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夏文达 徐州办案纪实三:安徽程玉伟律师致徐州市政法委夏文达书记的公开信

2017-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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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请求政法委协调相关司法机关立即无条件变更对毕国良的刑事羁押并敦促相关司法机关依法审理 公正判决的紧急报告尊敬的徐州市政法委夏书记:   我们是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

请求政法委协调相关司法机关立即无条件变更对毕国良的刑事羁押并敦促相关司法机关依法审理 公正判决的

紧急报告

尊敬的徐州市政法委夏书记:

   我们是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2014年4月3日—5日,我所依法接受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区)农民毕振永的委托,指派我们两位律师担任据委托人毕振永之子毕国良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一案的辩护人,不远千里,从安徽安庆赶赴江苏徐州,准备与办案机关联系阅卷事宜。

然而,却发现刑事卷宗像"马航"一样"失联"了,我们两位律师为"搜寻"案件"去哪儿",到处奔波,四处碰壁,像皮球一样踢来踢去,跑了几天,居然"搜寻无果",不仅没有见到案卷踪影,反而被相关司法机关百般刁难,甚至一度被法警围攻!

鉴于本案的处理,直接影响到徐州的司法环境,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冒昧向您书面反映,请您在百忙之中,予以重视,妥善处理!  

据委托人毕振永反映:儿子毕国良于2012年12月7日被徐州市云龙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当年12月21日由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一直羁押在徐州市看守所,至今已长达16个多月,严重超期羁押(案情详见附件《蹊跷的“车贷”连环案》)。

此案先由徐州市云龙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不知何故又将该案移送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向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铜山区人民法院以该案不属于其管辖为由,不予受理,于是,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又将该案上报至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此后就杳无音信了,据此推测该案应该在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中。

     于是,我们两位律师于2014年4月3日上午9时左右驱车赶到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了解案件情况,在我们出示了律师证及相关委托手续要求阅卷的情况下,徐州市人民检察院门卫告知必须先电话联系所谓的“案件承办人”,后经门卫电话联系后,告知我们该案又移送至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们觉得非常蹊跷,遂提出要求与所谓的“案件承办人”当面交流,门卫却拒不同意。无奈,我们又驱车赶往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该院公诉科内勤室工作人员在审查了我们的证件及委托手续后,接待了我们,对于我们要求查询的案件,却告知查无此案,建议我们前往该院案件监督管理中心了解详细情况,我们遂来到该案件监管中心询问相关情况,然而,该案件监管中心三名工作人员经过长达一个多小时的查询及电话联系有关单位,告知我们该案已经由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我们感到非常困惑,此案并非重大复杂案件,案情相对简单,一审依法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怎么会起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呢?此时已经是上午11点半,已是法院的下班时间。

但是,为了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我们两位律师在匆匆吃完午饭后,费劲周折,找到了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门卫在了解了我们两位律师的来意后,告知需到该院东楼二楼立案一庭查询案件情况。

我们遂急忙赶到该院立案一庭,接待我们的是一位名叫石修建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态度傲慢,官僚习气极为严重,在审查了我们两位律师的证件及委托手续后,声称全院的案件查询系统损坏已有两天,无法查询案件相关情况。

我们于是请求查阅案件移交的手续材料,该工作人员竟然回答说该院移交案件不需要移交的手续材料,我们困惑异常,于是请求该工作人员能否考虑到我们远在外地,异地办案实属不易,电话联系一下其他可能了解案件情况的工作人员,但该工作人员明确予以拒绝,且态度恶劣。

我们两位律师百般恳求,该工作人员还是不理不睬。我们考虑到既然电脑系统无法查询,为方便今后联系,就随手拍摄了一张印有咨询电话的工作牌,谁知,该工作人员却无故勃然大怒,强行抢夺律师的手机,并拨打法警队电话,让法警队立即来围攻我们两位律师,我们两位律师完全不明所以,后大约30秒后,约有七、八名法警赶至现场,盘问我们两位律师且当场又查验了两位律师的证件,我们如实向法警说明了情况,法警遂协调双方,但该工作人员却拒不返还我们的手机,后经我们两位律师的据理力争,该工作人员在删除了拍摄带有工作联系牌的照片后,极不情愿的返还了手机,法警遂也离开了现场。

鉴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的百般刁难,万般无奈之下,我们两位律师只好又再次驱车赶往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门卫电话联系了一位厉姓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电话告知我们两位律师该案卷宗材料确实已经移交给了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由一位名叫曲莎琳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于是,我们两位律师再次驱车赶往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门卫再次查询,最终找到了这位名叫曲莎琳的工作人员,让我们哭笑不得的是这名曲莎琳的工作人员居然就是一小时前接待我们的石修建的邻桌同事,也是我们两位律师与石修建交涉过程的旁观者。

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这名曲莎琳的工作人员竟然轻而易举的打开了被石修建声称的“已经损坏了两天且不知道何时能修复好的案件管理查询系统”,直接查询到了该案是由该院刑一庭名叫张洪源的法官办理的,并告知了张洪源法官的办公电话,于是我们两位律师又电话联系了张洪源法官提出阅卷的请求,张洪源法官告知该案无法阅卷,且该案已经准备指定由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近期会将案卷退回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由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向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时,已经能够是下午四点多。

为查询案件“去哪儿”了,我们两位律师居然多次来回奔波于各司法机关,像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白白忙活了一天,不要说阅卷,就连案件现在何处都无法确定,像搜寻失联马航客机一样,一无所获。

2014年4月4日,我们两位律师又亲自赶往徐州市人民检察院驻徐州市看守所办公室,向驻监检察官反映超期羁押问题,但该两位检察官居然说该案超期羁押问题,不属于他们管辖范围——而事实上,在办公室的墙上,明显写明他们的职责就是监督看守所超期羁押问题,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

难道这就是徐州市司法机关倡导的司法为民执法理念和践行的群众路线吗?

     尊敬的夏书记,本案是因为普通的民事纠纷引起的,明明是信用社违反合同在先,在2010年6月收取借款人薛刚保险费660元后却没有及时为借款人薛刚办理保险,直接导致薛刚2012年9月不幸意外死亡后,40万元死亡赔偿款无法理赔,直接导致保单的第一受益人信用社无法受益,责任完全在信用社自己,应该责任自负,信用社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和责任,当事人毕国良并非恶意不履行法院判决,而是合理抗辩,并且,事实上,毕国良的父母在2012年12月7日毕国良刑事拘留当天,就配合将信用社贷款购买的货车交付给云龙法院,该车辆仍然停放在两山口汽车城,至今没有依法拍卖处置!

并,且,该案办案程序缓慢,仿佛“烫手山芋”,没有办案机关愿意办理,所以像皮球一样,在相关司法机关之间踢来踢去,至今无果!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努力形成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合力。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

各级政法机关对于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对经复议、审理、复核,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应当在6—7月侦查、起诉和判决,然而,从毕国良2012年12月7日被徐州市云龙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1日由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至今已长达16个多月,一直羁押在徐州市看守所,严重超期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尊敬的夏书记,鉴于该案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显属严重超期羁押,根据中央政法委出台的要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意见,敬请政法委协调相关司法机关,立即无条件变更对毕国良的刑事羁押,并敦促相关司法机关依法审理,公正判决,排除“定时炸弹”,以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