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金平税务 建筑服务增值税若干问题(高金平税频道)

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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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建筑服务,是指在境内提供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等规定,本文阐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处理,希望对读者有所裨益.一.建筑服务征税范围的界定(一)建筑服务税目的适用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在境内提供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等规定,本文阐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处理,希望对读者有所裨益。一、建筑服务征税范围的界定

(一)建筑服务税目的适用范围

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一项应税行为,凡以销售建筑服务为主,同时涉及其他服务的,按建筑服务征税。 下列应税项目不属于建筑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按“研发和技术服务”征税;工程监理按“鉴证咨询——鉴证服务”征税;委托代建按“商务辅助——经纪代理服务”征税;航道疏浚服务按“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征税。

(二)建筑业混合销售的界定

36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该规定,从事建筑服务的企业发生包工包料的混合销售业务,无论货物成本占比高低均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反之,工商企业销售自产或外购货物并提供施工服务的混合销售业务,一律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二、建筑服务纳税人的界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建筑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均为增值税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销售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建筑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不征增值税。

对于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