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 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中国特色公民社会兴起

2018-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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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公民社会就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21世纪>:俞教授,我们知

公民社会就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

《21世纪》:俞教授,我们知道您是国内较早研究公民社会和民间组织的学者之一。最近一个时期来,“公民社会”似乎已经成为一个社会性的热门话题,但许多读者对这个概念的涵义并不十分了解,您能否解释一下什么是“公民社会”?

俞可平:公民社会主要是一个与政治社会(国家)和经济社会(企业)相对应的概念,其主体是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在我国学术界,公民社会常常又被称为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它们是同一个英文术语civil society的三个不同中文译名。

虽然国内学者目前仍然交叉使用市民社会、公民社会和民间社会三个术语,但这三个不同的中文称谓事实上并不是完全同义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微妙的差别。“市民社会”是对civil society的经典译名,它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中译本。

但这一术语在传统语境中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的贬义,许多人事实上把它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而且容易把这里的“市民”误解为“城市居民”。“民间社会”最初多为历史学家在研究中国近代的民间组织时加以使用。

这是一个中性的称谓,但在不少学者特别是在政府官员眼中,它具有边缘化的色彩。“公民社会”是改革开放后对civil society的新译名,这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它强调公民的公共参与和公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越来越多的年轻学者喜欢使用这一新的译名。

在我看来,公民社会就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公民社会的组成要素是各种非政府和非企业的公民组织,包括公民的维权组织、各种行业协会、民间的公益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同人团体、互助组织、兴趣组织和公民的某种自发组合等等。

由于它既不属于政府部门(第一部门),又不属于市场系统(第二部门),所以人们也把它们看作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

《21世纪》: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更多听到的是“群众团体”、“人民团体”、“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这样一些概念。他们有什么异同呢?

俞可平:在目前的中国学术界,对民间组织的理解甚至比对公民社会的理解还更加混乱不清。无论是学者的文章或政府的文件中,经常使用的关于公民社会组织的称呼有:非政府组织(简称NGO)、非营利组织(简称NPO)、民间组织、公民团体、中介组织、群众团体、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第三部门组织、志愿组织等等。

一般地说,这些不同称呼并无实质性的区别,但是从严格的语义来说,它们之间应当存在着不可不察的差别,这些概念从不同的角度强调了公民社会的某个方面特征。

“非政府组织”是至今仍广泛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它的优点是强调公民社会组织的非官方性,表明公民社会组织不属于政府组织系统,明显不同于政府组织。但在中国的语境中,这一概念可能产生两种正好相反的歧义。一是认为只有那些重要的、正式的民间组织,才属于公民社会的范畴。

因为非政府组织这一概念最初在中国的引入,与联合国宪章中涉及的国家间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的作用与地位相关,而国家间的非政府组织往往是十分正规的,并经过政府的正式批准,大量存在于社会中的非正式组织有可能被许多人排除在“非政府组织”视野之外。

二是把“非政府组织”的“非政府性”理解成与政府没有关系,甚至理解为与政府对立。然而,耐人寻味的是,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那些最重要的“非政府组织”恰恰与政府的关系最密切,有些直接就是“政府的非政府组织(GONGO)”。

“社会团体”或“社团”、“公民团体”、“公民组织”、“民间组织”等概念,也常用以指公民社会组织。借用这些概念可以比较清楚地表明公民社会组织的“社会性”或“民间性”,以区别于政府机关和企业组织。相对而言,这些概念的含义比较清晰,所表达的意义也比较准确。

“社会团体”、“社团”等概念,强调了公民社会组织的社会性,“公民团体”、“公民组织”等概念强调了公民社会组织的政治性,因为公民是一个由宪法界定的政治概念。“民间组织”概念突出了公民社会组织的民间性,其外延可以涵盖上述各概念所要表达的主要意义,因此,比较而言,这是一个表达公民社会组织的恰当概念。

我的建议是,在谈及作为公民社会主体的组织或团体时,尽可能地一致使用“民间组织”的概念,以避免在概念术语上的不必要争议和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