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死刑 吴英今天被执行死刑 是谁希望吴英被判死刑

2017-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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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吴英,1981年5月20日出生,原系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系集资诈骗罪罪犯.吴英今天被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

吴英,1981年5月20日出生,原系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系集资诈骗罪罪犯。

吴英今天被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是谁希望吴英被判死刑?近来一宗案件引起广泛关注,这就是吴英案件。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法人代表吴英被逮捕。此时,并未引起全国媒体和公众的太多关注,在其被捕后的一年里,舆论也没有给予过多关注,2009年12月18日,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吴英不服判决,于2010年1月提起上诉,这时才生成为舆情事件。

2009年底,金华中院的一审判决及判决后吴英的上诉、检举再次引起舆论关注。

2010年间,因吴英被拘期间检举多名官员,使吴英的名字频繁见诸媒体报道。2011年,浙江高院的二审开庭备受关注,直到2012年初,二审宣判维持死刑,最终引爆了舆情高潮。

2月15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北京表示,吴英案作为发生在资金流通领域的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情比较复杂。人民法院在依法复核审理过程中将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慎处理好本案。

高院在死刑复核结果出来之前,专门就某个案件做出回应,此前并不多见,一句“审慎处理好本案”被舆论视为值得期待。

此案之所以越来越引起舆论关注,是因为法院的判决和舆论的倾向严重背离,从表面上看,是生与死甚至有罪与无罪的问题,但从深层次上看,涉及到一个社会公平、死刑改革、民间资本出路、金融垄断、价值观标准等一系列问题,舆论所指深含着对改革的期待。

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集资诈骗罪名的界定与法律修订

法院二审的判决是:“鉴于被告人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为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认为,吴英的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对此,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一系列质疑:吴英一案究竟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该案属于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吴英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有关专家建议,应该让法律明确告知在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是合法的,越过这个界限就是违法的。

同时也有专家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目前存在的一些罪名有可能在未来就是合法的,有必要随社会发展做出适时的修订。

虽然也有舆论认为,吴英赴死咎由自取,警示他人意义重大。但是,大多数舆论认为,吴英罪不至死。很多专家发表看法,其中著名律师张思之认为:“查识别与判定集资项目是否诈骗,以两种特征最为客观:一是集资的对象,二是投资的去向。

”“吴英案,其集资对象都是本地亲友及放贷人,并非社会不确定公众;查其资金去向,也大多流入当地实业领域,属合法经营范畴。

换句话说,吴英未利用信息不对称,虚构投资项目诈骗债权人。其投资眼光或可质疑批驳,其经营手段和目的不仅合情且未违法。”张思之认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事发于集资。而问题在于:对于民间金融、地下金融所起的市场作用,认识分歧,意见不一;对集资诈骗罪的罪状描述,也随着对市场经济认识的深化而有变化。

张思之对吴英案的理解为,吴案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于法似均有未合,加之诸多债权人牵连案中,且对吴英鲜有指控,又有重要举报线索尚未追查,如从重对吴执行死刑,恐难服众。

同时,此案的最终结果,将对数以千亿计的民间金融产生示范效应,如何判处,需要高度的法律智慧。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刘仁文认为:从有关报道看,吴英有自己的厂房、固定资产和具体的经营活动,恐怕很难说她一开始就想诈骗。

而且,吴英的一些下家都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判处的,到她这儿就要转变成可判死刑的“集资诈骗罪”,这其中需要有充足的证据。

又如,吴英集资的对象到底是纯粹被吴英所骗,还是如某些媒体所报道的,是对方在向吴英放高利贷?如果是后者,那些放高利贷的人本身就是违法者,他们的“受害”自身负有严重的过错。在这种受害人有过错的案件中,判处犯罪人死刑立即执行,无疑是让犯罪人承担百分之百的责任,这并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