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国老婆余璐图片】朱明国老婆名叫余璐吗 朱明国现任妻子系陈锦昌妹妹

2017-05-07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朱明国与第一任妻子育有一子一女,上世纪90年代后期离婚,迎娶第二任妻子,其兄陈锦昌后官至海南定安县委常委.县公安局局长,于今年年初落马.比较特殊的是,朱明国是海南五指山人,黎族.五指山是海南中部少数民族聚居地.早期针对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相对宽松,后来逐步收紧.2001年调任重庆前,朱明国一直在海南工作.适逢1988年,海南自治州从广东省划出,另设海南省.1980年施行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中,"对少数民族,鼓励计划生育,不提生育控制指标."而1989年颁布的<海

朱明国与第一任妻子育有一子一女,上世纪90年代后期离婚,迎娶第二任妻子,其兄陈锦昌后官至海南定安县委常委、县公安局局长,于今年年初落马。

比较特殊的是,朱明国是海南五指山人,黎族。五指山是海南中部少数民族聚居地。早期针对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相对宽松,后来逐步收紧。

2001年调任重庆前,朱明国一直在海南工作。适逢1988年,海南自治州从广东省划出,另设海南省。

1980年施行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中,“对少数民族,鼓励计划生育,不提生育控制指标。”

而1989年颁布的《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不含壮族)的可以生育第二胎。

因此,朱明国与第一任妻子生育的两个子女,应该都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此后,1995年修订的《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开始对国家干部“超生”予以追究。条例规定,国家干部计划外生育第二个或者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其所在单位还应给予夫妻双方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其中对超计划生育第二个或者第二个以上的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这里要区分“计划外生育”和“超计划生育”两个概念。根据1992年国家颁布的《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计划外生育包括超计划生育,还含有非婚生育、非法定婚龄生育、不够间隔时间生育者等情况。对于计划外生育者,须依照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按照这一规定,如果一对夫妇由于少数民族身份可以合法地生育两个孩子,那么第三个算计划外的第一个,第四个才是计划外第二个。

因此,在当时,朱明国生育第四个孩子时才会面临行政处分。

2003年重新制定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上述政策。改为:机关工作人员属超生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辞退。

根据1995版条例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丧偶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据澎湃新闻了解,朱明国的第二任妻子与朱明国结合为初婚,两人都不存在丧偶情况,而朱明国此时已育有两个子女,显然不符合上述申请再生育的条件。两人生育孩子已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朱明国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表明其至少育有三个子女。而按照“严重”的通报口径来看,朱明国有可能育有三个以上子女。

================

朱明国,男,黎族,1957年5月生,海南五指山人,1975年10月入党,1974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培训部三年制培训班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副总警监。曾任广东省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2014年11月28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广东省政协主席朱明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12月03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广东省政协主席朱明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2014年12月12日,全国政协第二十三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了撤销朱明国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决定,并提请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追认。

2015年01月04日,政协第十一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二十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了撤销朱明国十一届省政协委员资格,免去省政协主席职务的决定,并提请省政协第十一届九次常委会议追认。同意免去朱明国省政协历届委员联谊会会长、省政协书画艺术交流促进会会长职务,请省政协历届委员联谊会、省政协书画艺术交流促进会按有关章程办理免职手续。

2015年01月17日,中共广东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17日在广州闭幕,全会决定撤销朱明国的十一届省委委员职务。

2015年02月28日,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追认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作出的关于撤销朱明国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决定。

2015年2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朱明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朱明国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无视党的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严重违纪违法,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朱明国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朱明国两任老婆揭秘

传闻朱明国前任老婆名叫余璐,因被其举报才落马。第二任即现任妻子是定安县委常委、县公安局局长陈锦昌的妹妹,名字未知。

2015年1月22日,海南省纪委宣布,定安县委常委、县公安局局长陈锦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海南当地官方网站南海网在报道这一消息时,特意加注了“系朱明国亲属”这样的增量,生怕读者不能理解这则新闻的意义一样。

然而这个身份并不神秘。在陈锦昌的朋友圈子里,乃至故乡文昌当地,“陈锦昌是朱明国的大舅哥”是公开的秘密。自从朱明国出事后,陈锦昌已长期处于“失联”状态。海南纪检部门没有披露陈锦昌被调查的具体事由,但种种迹象显示,他的仕途与朱明国存在诸多关联。

违反计生政策疑云

朱明国与第一任妻子育有一子一女,上世纪90年代后期离婚,迎娶第二任妻子,其兄陈锦昌后官至海南定安县委常委、县公安局局长,于今年年初落马。

比较特殊的是,朱明国是海南五指山人,黎族。五指山是海南中部少数民族聚居地。早期针对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相对宽松,后来逐步收紧。

2001年调任重庆前,朱明国一直在海南工作。适逢1988年,海南自治州从广东省划出,另设海南省。

1980年施行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中,“对少数民族,鼓励计划生育,不提生育控制指标。”

而1989年颁布的《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不含壮族)的可以生育第二胎。

因此,朱明国与第一任妻子生育的两个子女,应该都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此后,1995年修订的《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开始对国家干部“超生”予以追究。条例规定,国家干部计划外生育第二个或者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其所在单位还应给予夫妻双方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其中对超计划生育第二个或者第二个以上的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这里要区分“计划外生育”和“超计划生育”两个概念。根据1992年国家颁布的《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计划外生育包括超计划生育,还含有非婚生育、非法定婚龄生育、不够间隔时间生育者等情况。对于计划外生育者,须依照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按照这一规定,如果一对夫妇由于少数民族身份可以合法地生育两个孩子,那么第三个算计划外的第一个,第四个才是计划外第二个。

因此,在当时,朱明国生育第四个孩子时才会面临行政处分。

2003年重新制定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上述政策。改为:机关工作人员属超生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辞退。

根据1995版条例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丧偶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据澎湃新闻了解,朱明国的第二任妻子与朱明国结合为初婚,两人都不存在丧偶情况,而朱明国此时已育有两个子女,显然不符合上述申请再生育的条件。两人生育孩子已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朱明国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表明其至少育有三个子女。而按照“严重”的通报口径来看,朱明国有可能育有三个以上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