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4-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20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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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深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度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晋财购[2013]13号)的精神,制定了<壶关县2014-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现予印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乡镇.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分类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深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度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晋财购[2013]13号)的精神,制定了《壶关县2014-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现予印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乡镇、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分类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对部门预算中暂时无法细化的项目,待项目细化后,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政府采购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而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比照财政性资金办理。

二、各乡镇、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以及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规定。工程项目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全部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规定执行。

三、各乡镇、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其所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工作需要,提早安排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按月申报,每月采购不得超过两次,采购申请报县财政局领导批准后交政府采购办公室,采购办将申报项目集中、审核、分类后,批复县政府采购中心及采购单位执行。为确保采购任务当年完成,对列入当年采购预算项目的,各单位必须在11月底以前申报完毕。各乡镇、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工作,必须按照确定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科学、完整地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合理安排采购进度,以提高采购效率,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四、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制度规定,属强制采购类别和优先采购类别的节能产品,应严格执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财政部规定进行审核论证,经我局批准后方可购买。

五、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原则,采购单位要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杜绝采购奢侈品,采购申请标准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暂行标准》(长政办发[2013]40号)。

六、采购人采购集中目录中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限额以下的要履行审批手续,方可自行采购。属于特殊需求的采购项目,根据特事特办原则,采购人报请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特殊采购。但必须严格按制度规定履行采购计划审核备案程序,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流程规范,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