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羡林之子季承与北大返还原物纠纷案开庭审理

201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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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原标题:季羡林之子季承与北大返还原物纠纷案开庭审理原告季承和代理人在法庭上 摄影:李佳被告北大代理人在法庭上 摄影:李佳中青在线北京5月31日电 (曾巧艺 张艳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 记者 王亦君)因对季羡林先生生前保存的古经字画等物是否应由北京大学占有存在争议,季羡林之子季承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季羡林文物.字画等共计649件.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持续到下午3时.季羡林先生曾于2001年7月与北京大学签订一份捐赠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将属于季羡林个人

原标题:季羡林之子季承与北大返还原物纠纷案开庭审理

原告季承和代理人在法庭上 摄影:李佳

被告北大代理人在法庭上 摄影:李佳

中青在线北京5月31日电 (曾巧艺 张艳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 记者 王亦君)因对季羡林先生生前保存的古经字画等物是否应由北京大学占有存在争议,季羡林之子季承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季羡林文物、字画等共计649件。

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持续到下午3时。

季羡林先生曾于2001年7月与北京大学签订一份捐赠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将属于季羡林个人所藏的书籍、著作、手稿、照片、古经字画以及其他物品捐赠给北京大学,赠品清单于2002年3月1日以前由赠与人交付受赠与人;赠品将分批分期由赠与人移交受赠与人指定的北京大学图书馆,直到本协议所列各项全部赠品移交完毕。

季羡林之子季承起诉称,2008年12月季羡林曾书嘱“原来保存在北大图书馆里的书籍文物只是保存而已,我从来没有说过全部捐赠”、“全权委托我的儿子季承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物、务”。季承认为,季羡林已于2008年的书嘱中表明全权委托季承处理撤销捐赠协议的事宜,据此,主张北京大学返还以上珍贵文物共649件。

对于季承的起诉,北京大学答辩称:季羡林先生未有撤销“捐赠协议”的行为,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可以撤销的规定。季承提出“返还原物主张”没有依据。

今天的庭审焦点集中在三个问题上,第一,请求返还原物是否于法有据;第二,赠与协议是否有效;第三,赠与协议是否具有公益性。

今天上午,双方就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北京大学申请了5位证人出庭作证,意图证明季羡林先生与北京大学之间的捐赠协议为季羡林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有过两次公开、正式的捐赠移交。季承一方申请了1位证人出庭作证,主要证明季羡林先生已委托季承处理其全部财产和事务,因此季承有权就捐赠协议提出主张。

下午双方就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季承一方认为,季承得到季羡林先生的特别委托授权,处分权给了季承,季承具备649件物品的处理权、处分权,有权决定涉案标的物是否继续存放在北大,请求返还原物于法有据。另外,捐赠协议没有成立,且涉案标的物没有交付。最后,北大不是公益机构,该赠与协议不具有公益性。

北大则主张,不论从物权还是委托代理的角度,季承请求返还原物都没有权利依据。从物权角度来讲,季承不能证明自己是涉案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季羡林先生没有把涉案标的物交给季承的意思表示,即便涉案标的物属于遗产,季承也并非唯一继承人。从委托代理的角度来看,委托代理关系仅存在于生前,委托人死亡,委托关系自动解除。

对于捐赠协议是否成立的问题,北大认为:该协议成立并生效,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不需要实际交付,且季羡林从未作出撤销捐赠协议的意思表示。该捐赠协议具有公益性质,涉案的古经字画不仅具有物质上的价值,更是精神财富的传承。

由于北京大学不同意调解,合议庭没有再进行当庭调解。庭审共持续了近5个小时,下午3时审判长宣布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