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飞同流合乌 伪造合同诈骗百万 村干部同流合污 通通入刑

20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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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大洋网讯 邓某勾结村干部朱某伪造土地转让合同,骗取他人财物130万元.近日,肇庆市高要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邓某是高要区金渡镇某社区居委会居民,其于2013年8月与金渡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某某小学使用合同书>,约定邓某以15万元取得金渡镇某村土名为"庙尾"(即某某小学)地块30年的使用权.邓某为骗取非法利益,经与时任金渡镇某社区居委会文书朱某密谋,伪造了一份<某某小学

大洋网讯 邓某勾结村干部朱某伪造土地转让合同,骗取他人财物130万元。近日,肇庆市高要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

邓某是高要区金渡镇某社区居委会居民,其于2013年8月与金渡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某某小学使用合同书》,约定邓某以15万元取得金渡镇某村土名为“庙尾”(即某某小学)地块30年的使用权。

邓某为骗取非法利益,经与时任金渡镇某社区居委会文书朱某密谋,伪造了一份《某某小学使用合同》和一张人民币93万元的《收据》。将原合同“租给乙方使用期限30年”篡改为“转让给乙方期限永久”。朱某明知邓某使用伪造的合同及收据将用于“骗取非法利益”,仍为其加盖居委会公章。邓某和朱某还在伪造的合同书上冒签了其他居委会干部的签名。

2013年10月,邓某以伪造的《某某小学使用合同》及收据,对郭某谎称其享有上述地块的所有权,可作价人民币130万元转让给郭某。郭某查看过邓某提供的伪造合同及收据后,信以为真,遂与邓某签订了《转让证明书》,被骗取“购地款”人民币130万元(其中人民币80万元为欠款折抵)。案发后,邓某只向郭某退还了人民币18万元,其他赃款用于个人花费等。

高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朱某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被告人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及其家属在本案审理期间主动弥补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高要区法院依法对两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广报记者于敢勇 通讯员袁文瑛、梁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