄最大的是福建省福州市原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原局长徐聪荣,已81岁,2003年出逃时已年近70。年纪最小的是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刘勖,仅为31岁,出逃时还不足30岁。

从行业上看,100人中在政府部门的约有21人,不少人都和财务、资金打交道。其余在企业工作的人中,大多从事投资、银行、证券等金融工作,也不乏通信、石油石化、房产、汽车等行业的人士。

专家详解我国境外追逃步骤

据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介绍,在境外追逃中,首先要做的就是先把潜逃出境的人找到,控制住,然后再开展引渡、遣返等措施把人带回国内。

一旦被通缉的人员在国外被相关执法部门控制,紧接下来,国内的相关部门就要及时向该国提供嫌疑人涉案的相关法律证据等材料。因为按照国家条约的相关规定,潜逃国外的嫌疑人被控制后的时间是有期限的,一般为40天到60天。

黄所长介绍,由于红色通缉令是面向全球发布,任何国家的任何人都有可能发现这些嫌疑人,因此对潜逃的嫌疑人造成了天罗地网的感觉,再加上去年12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专门开设的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网上举报专栏,就更是对这些潜逃国外的人员造成了压力。

新闻回顾:

小股长涉嫌贪腐近亿元外逃

“海外追赃第一案”开庭 检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3000万

潜逃新加坡并获永久居住权的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在缺席的情况下受审——江西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29日开庭审理没收其违法所得一案。

这是我国修订刑事诉讼法后“海外追赃第一案”,李华波因此而成为我国首个被没收违法所得的外逃贪官。“法槌”对那些在逃和拟外逃的贪官敲响了警钟:海外不在“法外”。

“小股长”涉嫌贪腐近亿元外逃

卷款潜逃至新加坡的李华波至今尚未归案,他的父母聘请的两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开庭。

而此前,李华波已被新加坡法院以涉嫌洗黑钱、有辱金融机构声誉等罪名判处坐牢15个月。

2006年至2010年间,犯罪嫌疑人李华波利用担任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先后多次骗取鄱阳县财政局的基建专项资金共计9400万元,并将其中的2953万余元转至新加坡,其余款项被李华波等人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后李华波逃往境外,直到2011年2月11日案发。李华波出逃前,给财政局领导留下了一封信,信中详细记录了其伙同其他案犯用假公章从国家专项账户中套取资金的作案手段。

案发后,当地57名相关人员受到追究,其中37人受到纪律处分,包括收到李华波外逃前写的信的原鄱阳县政协副主席、县财政局局长欧阳长青,原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曹绍洲等1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人受到问责处理。

在逃往境外之前,他已经将家人移民新加坡。李华波目前潜逃所在地新加坡因为和我国没有引渡条约,让这个案子变得很复杂。

检察机关申请没收贪官违法所得

检察机关指出,犯罪嫌疑人李华波涉嫌贪污犯罪,逃匿一年后不能到案,依法提请法院对其违法所得2953万元及其他涉案财产予以追缴。其违法所得共计18项,其中前16项均为新加坡方面在调查过程中查获的违法所得资产,包括其在新加坡的现金、银行支票、购置的房产等。李华波在境内的一辆汽车和名下位于鄱阳县的一套房产也被当地检察机关扣押查封。

法庭上,诉讼代理人针对有异议部分财产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专门增设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境外在逃犯罪嫌疑人在国内外的赃款赃物都可向法院提起没收、查封、冻结或扣押,并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相关国家承认并执行我国裁决。

复旦大学法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谢佑平指出,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依法没收潜逃官员违法所得的申请,法院依法审理,在这一过程中潜逃贪官无法到庭,但必须允许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和诉讼代理人充分表达异议,在此基础上作出生效判决。

“海外追赃第一案”耗时1年半

2011年1月29日,李华波逃匿新加坡。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2月13日对李华波涉嫌犯贪污罪立案侦查,23日国际刑警组织对李华波发布红色通报。

经新加坡警方调查发现,李华波夫妇在新加坡拥有共计价值新元545万余元的财产,以上财产除其二人用于全球投资计划150万新元以外,其余均被新加坡警方查封和扣押。

从当地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法院依法立案并发布公告,到最终开庭审理,这起“海外追赃第一案”横跨两国,耗时将近1年半。“中国和新加坡的司法部门要进行大量的手续、文件往来”,参与案件审理的一名司法人员说。

“国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新加坡方依照司法协助协定,帮助中国追回潜逃官员违法所得。”谢佑平说,目前中国职务犯罪嫌疑人主要潜逃目的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的法律,均认可承认并执行包括中国在内的外国法院没收裁决的内容。

“涉及境外追赃案件,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可适时启动刑事司法协助程序,请求相关国家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犯罪嫌疑人转移到境外的犯罪资产。在此基础上,由中国司法机关启动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和司法协助程序,从而追回境外犯罪资产。”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一位负责人如此解释。

“由于我们国家没有缺席审判制度,以往没抓到外逃贪官,其违法所得难以及时追缴,而现在即便其将赃款赃物转移到国外,也将难以躲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黄京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