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事件的法院判决 邓玉娇案的判决是民意的胜利 但也是法律的失败

2018-01-27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6月16日,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

6月16日,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消息传来,全国媒体纷纷报道,网友们也纷纷留言,据称有九成网友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满意,认为是“正义战胜了邪恶”,是“民意的胜利”。然而,也有网友认为此案是经过舆论报道之后,才影响了判决结果,如果没有媒体与网络民意的施压,邓玉娇一案的审判结果一定不容乐观。

看起来,这似乎是一个皆大欢喜的局面,人们纷纷因邓玉娇重获自由而欢呼,为民意的胜利而喝彩,但我们也应该清醒的看到,在“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事件的发展过程中,民众舆论的胜利所付出的代价是法律的权威已经被践踏!法律已经成了个婊子一样,可以被呼来喝去、任人宰割了。

从“涉嫌故意杀人”到“防卫过当”再到“免除处罚”,这法律的脸子变得还真够快。还有,警方在几次案情通报中,又玩起了让人迷惑的文字游戏,如将“特殊服务”变成了“异性洗浴服务”;“按倒”变成了“推坐”等等,其幼稚性比杭州警方的“70码”之说有过之而无不及,这足以让公众对警方的态度,对法律的权威,乃至对政府的公信力产生极大的不信任与厌恶感。

更为可笑的是最后的判决,也够难为这法律的,既得顺应民意将邓玉娇免于处罚,当庭释放,又得服从某些不敢得罪的部门或官员的指示,给邓玉娇判了罪、定了性(不知道是什么部门那位官员,但一定就是他指示警方将“特殊服务”变成了“异性洗浴服务”;将“按倒”变成了“推坐”)。可悲、可叹亦可恨的法律已经成了一个左右全想讨好,但却里外不是人的,不知道是什么东西的东西。

这也不禁让人想起了近年接连发生的类似捉摸不定的法律判决,许霆一会被判无期,一会又改判五年;又如沈阳刘涌黑社会案,刘涌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再审又判死刑。法律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备受考验。

法律本身是公平、公正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的执行者司法机关,必须得有独立的判断与执行力,无论是对某些权力部门的无理要求,还是对于公众舆论背后的民意压力,都必须出于对事实的客观的调查与分析,最终在事实基础上作出客观、准确的法律判断。

邓玉娇是自由了,可谁来还法律以清白呢,谁能让法律不再做沉默的羔羊?(猪哥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