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克平陈丽芬关系 半岛1号合作方心思各异 陆克平撇清关系

201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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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8月21日,合肥市赤日炎炎,西湖新城在安徽长丰县毗邻合肥市区的地产项目半岛1号的地块范围内,梅冲湖波光熠熠. 半岛1号是西湖新城目前在安徽的

8月21日,合肥市赤日炎炎,西湖新城在安徽长丰县毗邻合肥市区的地产项目半岛1号的地块范围内,梅冲湖波光熠熠。 半岛1号是西湖新城目前在安徽的唯一项目。2008年起,阳光集团和王必胜合作,共同运作西湖新城的项目。

阳光集团间接持有项目公司55%的股权,王必胜则持有35%的股权。这处早于2008年便被西湖新城拿下的地块,共占地1457亩,迄今为止建成了一期。对面某地产公司后于西湖新城拿下的地块,现已全部开发完毕。

王必胜的代理人刘群透露,该地产项目的开发之所以进展缓慢,是因为陆克平和阳光集团对“二期项目”投资不力。故此,王必胜决定终止与阳光集团的合作,并要求阳光集团以10亿元价格回购他持有的35%股权。

双方多次谈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王必胜选择报案。据报案材料,其对陆克平的举报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和“高利转贷”两方面。 其认为的“职务侵占”,是指西湖新城法人代表陆克平在王必胜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一家名为上海臻艺的公司签订了700万元的合同,用于房产咨询策划和广告发布。

报案材料所呈现的西湖新城财报中,上海臻艺实际收到西湖新城款项520万元。但上海臻艺已于2012年底注销。在刘群提供的合同中,记者看到上面只有上海臻艺的章印,没有西湖新城的公章以及合同签订的时间,不过在合同附件的上海臻艺的上海工商局青浦分局的材料证明章印上,时间是2012年4月23日,因此可以推出,其签订日期应是2012年4月23日之后。

王必胜等人怀疑,这笔“交易”有陆克平利用职务之便从西湖新城“洗钱”的嫌疑,上海臻艺有陆克平专为从西湖新城“洗钱”而设立的皮包公司之嫌。 其认为的“高利转贷”,是指阳光集团将西湖新城的四个土地证用于银行抵押贷款,融资12.

3亿元,用于阳光集团及其旗下的公司经营业务,但同时阳光集团又将资金贷给新湖新城,并收取“复利”,2011年之前的利息以10%为计,之后的利息以16%为计。 在刘群提供的西湖新城土地抵押明细表中,阳光方面通过土地抵押向西湖新城有三笔贷款:一,阳光集团通过广发银行无锡学前支行向西湖新城提供担保贷款2.

7亿元,抵押期限是2009年3月18日至2013年3月17日;二,阳光集团通过建设银行江阴支行向西湖新城贷款6.

6亿元,时间期限是2011年4月26日至2013年4月25日;三,阳光集团旗下上市公司江苏阳光通过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分行向西湖新城贷款3亿元,期限是2011年5月13日至2012年6月12日;三笔贷款累计12.

3亿元。其中,江苏阳光的贷款可以在该上市公司的年报中得以印证。“三年来,西湖新城仅仅是欠阳光系诸公司的利息就已经近3个亿了,土地使用权本该是西湖新城所有,即使去贷款,也应由西湖新城自己去贷,而不该是由阳光集团牟取高额利息。”刘群如是说。 1月18日,长丰县公安局对王必胜等的举报内容,以刑法第一百一十条为依据,予以立案,陆克平被列为犯罪嫌疑人。

反诉

8月19日晚间,刘群向本报爆料称,“5月22日,安徽省公安厅、合肥市公安局、长丰县公安局组成专案组,对陆克平予以调查。” 刘群表示,王必胜作为商人,本该“在商言商”,昔日合作伙伴沦为今日的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实属中西方经营思维不同所致,“王必胜是澳洲人,作为公司股东,他认为自己应按股权比例坐享公司收益,但最终的结果是陆克平吃完肉、喝完汤,连骨头也不剩下。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才对西湖新城进行了清查,一查就发现有这么多问题。

” 刘群向本报爆料时,尚不知道长丰县公安局已对该案终止侦查。 8月20日,本报从江阴警方处了解到,专案组的确于7月赶赴江阴,对王必胜的举报内容进行了为期半个月的详尽调查。在阳光集团所在地江阴市,负责与安徽方面的专案组对接配合的具体办案人员是江阴市公安局法律大队的大队长王建立等。

王建立表示,警方侦查后发现,上海臻艺并非是为了西湖新城的合同而设立的公司,在该公司注销前,亦承接了其他公司的业务。

王必胜、刘群等提供的没有西湖新城章印的合同实为草稿合同作为举报依据,而真正的合同签订的资金数额亦非700万元,而是920万元。但最终,因为业务未能如期开展,上海臻艺已将920万元全额如数返还给西湖新城。

王建立同时还表示,因为长丰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仅限于“职务侵占”,故而未对“高利转贷”进行调查。 8月2日,长丰县公安局下达了终止侦查决定书,上言:“我局办理的陆克平涉嫌职务侵占案,经查明未发现犯罪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终止对陆克平的侦查。

” 之于王必胜对陆克平“高利转贷”的指控,陆克平表示,“阳光集团为开发西湖新城项目,已经于2008年借款给项目公司13亿元,而且尚未明确利息为多少,只是会计预提记账,待开发完毕由股东共同确定利息。

一年以后才使用项目土地证到银行抵押贷款,并于2011年全部解押。王必胜举报所谓高利贷属背离事实的诬陷。

地产公司在当时背景下,本身就融资困难,如果西湖新城自己拿着土地证去进行抵押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未必会受理。” 陆克平称,若自己“出事”,极有可能会波动阳光集团旗下两家上市公司的股价,给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因案件在身,陆克平名下产业的经营活动也受到了影响,如西湖新城在九江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被叫停。 陆克平称,“王必胜团队的实质是涉嫌诬陷和敲诈,他们曾以案件为挟持称,只要我能出10亿元购买王必胜在江阴瑞银的股权,他们就可以叫公安机关撤案。

"不拿来10亿,就等着检察院来批捕你吧"。”在收到长丰县公安局《终止侦查决定书》的当日,陆克平以王必胜等涉嫌诬陷、敲诈的罪名向江阴市公安局报案,该局予以立案。

8月22日上午,刘群向本报转发了江阴市公安局某民警发给他的传讯短信:“我局接江苏阳光集团陆克平控告王必胜、王璇、刘群对他诬告,请你三日内到江阴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配合调查,如不能前来和我联系到何地找你,如果不配合,我们将采取相关法律措施,所有法律后果由你承担,谢谢你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