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 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

2017-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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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 陈瑞华 内容提要 我国新颁行的两部司法解释确立了颇具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诸如对 "强制性排除"与 "自由裁量的排除"的确立,针对若干程序瑕疵所建立的"可补正的排除"规则等,都体现 了该项规则在实体构 成方面的特点.而包括程序审查优先.法庭初步审查.程序性裁判.证明责任倒置等规则的确立,则意味着该 项规则在程序实施方面所具有的一些创新性.改革者不仅要推动该证据规则的颁行,更应关注该规则的有效 实施问题.而为了有效实施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 陈瑞华 内容提要 我国新颁行的两部司法解释确立了颇具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诸如对 “强制性排除”与 “自由裁量的排除”的确立,针对若干程序瑕疵所建立的“可补正的排除”规则等,都体现 了该项规则在实体构 成方面的特点。

而包括程序审查优先、法庭初步审查、程序性裁判、证明责任倒置等规则的确立,则意味着该 项规则在程序实施方面所具有的一些创新性。改革者不仅要推动该证据规则的颁行,更应关注该规则的有效 实施问题。

而为了有效实施这一证据规则,改革者需要构建针对侦查行为合法性问题的司法审查机制,确立 以司法裁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并就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索。 关键词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强制性的排除 自由裁量的排除 可补正的排除 程序性裁判 证明责 任分配 一 、 问题的提出 作为刑事证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要规范的不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而是 证据能力问题;该规则也不对一般意义上的证据适用问题加以限制,而主要涉及公诉方证据的法庭准人 资格问题。

具体而言,对于侦查人员以违反法律程序的方式收集的证据,检察官一旦将其提交给法庭, 法庭即将其排除于法庭之外,使其不得为法官、陪审员所接触 ,更不得转化为定罪的根据。

可以说,将侦 查人员通过违法手段所取得的证据视为 “非法证据”,并使其失去作为定罪根据的资格,这是 “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它区别于其他 “证据排除规则”的关键之所在。① 早在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在一份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根据这一司法解 释,对于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