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佑一生倍呵护 友邦保险全佑一生(倍呵护)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合同 rar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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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友邦全佑一生(倍呵护)重大疾病保险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

友邦全佑一生(倍呵护)重大疾病保险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全佑一生(倍呵护)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有以下两种等待期。

  1、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为本合同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的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期间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释义一),则本公司不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2、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为本合同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儿童特定疾病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期间被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释义二)、儿童特定疾病(释义三)或第二类重大疾病(释义四),或在等待期期间因第一类重大疾病、儿童特定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或其相关疾病就诊的,则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儿童特定疾病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释义五)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无等待期。  对于以下第一项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第二项儿童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

若本公司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儿童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释义六)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释义七)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