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斯达一审被判死刑 一审判死刑还有希望吗?

2018-04-09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从判决之日就生效了,不可以再上诉或者抗诉.但如果认为判决错误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否再审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决定.一般的案件,基本上不会进入再审程序,除非有新的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决,或者法院认为原判决有错误.要改判得有充足的理由,充分的证据.二审都驳回了,希望很渺茫了.一审能够判到死刑,也就是中院及以上的审级了.死刑的话我国是通过死刑复核程序的,就是要一层层往上报,上级只能在其上减轻或不变而不能加重.所以死刑上诉最坏的结果是维持原判.但是也有可能改死缓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从判决之日就生效了,不可以再上诉或者抗诉。但如果认为判决错误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否再审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决定。一般的案件,基本上不会进入再审程序,除非有新的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决,或者法院认为原判决有错误。

要改判得有充足的理由,充分的证据。二审都驳回了,希望很渺茫了。

一审能够判到死刑,也就是中院及以上的审级了。死刑的话我国是通过死刑复核程序的,就是要一层层往上报,上级只能在其上减轻或不变而不能加重。所以死刑上诉最坏的结果是维持原判、但是也有可能改死缓、无期等,要根据具体案件来看。

而且目前是限于“罪行极其严重”才会判到死刑,秉着少杀慎杀,还是有希望的。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以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死刑为例:

在死刑的判决宣告以后,自犯罪分子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判决宣告到犯罪分子收到判决书的时间是五日。

因此,死刑犯实际上有15日的上诉期。

如果死刑犯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上诉期满之日起,3日内,作出死刑判决的法院把相关的材料上报至上一级人民法院。

在受到中级人民法院的材料后,高级人民法院需要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正确,程序合法的情况下,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核准的裁定。这个期限法律上没有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材料,再次对全案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正确,程序合法的。作出核准的裁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署死刑执行的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死刑执行命令,逐级送达至执行死刑的法院。

在受到死刑执行命令后七日内,由该法院执行死刑。

如果该死刑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作出的,死刑立即执行。不用经过如此之多的手续。如,辽宁的刘涌案。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判决作出后,刘涌当日就被执行了死刑。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判决书上不会写,理论上是立即执行。但需要经过最高院的死刑复核程序,这个程序没有明确期限,最快的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判了复核,两三个小时可以拿到骨灰盒,但也有几年都复核不下来的。

看二审补充的证据是否可以推翻上一次的审判结果。如果可以则会改判为有一定期限甚至无罪释放。如果不行则维持原判,所以关键是看新证据是否有利、一审到二审之间是否有法律方面新变动导致的重新改判、律师对案件各方面因素解释的能力,是否能变更采取另外的条款。改判因为涉及到前面相关公务人员,不容易呀。

我猜反对日本甲级处以死刑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新西兰、荷兰、澳大利亚.28名被告前十位是: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松井石根、板垣征四郎、广田弘毅、武藤章、木村兵太郎、荒木贞夫、平沼骐一郎、重光葵.远东军事法庭从1946年5月3日第一次开庭起,到1948年1月2日审判完毕.

国际法庭于1948年11月4日开始宣判:判处东条英机、板垣征四郎、土肥原贤二、松井石根、广田弘毅、木村兵太郎及武藤章绞刑1948年12月22日执行.由于日本和美国交易.所以他们的天皇及其他皇室被免于起诉.这是最不公平的审判.是法律的耻辱.

故意杀人,情节恶劣。

至于那个女人外面有几个男人,和案子没有关系。

一般这样的案子,如果判决死刑的话,法院都是很慎重的,因为死刑有个复核程序,并且毕竟是人命关天,所以现在死刑的错案相对较少。

也就是说,一审如果被判了死刑,除非原审法院有明显的错误定或者有新的其他证据或者疑点出现,否则被改判的几率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