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收20%退票费被起诉

2018-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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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原告要求公开成本遭拒董正伟起诉称,2013年12月7日,铁路总公司对外宣布,2014年春运期间,铁路部门对因旅客原因办理车票改签,且改签后车票的乘车日期在2014年1月16日至2月24日期间的,退票时按票面票价的20%核收退票费.董正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就此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铁路总公司制定调涨火车票20%退票费的过程中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但2014年4月22日,被告作出被诉答复,内容为“根据国家铁路局

原告要求公开成本遭拒

董正伟起诉称,2013年12月7日,铁路总公司对外宣布,2014年春运期间,铁路部门对因旅客原因办理车票改签,且改签后车票的乘车日期在2014年1月16日至2月24日期间的,退票时按票面票价的20%核收退票费。

董正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就此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铁路总公司制定调涨火车票20%退票费的过程中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

但2014年4月22日,被告作出被诉答复,内容为“根据国家铁路局的职责,您所申请公开的‘铁路总公司制定调涨火车票20%退票费的过程中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不属于国家铁路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据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公开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

铁路局原答复被判违法

一中院曾于7月23日和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答辩中,被告则称原告的要求不在公开范围内,且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了原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14年4月1日,被告收到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铁路总公司制定调涨火车票20%退票费过程中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等”,并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被诉答复,告知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同日,被告以挂号信的方式将被诉答复送达给原告,原告不服起诉。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该公开。根据国家铁路局的职责,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铁路客货运杂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属于被告公开的项目。

据此,对于被告给原告的原答复行政违法,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判决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进行调查、裁量,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