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静茹的歌版权 一首歌的翻唱版权可以卖给同地区的两家唱片公司吗?

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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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非专业法学爱好者答一下看.不专业的地方请轻喷. 简单来说,一首歌的涉及知识产权的主要有四部分(不只限于这四种):词.曲.编.唱.词曲作者.编曲和演唱者分别享有词曲编唱四部分的著作权,这种权利是伴随着创作完成自发产生的,不会因为任何事情发生改变.因此他们不可以转让著作权,只能授予别人著作的使用权.发行权等其他权利,并有权因此获得一定收入. 因此,当涉及到翻唱的时候,原唱歌手仅针对自己"演唱"和对词曲"再创作"的部分享有著作权,对属于词曲作者的词曲部分并不享有著作权.因

非专业法学爱好者答一下看。不专业的地方请轻喷。 简单来说,一首歌的涉及知识产权的主要有四部分(不只限于这四种):词、曲、编、唱。词曲作者、编曲和演唱者分别享有词曲编唱四部分的著作权,这种权利是伴随着创作完成自发产生的,不会因为任何事情发生改变。

因此他们不可以转让著作权,只能授予别人著作的使用权、发行权等其他权利,并有权因此获得一定收入。 因此,当涉及到翻唱的时候,原唱歌手仅针对自己“演唱”和对词曲“再创作”的部分享有著作权,对属于词曲作者的词曲部分并不享有著作权。

因此,在简单的情况下,当有人想要翻唱的时候,原唱并没有权利要求相应的收益,而原作者有权利继续通过对其他人授予发行权获取收益,这也就是形成了题主所说的“一首歌卖两次但没听说有纠纷”的现象。

这是因为相应词曲作者的著作权永远受法律保护而且不会因被卖多少次而改变——因为此处的“卖”,实际上只是授予发行权(严格地讲,录唱片时作者授予的是发行权,live演出时作者授予的是表演权。

至于歌手自娱自乐不用于商业用途,并不需要获得原作者授权)。 而有一种情况,类似于真正的“卖”,也就是所谓的“被买断”。某公司买断某词曲作者的作品(当然是以多掏钱为代价),作者需要经过公司才能授予他人发行权、使用权等,而且作者并不具有授权的最终决定权,当然收益也归公司所有。

这样就和题主想象中的“卖”差不多了。 此外还有一种类似的情况,就是作者将“授予作品的使用权”的权利赠予或卖给他人。

这种情况应该是双方共同享有著作权中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权利。 但上述几种情况中,无论其他权利如何运作,署名权应该是始终属于原作者的。至于署名权是否可以转让,我还没有查过。据我所知是不能,也不需要。 所以,就一般的翻唱来说,不涉及著作权的垄断,所以一切权利还属于原作者,因此多卖几次也是情理之中,法理之内;如果涉及买断(这要看签约时怎么签了),那么公司就有追究的权利了。