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著作 人大王利明教授莅临我院作《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讲座

20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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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2016 年 4 月 26 日 下午,中国著名民法学家."长江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莅临我校八角楼作<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讲座.

  2016 年 4 月 26 日 下午,中国著名民法学家、“长江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莅临我校八角楼作《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讲座。我校党委副书记石佑启教授、法学院院长胡充寒教授、法学院党委书记周秀娇、法学院副院长王荣珍教授以及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参加讲座。讲座由石佑启副书记主持。

石佑启副书记在讲座正式开始前回顾了王利明教授对我校、我省法学学术上的支持,然后向大家隆重介绍了王利明教授的学术贡献和学术荣誉。

王利明教授解读《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王利明教授以两个社会热点议题作开端。一是“街区制”下既有住宅小区“拆围墙”是否侵犯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二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与续期收费的问题。对于前者,王教授认为,只要当初规划小区内的道路属于业主的共有道路,不属于市政道路,那么应该以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为原则。

对于后者,王教授建议将自动续期和续期收费分开观察,物权法第149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立法目的在于免除公民再次申请用地许可的麻烦,并不意味着免费续期,但续期收费的价格标准应低于土地出让金标准。

 王利明教授在对《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解读中按照司法解释内部逻辑顺序着重介绍了物权登记制度、特殊动产善意第三人的认定、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等几个司法实务难点问题。在对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介绍中,王教授首先强调优先购买权的主要目的在于减少共有人数量,降低共有物纠纷产生的可能性,提高共有物的利益效率,接着介绍司法解释中解决实务问题的对策与办法。

在介绍善意取得制度时,王教授提出司法解释认定善意的标准除了传统的当事人知情与否以外还加上当事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这一司法解释观点新颖,值得大家深入研究。

  随后,律师协会代表律师、法学院学生纷纷踊跃发言提问。最后,律师代表对王教授表示感谢,同时寄语法学院的同学们发愤图强,掌握好法律知识。

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这场讲座让同学们享受了一顿丰盛的知识大餐,获益良多。

王利明教授与我校法学院老师合影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