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力建被刑拘 信力建:市长交通肇事为何不究刑责

201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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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3月17日,当阳市市长范晓岚驾驶丰田越野车,经过玉泉办事处境内汉宜公路穿心路段时,将正在过马路的小学生王继杨撞死.现场情况及相关证据证明,女市长涉嫌超速驾车,事

3月17日,当阳市市长范晓岚驾驶丰田越野车,经过玉泉办事处境内汉宜公路穿心路段时,将正在过马路的小学生王继杨撞死。现场情况及相关证据证明,女市长涉嫌超速驾车,事发地在穿心小学门口斑马线上,由于车速过快,越野车径直将刚从公交车上下来的小男孩撞出10多米,小男孩当场死亡。

这是一起简单的交通肇事案件,本不奇特。14日,当阳市交警大队接受记者采访称,范晓岚撞死男童交通事故认定已经下达,认定范晓岚负全责。(4月16日《安徽商报》)虽然如此,但该案的处理却有若干奇特之处。

按照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明文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属于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

按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此类案件由公安部门管辖,通常程序应有立案、讯问犯罪嫌疑人,扣押物证、书证,鉴定等;同时,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刑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之后,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这是法律规定的、适用于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既定程序。现在到了市长面前,这些程序不见了,取而代之的处理方式大有可疑,有关报道饶有深意:

“事发后次日晚上,在玉泉街道办事处玉泉村支部书记的陪同下,范晓岚市长和丈夫驱车来到死者家,登门向孩子的父母表示歉意。当时范市长在痛哭中,还向孩子的父母跪下了,场面很感人。”可以想像当地公安部门没有对范晓岚采取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她照样又有“陪同”,又是“驱车”,即便是登门致歉,也颇为风光。

“事发后不到2天,范市长向死者家属赔偿了20万,以及2万元安抚费,并与其父母签订协议要求‘不再追究’”。不知这是否有“私了”的意味。不过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又是负全责的情况,理当属于公诉案件,不是私下可以了断的。

“事发后,中共宜昌市委高度重视此事,立即责成市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部门认真进行调查,决定范晓岚从4月12日起离岗接受组织调查,并再次重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未经批准私自驾驶公车。目前,此事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这正是本案的处理最精彩之处。宜昌市委的“重视”就是给予应负刑责的犯罪嫌疑人范晓岚多重保护:一是把交通肇事罪换成“未经批准私自驾驶公车”的“违纪行为”;二是让纪检监察机关介入,以“违纪”取代交通肇事犯罪侦查;三是离岗接受组织调查的决定,更排除了公安部门依法办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可能性,且这一决定作出已在交通肇事事发25天之后。这证明,此前的范晓岚虽然面临撞死人的烦恼,却一直在“履职”之中。

在封建中国时代,人们尚且认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为公理,而今一个基层地方官员的交通肇事,却引发法律适用的危机,难道真的形成了这样一种潜规则:官员在法律面前与百姓可以有所不同,官员犯事之后应当得到“组织上”的关照或者只能接受“组织上”的处理,而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只是对付普通百姓?在法治时代,这种现象才真正值得“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