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义珍人社部副部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2017-08-19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2015年9月14日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张喜武.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财政部部长助理许宏才.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辛国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介绍<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图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中国政府网郭晓婷摄发言内容女士们.先生们,媒体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参加今天的吹风会,我主要就<指导意见>中涉及到的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和对国有企业领导

2015年9月14日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张喜武、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财政部部长助理许宏才、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辛国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介绍《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图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中国政府网郭晓婷摄

发言内容

女士们、先生们,媒体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参加今天的吹风会,我主要就《指导意见》中涉及到的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和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差异化的薪酬分配办法两个问题作简要介绍。

一、关于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国有企业薪酬分配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事关行业收入分配关系。薪酬分配制度改革也是这次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近年来,国家对国有企业主要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为主的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对部分过高收入行业的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政策。

国有企业在按照国家政策确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这种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机制,与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总体相适应,对促进国有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国有企业薪酬分配制度。《指导意见》提出,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

明确企业内部的薪酬分配权是企业的法定权利,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要求完善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分配机制,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科学评价不同岗位员工的贡献,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切实做到收入能增能减和奖惩分明。

《指导意见》为深化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深化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推动建立健全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相适应的工资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初步考虑是,结合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和分类,分类实施改革。坚持和完善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机制,逐步扩大竞争性国有企业工资决定自主权,健全平等协商确定机制;对部分收入过高的企业,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政策。

二是指导国有企业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由企业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结合市场竞争程度和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岗位职责和绩效贡献自主确定不同岗位人员工资,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增强关键岗位和核心人才的薪酬竞争力,激发企业内生活力。

三是加强和改进国家对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指导。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薪酬调查与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通过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等信息,为国有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及其增长水平提供信息支撑。

二、关于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薪酬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形成合理有序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2014年11月5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

这次《指导意见》又进一步明确,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对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主要包括三方面改革任务:

一是坚持分类管理,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对于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由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企业负责人,重点是严格规范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构成),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形成机制,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对通过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

二是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建立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对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其基本年薪根据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确定;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确定其薪酬也要考虑所在企业的不同功能性质、不同经营规模的区别以及本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等方面的差异性,加强经营业绩考核。同时,实行契约化任期制管理,完善严格退出机制,对未完成约定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无论对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还是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都要在综合考虑有关群体工资水平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其薪酬水平,推动形成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调节不同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要求,配合有关方面认真的抓好落实。感谢大家对这方面问题的关注。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